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新政办发〔2014〕14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
《新昌县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 》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新昌县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
为优化、高效、统筹配置水资源,提升水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水污染、改善生态环境,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促进“五水共治”的作用,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实施“河长制”进一步加强水环境治理工作的意见》(浙委发〔2013〕36号)和省、市、县“五水共治”一系列重要部署,决定对县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供排水区域的供水价格、污水处理费实行综合改革。
一、供水价格
简化供水价格分类,建立居民阶梯式水价制度。改革后的自来水销售价格分“三类6档”。三类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特种用水;6档为:居民生活用水4档,非居民生活用水1档,特种用水1档。
(一)一类:居民生活用水价格
1.安装“一户一表”的居民用户,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阶梯水价按年(指公历年度,即从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用水量划分三档阶梯式累进加价。
第1档 阶梯一级:每户每年264立方米及以下的用水量,价格不变,仍为每立方米1.35元。
第2档 阶梯二级:每户每年264立方米以上至384立方米的用水量,价格每立方米2.00元。
第3档 阶梯三级:每户每年384立方米以上的用水量,价格每立方米2.70元。
“一户一表”居民用户,当期水费根据当期抄见水量按全年各分档水量标准和对应的水价从一档至三档依次结算。
新装或变更用水的“一户一表”居民用户,实际用水时间不足一年的,分档水量标准按全年分档水量标准和实际用水月份数折算,实际用水时间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算。
家庭人口以一户三人为标准,3人以上户,每增加1人,户阶梯用水量每档增加60立方米/年。家庭人口及水量等具体事项由城市供水企业核实认定。
上述分档阶梯用水量以公历年度确定。
2.第4档 非“一户一表”的合表居民用户用水价格为每立方米1.40元。
3.减免政策:对低保户家庭每户每月减免10立方米(含自来水费和污水处理费)。
(二)二类: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
第1档 每立方米由2.20元调整为2.60元。
(三)三类:特种用水价格
第1档 每立方米由2.80元调整为4.00元。
二、污水处理费
简化污水处理费分类,建立污水排放处理复合计价收费制度。经改革后的污水处理费分为居民生活污水处理费、工业污水处理费和非工业污水处理费3类。
(一)一类:居民生活污水处理费
居民生活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不变,仍为每立方米0.50元。
(二)二类:工业污水处理费
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工业污水处理费标准为:医药企业纳管污水处理费由每立方米2.30元调整为2.60元,化工、皮革、印染、电镀、造纸等工业企业纳管污水处理费由每立方米2.30元调整为3.00元,暂未纳管污水处理费由每立方米1.60元调整为1.80元;其它企业的污水处理费由每立方米1.60元调整为1.80元。
建立污水排放处理复合计价收费制度,实行工业污水按污染物浓度多因子复合计收污水处理费,具体按《新昌县关于实行工业污水按污染物浓度多因子复合计收污水处理费的实施意见(试行)》(详见附件1)执行。
(三)三类:非工业污水处理费
非工业污水处理费统一调整为每立方米1.60元。
上述污水处理费按其用水量(包括自备水量)征收,其中纳管污水安装有污水排放计量装置的按污水排放量征收。
三、规范城市供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执行范围
居民生活用水价格与居民生活污水处理费的执行范围是:城乡居民住宅及其附属设施(指物业服务、门卫、消防、车库)等生活用水;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高中(普通高中、成人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初中(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成人初中)、小学(普通小学、成人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特殊教育学校(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的机构)的学校教学用水和学生生活用水;敬老院、孤儿院、救助管理站等提供住宿的收养、收容服务场所用水;生产经营企业内可以单独计量的职工集体宿舍、食堂用水;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公益性服务设施、农村非营利性公共活动场所用水。宗教场所(指经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宗教活动场所)的生活用水。城市绿化、环境卫生等两类公用事业单位用水。
