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新政办发〔2014〕4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
为规范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绍兴市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新昌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居住证的种类、有效期限及变更
1.居住证分《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暗红色)和《浙江省居住证》(绿色)两类。居住证主要载明持有人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现居住地址、政治面貌、婚姻状况、从事职业、工作单位、携带子女、计划生育、劳动就业、租住房屋、签发日期、签发有效期限、签发机关、证件编号等内容。
2.《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有效期为六个月至三年,具体期限根据流动人口拟居住时间确定。《浙江省居住证》有效期为九年。证件有效期满,居住证持有人需要继续居住的应当在证件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内办理换证。
3.居住证作为持有人的居住证明,在浙江省范围内有效。但居住证持有人享受的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等具体待遇,在新昌县范围内有效。
二、居住证申领对象及条件
(一)居住登记和临时居住证
非新昌户籍人员拟在新昌居住三日以上的人员,应当在到达居住地三日内向居住地辖区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十六周岁以下人员由监护人代为申报(申报后由受理单位发给受理回执)。
已满十六周岁人员,拟在居住地居住三十日以上的,应当在到达居住地十日内向居住地辖区派出所申领《浙江省临时居住证》。
居住在具有本县户籍的亲属家中的流动人口,居住时间在十五日以下的或者出差、探亲、访友、旅游、就医、就学等人员,可以不申领《浙江省临时居住证》。
(二)居住证
居住人员符合以下条件,可以自愿申领《浙江省居住证》。
1.持《浙江省临时居住证》连续居住满三年;
2.具有初中或相当于初中毕业以上学历;
3.有固定住所,包括自有产权房屋、用人单位提供的固定住房以及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租赁房屋等;
4.有稳定工作,包括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以及在居住地承包土地经营等情形;
5.无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生育的;
6.在本县企事业单位工作期间按规定参加社会养老保险;
7.无行政拘留以上处罚等违法犯罪记录,但过失违法犯罪处缓刑以下处罚的除外;
若居住人员属于新昌县组织、人力社保部门批准调动和引进的人才或政府有关部门引进的投资创业人员,不受其他条件限制,可以自愿申领《浙江省居住证》。
三、申领居住证需提交材料
(一)临时居住证
1.近期正面免冠一寸照片3张;
2.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3.居住人员登记表。
(二)居住证
1.《申领居住证申请表》及身份证复印件、近期正面免冠一寸照片3张;
2.学历证明(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或相应证明材料);
3.临时居住证复印件;
4.房产证明、单位提供固定住所证明或租赁房屋合同(均为原件及复印件);
5.人力社保部门出具的准予申领证明(劳动合同或个体从业营业执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证明);
6.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及婚育情况声明书;
7.公安部门出具的无治安不良记录证明。
四、居住证办理
1.办理《浙江省临时居住证》,由本人或单位持相关资料,向现居住地的辖区派出所提出申请,所在地辖区派出所接到申请后,对材料齐全、符合申领条件的,应当当场办理发证;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须提交的材料。
2.办理《浙江省居住证》,由本人或单位持相关资料,向现居住地辖区派出所申请,由所在地辖区派出所审核后出具回执,并报县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符合申领条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核发《浙江省居住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当面告知申领人,并说明理由。
3.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的申领以及签注、变更登记一律免费。
五、居住证注销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注销已经发放的《浙江省居住证》。《浙江省居住证》一经注销,持有人两年内不得申领。
1.无故不参加年检的;
2.离开新昌一年以上的;
3.无正当职业半年以上的;
4.在本县企事业单位工作期间不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的;
5.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的;
6.受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7.申领时有欺诈行为的。
《浙江省居住证》被注销后,持有人仍继续居住的,应当按照规定重新申领《浙江省临时居住证》。
六、居住证项目变更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证有效期内,居住地址、服务处所等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后,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到现居住地辖区派出所申请变更签证;居住地辖区派出所受理居住证变更申请后,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给予办理相应变更手续,并对证件进行签证。对《浙江省居住证》签证后,由居住地辖区派出所报县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七、居住证补办
居住证损毁或遗失后,持证人应当及时向原发证或签证机关申请换领或补领居住证;原发证或签证机关受理后,给予补办证件。补办证件与原证件为同一编号和同一有效截止日期,签发日期为新办证日期。
八、居住证的功能及享受的待遇
居住证作为持有人在本县居住的身份证明,可享受以下待遇:
(一)临时居住证
1.免费享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就业服务;免费享受政府部门组织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维权意识等方面基本常识的培训。在技术职称的评定、职业资格证书的取得等方面,享有与本县居民相同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2.在本县工作期间,享有与本县居民相同的参加用人单位各项社会保险的权利和义务。参加养老保险的流动人口,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可根据有关规定和本人意愿,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给予保留养老保险关系或随同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档案和储存数;对无法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浙江省外流动人口,可以将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终止社会保险关系。
3.享有与本县居民相同的国家规定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免费服务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免费获得避孕节育、优生优育宣传资料、咨询指导和有关计划生育药具;其7岁以下子女在全县各计划免疫接种门诊享受国家免疫规划规定的免疫基础疫苗免费接种。对患有结核病、艾滋病等重点传染病的流动人口,可根据政策减免相关检查和治疗费用。
4.其义务教育阶段在公办学校就读的子女,在收费、接受教育管理等方面与本县居民享受同等待遇;
5.经驾考合格,可按规定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
6.符合相关条件的,可根据相关规定参加优秀党员、优秀团员(青年)、优秀人才、劳模先进和优秀新居民等荣誉称号评选,获得荣誉称号的,享受相关待遇;
7.其他符合政策规定可享受的待遇。
(二)居住证
除可享受持《浙江省临时居住证》的待遇外,还可享受以下待遇:
1.与本县居民同等享受政府提供的职业技能培训补助;
2.已建立并储存住房公积金的流动人口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不再在新昌就业的,根据本人要求和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储存余额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3.其符合相关报考条件的子女,可申请报考新昌县范围内的高中段学校;
4.其就读中、小学和幼儿园子女可按规定参加本县未成年人医疗保障,并按规定享受未成年人医疗保障待遇;
5.持《浙江省居住证》1年以上,符合相关条件:A、符合人力社保部门规定属于人才引进的,符合与用人单位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且实际工作满二年、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由企业提供合法居住处所(需提供人力社保部门证明、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发放工资、养老保险、居住处所证明);B、在新昌自主经商三年以上(需提供税务部门三年以上税务登记证或缴税证明、工商营业执照);C、在新昌购买商品房(需提供合法的购房合同、完备的按揭手续证明或全款缴清证明),可根据本人意愿,视情准予在暂住地城镇落户;
6.持《浙江省居住证》5年以上,享受与本县居民同等的法律援助待遇;
7.持《浙江省居住证》10年以上,所在家庭符合居住地低保条件、未享受户籍所在地低保待遇的,可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享受相应生活援(救)助。因大病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纳入困难群众医疗救助范围;
8.其他符合政策规定可享受的待遇。
县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乡镇(街道)辖区派出所居住证申领工作进行监督和业务指导。
本实施意见,由县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县公安、人力社保、教体、计生等部门负责解释。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3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县委各部门,人大办,政协办,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各群团。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3月25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