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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委办〔2014〕28号
各乡镇、街道,县级机关各部门:
现将《新昌县村务公开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
执行。
中共新昌县委办公室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3月13日
新昌县村务公开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村务公开工作,提高村务公开的实效性和针对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的意见》、《浙江省“阳光村务”工程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凡涉及到村民利益的事项、村民普遍关心的事项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明确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村民委员会应当向村民公开。
第三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是村务公开工作的监督机构,对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监督、检查村务公开情况。
第四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村务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接受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监督、检查,并接受村民的查询。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设立村务公开栏,有条件的村可通过广播、网上公开、发放公开资料到户等形式,公开村务内容。村务公开栏应当设置在村公众集聚场所,便于群众观看,并保持整洁。
第六条 撤并后的行政村,除在行政村驻地公开外,应当公开到自然村。
第二章 村务公开内容
第七条 村务公开内容分事务类、财务类二方面内容。
第八条 事务类内容主要有:
1.村两委班子成员分工及联系电话情况;
2.村两委会任期工作目标主要内容;
3.村民委员会成员竞职承诺书;
4.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名单;
5.村两委班子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成员的民主评议测评情况;
6.村两委会年度工作目标及执行情况、村干部报酬情况;
7.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8.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事项及实施情况;
9.村土地征用、租用情况;
10.村集体企业、资产的承包、经营、租赁和处置情况及有关合同的履行情况;
11.宅基地安排及审批情况;
12.税费改革和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情况;
13.生育指标审批和计划生育奖励扶持政策落实情况;
14.村集体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和建设情况及其合同履行情况;
15.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社会保障的享受对象、标准和五保供养享受对象;
16.村各类合同的履行情况;
17.重大涉农政策的落实情况;
18.农村社区公共服务的开展情况;
19.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
20.涉及村民利益和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财务类内容主要有:
1.村级财务收支情况,村集体债权债务情况;
2.征用土地各项补偿费收入分配和使用情况;
3.种粮直接补贴、生态公益林补助款兑现、新农村建设资金补助和使用情况,国家其他补贴农民、资助村集体政策的落实情况。
4.政府拨付和接收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5.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情况。
第三章 村务公开方式
第十条 村务公开的方式可分为长期公开、定期公开、即时公开和专项公开四种。
第十一条 长期公开就是在村两委会任期内,对相对稳定的村务情况长期进行公开。主要包括:村两委班子成员分工和联系电话情况;村两委会任期工作目标主要内容;村民委员会成员竞职承诺书;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名单。
第十二条 定期公开就是在统一规定的时间内向群众进行公开。主要包括:村两委会年度工作目标及执行情况应当在每年的一月份进行公开;村级财务收支情况应当在每季度后第一个月20日公开;种粮直接补贴、生态公益林补助款按有关规定时间公开。
第十三条 即时公开就是经村两委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决议的涉及村民利益和村民普遍关心事项即时进行公开。
第十四条 专项公开就是对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群众反映的热点、焦点问题进行专项公开。重大工程项目完成后应当就建设资金的收入、支出逐笔进行公开;对群众反映的热点、焦点问题,村民委员会应当就村民关注的热点、焦点事项进行专项公开或召开民主听证会的形式进行公开。
第四章 村务公开程序
第十五条 事务类公开程序:村级一般事务公开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经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村民委员会主任、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签字,并加盖村民委员会和村务监督委员会印章后在村务公开栏内公布;凡公开内容应当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两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须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或村两委会会议表决通过,经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村党组织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签字,加盖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印章后在村务公开栏内公布。
第十六条 财务类公开程序:各类村级财务收支票据须由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后,由村报账员按乡镇(街道)规定时间及时向财管中心结报,乡镇(街道)财管中心审核结算后,须在每季度后第一个月的20日前将财务报表发放到村,经村民委员会主任、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签字,并加盖村民委员会和村务监督委员会印章后在村务公开栏内公布。
第五章 村务公开监督
第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村务公开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并设立监督电话,公开受理群众投诉。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将村务公开工作列入村主职干部考核,并与村主职干部的报酬、奖惩挂钩。
第十八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是村务公开工作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村务公开制度的落实。村务监督委员会一般由3—5人组成,设主任1人,成员由村民代表会议从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本村村民中推选产生。除兼任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的村党组织成员本人外,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村文书、报账员不得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未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取消当年农村党风廉政建设星级村资格。村务监督委员会集体行使职权,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履行职责情况。
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依法履行职责,认真审查村务公开各项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公开时间是否及时,公开形式是否科学,公开程序是否规范,并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村务公开的监督、检查情况。
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支持和配合村民委员会等村级组织履行职责,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应当接受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其履行职责情况的民主评议,民主评议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连续两次被评议为不称职的,其职务自行终止;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并在十五日内按规定程序向村民发布公告,逾期不公告的,乡、镇人民政府有权发布公告,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按照有关程序补选新的成员。
第十九条 村民对公布的内容有疑问的,有权对村务公开内容提出查询,村民委员会应当在10日内予以解释和答复;村民也可以向村务监督委员会投诉,村务监督委员会对反映的问题及时进行调查,确有内容遗漏或者不真实的,应当督促村民委员会重新公布。
第二十条 村民委员会不按程序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调查核实后责令公布,如拒不公布的,取消当年农村党风廉政建设星级村资格。
第二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不接受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检查和村民查询的,村民、村务监督委员会有权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反映,调查属实的,责令整改,经查证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村务公开档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村务公开的档案管理,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装订和归档工作。
村民委员会应当设立村务公开记录簿,建立村务公开台帐。
第二十三条 村务公开档案收集归档的范围:上级关于村务公开的政策文件;村两委会和村民代表会议的会议记录;村务公开内容的备份;村民对村务公开查询记录等。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程由新昌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程从公布之日起试行。
中共新昌县委办公室 2014年3月13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