特种用水价格的执行范围是:高尔夫球场、桑拿、水疗等用水。
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执行范围是:除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以外的全部用水。
工业污水处理费的执行范围是:从事生产、加工以及维修企业的污水。
非工业污水处理费的执行范围是:居民生活污水和工业污水以外的污水。
除居民住宅外属于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执行范围的用水单位可按“非‘一户一表’用户价格”执行。
居民出租住宅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暂可按“非‘一户一表’用户价格”执行,具体由城市供水企业核实认定。
四、水价改革出台时间
2015年1月1日用水时间起。
上述水价综合改革具体相关事项按《关于新昌县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供排水区域内供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收缴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详见附件2)规定执行。
五、保障措施
(一)县发展和改革局要做好水价改革后的价格管理工作,加强对供水价格、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供排水企业严格按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县水务集团作为国有公用事业单位具有行业特殊性,为了促使水务企业严格控制成本,强化内部挖潜,县审计部门对其每年实施常规性审计。
(三)县水务集团要强化自来水费、污水处理费的收缴工作,确保自来水费、污水处理费足额征收。同时要加快居民生活用水“一户一表”的改造工作,为全面实施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创造条件。
(四)水价改革涉及千家万户、方方面面,相关部门单位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此次水价综合改革顺利实施。
附件:1.新昌县关于实行工业污水按污染物浓度多因子复
合计收污水处理费的实施意见(试行)
2.关于新昌县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供排水区域内供水
价格和污水处理费收缴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
附件1
新昌县关于实行工业污水按污染物浓度多因子复合计收污水处理费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优化配置水资源,提高水环境质量,促进工业企业转型升级,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实施“河长制”进一步加强水环境治理工作的意见》(浙委发〔2013〕36号)和“五水共治”一系列重要部署,结合新昌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以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配套改革为要求,通过价格杠杆加快建立推动落后产能淘汰、企业转型升级、绿色经济发展的倒逼机制,促进我县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转型发展。
二、总体目标
改革我县工业污水处理费收费制度,实行工业污水按污染物浓度多因子[即化学需氧量(CODCr)、酸碱度(pH值)、悬浮物(SS)、总磷、氨氮(NH3-N)等5种]复合计收污水处理费的制度,引导工业企业污水预处理和达标排放。
三、实施方案
(一)收费范围
入网工业污水实测污染物多因子浓度的工业企业。
(二)收费标准
污染物名称 | 标准内入网 | 超标准入网 | |||||
入网标准值 | 每 档 值 | 加收的收费标准 | |||||
印染企业 | 其它企业 | 收费标准 | 印染企业 | 医药、化工、电镀等重污染企业 | 一般污染企业 | ||
COD≤100 | | | | | -0.26 | | |
100<COD≤200 | ≤200 | | | | | | |
200<COD≤300 | | | | | 0.26 | | |
300<COD≤400 | | | | | 0.52 | | |
400<COD≤500 | | | | | 0.78 | | |
COD≤250 | | | | | | -0.26 | -0.18 |
250<COD≤500 | | ≤500 | | | | | |
500<COD≤600 | | | | | 1.17 | 0.26 | 0.18 |
600<COD≤700 | | | | | 1.56 | 0.52 | 0.36 |
700<COD≤800 | | | | | 1.95 | 0.78 | 0.54 |
800<COD | | | | 100 | 详说明 | 详说明 | 详说明 |
氨氮 | ≤20 | ≤35 | | 20 | 0.26 | 0.26 | 0.18 |
总磷 | ≤1.5 | ≤8 | | 1.5 | 0.26 | 0.26 | 0.18 |
悬浮物(SS) | ≤100 | ≤400 | | 50 | 0.26 | 0.26 | 0.18 |
pH值 | 6-9 | 6-9 | | 1 | 详说明 | 详说明 | 详说明 |
说明:
