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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司发〔2014〕18号
关于印发《县司法局2014年度司法所
绩效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司法所、科室:
为进一步加强司法所管理,提高基层司法行政工作效能,在充分讨论、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往年考核情况,重新修订完善《县司法局2014年度司法所绩效考核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县委、县府中心工作和县局确定的2014年度重点工作,健全完善司法所工作绩效考核制度,更好地调动全体司法所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创造性,促进规范化司法所建设,加快各项业务发展,为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创建“平安新昌”、“法治新昌”,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发挥更大作用。
二、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见附件)
三、考核办法
采用百分制计分,依据绩效考核评分细则规定,对照各所工作实绩,年终在各所自评的基础上,由县局统一组织进行考核。考核基本分为100分,总分上不封顶,下不保底,按各项目实际得分计算。
四、奖励办法
实行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按考核得分高低进行评比,设立一、二、三等奖。考核分低于7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取消年终奖。
考核结果同时作为评比先进重要依据。
附件:2014年度司法所绩效考核细则
新昌县司法局
2014年4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