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新政办发〔2015〕3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
为切实提高政府常务会议决策效率,根据《新昌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现就进一步规范政府常务会议议题提交办理程序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1. 提请常务会议研究的议题,提请单位应在深入调查研究、认真制定方案、广泛听取意见、主动协调会商和反复修改完善的基础上形成。
2. 议题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提请单位要履行会签程序,取得各相关部门的书面意见并尽可能达成一致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由县府办副主任负责协调。议题涉及财政资金的,应详细说明资金安排情况,并与县财政局充分协商,达成共识。涉及行政规范性文件或法律问题的议题,应事先由县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
3.提请常务会议研究的事项,应会前向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汇报,并根据领导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切实提高议题质量。
4. 提请常务会议研究的事项,由县府办副主任负责收集,填写《第XX次县政府常务会议议题申报表》,在规定时间内送县府办综合调研科。提交议题申报表时,应详细填写议题协调情况,对经协调后仍存在分歧意见的,应详细说明存在的不同意见及建议方案。
5. 议题情况由县府办综合调研科汇总,并附议题相关材料报县府办主任审核。对议题中存在部门分歧意见的,由县府办进一步协调后明确上会方案。
6. 对事先未做好上述准备工作的议题,原则上不安排上会讨论研究。
7. 根据议题情况及轻重缓急,由县府办综合调研科提出议题安排方案经县府办主任审核后报县长审定。议题一经审定,一般不再变更或临时调整。
8. 议题、时间确定后,由县府办综合调研科告知相关职能科室,由相关职能科室负责通知议题提请单位于会前2天报送正式书面材料35份。
9. 县府办综合调研科负责制发常务会议通知,并于会前1—2天将会议材料发至会议出席、列席人员。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各群团。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