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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独生子女特殊家庭关爱制度的意见

2021-06-03 新昌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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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研究,现就建立独生子女特殊家庭关爱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的意义

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实行30多年来,我县广大计划生育家庭,尤其是独生子女家庭积极响应党和国家的号召,自觉执行计划生育,为我县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建立和实施独生子女特殊家庭关爱制度,是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实践,是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向依法管理和利益导向转变的探索,是党和政府关怀关爱独生子女家庭的体现,有利于增强计划生育政策的感召力,增强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

二、主要内容

(一)建立独生子女特殊家庭关爱扶助金

1.关爱扶助金发放对象的条件

关爱扶助金发放对象:具有我县户籍的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关爱扶助金发放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1933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

(2)只合法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3)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及以上);

2.关爱扶助金发放对象确认程序

(1)本人提出申请;

(2)村(居)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资格初审;

(3)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复审确认。

独生子女死亡的,需提供死亡证明;独生子女残疾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级为三级以上。

3.关爱扶助金的补助标准

(1)独生子女死亡和伤残家庭夫妻,参加新昌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其个人缴费部分由县财政按规定全额补助。

(2)独生子女死亡和伤残家庭夫妻,参加新昌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个人缴费(最低标准)部分由县财政按规定全额补助。

(3)独生子女死亡和伤残家庭夫妻,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个人缴费部分由县财政补助2000元/年,连续补助不超过15年。

(4)独生子女死亡和伤残家庭夫妻,年满60周岁进养老机构养老且未纳入政府养老服务补贴和托(安)养补贴范围的,每人每年补贴1000-3000元。

(5)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经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医疗机构诊断并依法进行辅助再生育的,其自负医疗服务费用部分予以统一补助,累计补助最高标准不超过5万元。具体操作程序按《浙江省卫生计生委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浙江省独生子女死亡家庭辅助生育服务的意见》(浙卫发〔2014〕6号)规定执行。

4.关爱扶助金发放方式

关爱扶助金发放按年计算,一年发放一次。发放关爱扶助金通过“社会保障卡”的方式,直接发给关爱对象。关爱对象凭“社会保障卡”领取。

关爱扶助金发放以申请对象的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

关爱扶助经费由县财政负担,在新昌县计划生育公益金中列支。

(二)开展对独生子女特殊家庭的社会关怀活动

1.建立联系人制度。要建立独生子女特殊家庭信息档案,实行联系人制度,及时沟通情况,了解需求,提供必要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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