1.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工业污水处理费标准,按工业污水处理费标准收取;超标准入网的工业污水在按工业污水处理费收取的基础上,按上表规定加收或减收相应的的污水处理费。
(1)化学需氧量(CODCr):以入网标准值(mg/L)为基准。当印染企业、医药化工电镀等重污染企业、一般污染企业的CODCr>800时,CODCr值以100 mg/L为一档,在700<CODCr≤800的加收收费标准基础上,每档加收的收费标准比上一档分别提高0.52元、0.39元、0.27元。
(2)氨氮:以入网标准(mg/L)为基准,当印染企业、医药化工电镀等重污染企业、一般污染企业的氨氮值超过入网标准时,每增加20mg/L为一档,每档加收的收费标准比上一档分别提高0.26元、0.26元、0.18元。
(3)总磷:以入网标准(mg/L)为基准,当印染企业、医药化工电镀等重污染企业、一般污染企业的总磷值超过入网标准时,每增加1.5mg/L为一档,每档加收的收费标准比上一档分别提高0.26元、0.26元、0.18元。
(4)悬浮物(SS):以入网标准(mg/L)为基准,当印染企业、医药化工电镀等重污染企业、一般污染企业的悬浮物(SS)值超过入网标准时,每增加50mg/L为一档,每档加收的收费标准比上一档分别提高0.26元、0.26元、0.18元。
(5)pH值:以入网标准为基准,每增加或减少1为一档,<6时,每档加收0.4元;>9时,每档加收0.2元。
2.上述五种污染物浓度各按月度实测最高值计收。
3.计量单位为元/立方米、mg/L。
4.生猪屠宰、豆制品加工、蔬菜加工等重要民生行业按50%优惠政策执行。
(三)收费办法
1.计量方式:
截至2014年12月31日,对已安装污水排放计量装置的用户和自备水源用户,按排放量计收,若有偷排行为,环保部门从严查处,当年度污水处理费按取用水量(即售水量和取水量,下同)计收。
对未安装污水排放计量装置的用户和自备水源用户,按取用水量计收。
未入网企业污水处理费按《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建〔2012〕220号)规定执行,其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为工业污水处理费标准。
纳管企业缴纳污水处理费后,不再缴纳排污费。
2.计费方式:工业污水按实测污染物浓度多因子(5种)复合计收污水处理费。
(四)收支管理
工业污水按化学需氧量(CODCr)浓度计收的污水处理费用于公共污水处理事业。
工业污水按酸碱度(pH值)、悬浮物(SS)、总磷、氨氮(NH3-N)等4种污染物浓度多因子复合计收的污水处理费,50%用于公共污水处理事业,50%上缴县财政,充实财政扶持资金,专项用于补助工业企业污水预处理设施设备的更新改造。
(五)试行时间
2015年1月1日用水时间起试行。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实行工业污水按污染物浓度多因子复合计收污水处理费政策是加快我县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举措,对引导企业进行污水预处理和达标排放,提高水环境质量有重要作用。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县级有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突出工作重点,充分履职,将其作为“五水共治”的重点工作予以推进。
(二)部门密切配合。县级有关部门(单位)要拓宽思路、创新手段,合力做好工业污水按污染物浓度多因子复合计收污水处理费的各项工作。县发展和改革局要加强收费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污水收集(处理)企业严格按规定的标准执行;县环保局会同县经信局要按规定确定印染、制革、化工等入网工业污水实测污染物多因子浓度的工业企业名单,加大环保执法力度,依法严格查处污水排放企业偷排、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查实的数据可作为水务集团污水处理费的收费依据;县环保局要加大工业企业污水污染物在线监测系统建设,逐步扩面;强化检测工作,污染物浓度检测相关部门负责对工业企业污染物多因子浓度的检测工作,每月抽检不少于3次,每次抽检设2个样本,采样时由排污企业签字确认,确保检测数据的正确性;检测数据在次月3日前提供给水务集团。在规定时间内,排污企业对出具的检测数据有异议的,可申请将留样进行复检,复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县水利水电局要加强企业自备水取水管理,建立完善自备水取水在线监控系统,强化水资源管理,并将企业自备水源取水量相关数据按月(次月3日前)提供给水务集团作为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计量依据;县质监局要加强对检测机构和污水流量计检定及使用等环节的监管;县财政局要加强监督污水处理费的收支管理;县水务集团要做好污水处理费收缴工作,确保足额征收,加大污水管网建设力度,加快污水纳管进程。
(三)加强舆论宣传。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广泛宣传实行工业污水按污染物浓度多因子复合计收污水处理费政策的重要意义,有效调动工业企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充分认识实行工业污水按污染物浓度多因子复合计收污水处理费政策对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加快“腾笼换鸟”、促进节约用水、减少水污染、保护生态环境所起的重要作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努力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参与的良好氛围。
