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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发〔2014〕39号
为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深化殡葬改革,坚决制止殡葬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浙江省林地管理办法》及我县深化殡葬改革相关规定,现将开展殡葬违规专项整治行动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1.加大安葬区域管理力度。对于已建有墓地的行政村,要一律进村级墓地安葬;对于暂时没有村级墓地的村,要加快落实以行政村为单位的安葬区,实行规范散葬;对无条件设立安葬区的行政村,要严格划定禁葬严管区。严格建坟管理,不得超标准建坟。
2.杜绝禁葬严管区内违建行为。禁葬严管区内违建坟墓要分类进行整治,违建寿坟原则上应予平毁;已入葬坟墓按照“能改则改,能迁则迁”的原则,采用搬迁或绿化覆盖的形式予以处置;新建坟墓(含扩建老坟),发现一例,查处一例,平毁一例,基本实现“一沿五区”和禁葬严管区的无坟化、减量化。
3.严禁非法生产销售土葬用品。加强丧葬用品市场管理,严厉打击和取缔非法生产销售棺材、大坟碑及其他封建迷信丧葬用品行为,对发现的非法生产销售棺材、大坟碑及其他封建迷信丧葬用品一律没收并销毁。
4.建立承诺和信息通报制度。自2014年8月27日起,民政部门将死者信息通报各乡镇(街道),每周末由各乡镇(街道)将本辖区内的安葬情况反馈殡葬违规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自2014年11月1日起,各丧户向所在乡镇(街道)签订文明殡葬承诺书,在遗体火化时同步提供。
5.大力倡导文明节俭办丧事。摈弃丧葬陋习,提倡文明殡葬。整治丧事扰民、出殡抬棺材等行为,推行骨灰存放、树葬、花葬、草坪葬、墙葬等“绿色殡葬”,支持骨灰撒山、撒海、深埋等“不保留骨灰”的生态葬法。
全县广大干部群众要积极响应政府号召,主动配合专项整治工作,对违反上述通告规定的,有关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理。举报投诉电话:86024314。
特此通告。
新昌县人民政府
2014年8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主送: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
抄送:县委各部门,人大办、政协办,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各群团。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8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