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新人社发﹝2014﹞123号
关于公布2013年新昌县在岗职工年平均
工资和2014年个体劳动者缴纳
社会保险费标准的通知
各企业单位、个体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人员:
根据《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浙政发〔2009〕19号)、《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绍政发〔2012〕44号)、《新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昌县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新政发〔2013〕33号)文件精神,现将在岗职工年 平均工资与我县2014年个体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标准公布如下:
一、按县统计部门核定,2013年全县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含私营经济单位的全社会单位)为43607元。
二、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13年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通知》(浙人社函〔2014〕43 号),2013年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含私营经济单位的全社会单位)为44513元。
三、2014年度个体劳动者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分别按全县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80%、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00%、200%、300%四档确定,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数按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5%确定。社会保险月缴费标准如下:第一档735元(基本养老保险费523元,基本医疗保险费204元,大病医疗保险费5元,档案管理服务费3元);第二档880元(基本养老保险费668元,基本医疗保险费204元,大病医疗保险费5元,档案管理服务费3元);第三档1547元(基本养老保险费1335元,基本医疗保险费204元,大病医疗保险费5元,档案管理服务费3元);第四档2215元(基本养老保险费2003元,基本医疗保险费204元,大病医疗保险费5元,档案管理服务费3元),各个体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可按上述四档标准任选一档缴费。
从2014年7月1日起社会保险费通过社会保障卡按月扣缴,个体劳动者应与社会保障卡相应的签约扣款银行签订扣款缴费协议,并在每月初存入足以支付应缴社会保险费的存款。如存款不足未能及时扣款的,将影响社会保险待遇。参保者如需缴费凭证的,可在扣缴成功后向签约扣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索取书面扣款凭证。
新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