附件2
关于新昌县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供排水区域内供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收缴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
为规范、理顺供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的收缴管理,维护供排水设施正常的建设和运行秩序,保障供排水价格调整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浙江省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精神,结合新昌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我县城市供水价格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核定。污水处理费标准根据污水处理设施投资运营成本、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制定。
二、新昌县沃洲自来水有限公司(以下称供水公司)负责城区及拔茅片供水费用的收缴和管理,新昌县城西自来水公司(以下称供水公司)负责梅澄区块(梅渚镇、澄潭镇与城区联网供水区域)供水费用的收缴和管理。新昌县沃洲排水有限公司(以下称县排水公司)负责污水处理费的收缴和管理。新昌县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县水务集团)作为主管部门做好费用收缴的指导和管理工作。财政、环保、价格等行政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
三、供水费用的收取
1.凡使用供水公司所供自来水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供水水费,水费标准根据县政府或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文件,按用户性质分类实行不同的缴费标准。
2.为增强居民节水意识,促进节约用水和水污染防治,居民用户实行阶梯式水价计费,阶梯水价分为三级,级差为1∶1.5∶2.0。
3.级数差额和水量基数。家庭人口为3人及以下的每户每年水量基数分别为:第一级264立方米及以下,按核定的基本水价收取水费;第二级264—384立方米,按基本水价的1.5倍收取水费;第三级384立方米及以上,按基本水价的2.0倍收取水费。家庭用水人口超过3人的,每增加1人,每级水量基数相应增加60立方米(每月5立方米)。
4.人口核实。家庭用户用水人口以户籍人口为核定基础。家庭户用水人口超过3人,用户可要求增加水量基数,凭公安部门核发的户口簿到水务营业窗口办理用水人口申报手续,未办理申报手续的,按用户人口为3人及以下标准实施阶梯式计量水价。申报手续完成后下一个抄表日期起以最新申报的用水人口数计量阶梯水费。
5.执行居民用水价格的学校、敬老院、孤儿院、救助管理站、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公益性服务设施、农村非营利性公共活动场所、生产企业内可以单独计量的职工集体宿舍等用水,不实行阶梯水价,均按非一户一表用户类标准执行。城乡居民出租住宅用户凭公安部门相关证明,向供水公司提出申请,可按非“一户一表”用户类标准执行,具体由供水公司核实认定。
四、污水处理费的收取
1.为加快清水治污工作步伐,进一步改善城乡水环境质量,凡使用供水公司自来水的用户,均应缴纳污水处理费。
2.用户污水处理费由县排水公司委托县供水公司随水费一并收取,污水处理费由县供水公司代收后上缴给县财政,并由县财政划转县排水公司用于污水处理事业。
3.污水处理费标准根据县政府或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文件,按用户性质分类实行不同的缴费标准。工业污水处理费按排放污水成分的污染物浓度实行分档加收或减收,污染物浓度由相关检测部门进行统一检测。
4.对工业企业用户污水处理费按月计收。对已安装污水排放计量装置的用户和自备水源用户,按排放量计收;对未安装污水排放计量装置的用户和自备水源用户按取用水量计收。
5.进一步规范污水纳管工作,县各街道、相关镇(乡)园区等纳污区域必须严格落实雨水、污水分流。
五、为减轻因供水价格调整对低保家庭的影响,将继续对供水区域的低保家庭用户实行用水减免优惠政策,具体标准按有关政策执行。低保家庭用户对象以县民政部门提供的具体名单为准,用水减免事项由县水务集团根据相关规定以货币形式按年度一次性划转县民政部门,并由县民政部门负责统一发放到低保家庭用户。
六、县水务集团要提高对水厂、污水厂、管网等设施的运行管理水平,降低运行成本,提升服务质量,确保优质供水和安全排水。要加强对供排水市场的监管,对偷盗水、偷排水和超质超量排水等违规行为,要依据有关法规和合同予以相应处罚。
七、要加强对供水费用和污水处理费使用的管理,收取资金要专款用于供排水设施的建设、维护和运行。县水务集团要加快自来水“一户一表”改造步伐,尽早实现计量到户,各街道、相关镇(乡)要加强与县水务集团的业务对接,落实政策,加快未改造村的一户一表改造的申报和施工进度。县建设局要加快城区雨污分流改造,园区要加快企业废水纳管和雨污分流工程,各街道、相关镇(乡)要加快村生活污水改造纳管工作,使区域内生产、生活污水应纳尽纳。
八、本实施细则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抄送:县委各部门,人大办、政协办,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各群团。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