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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昌县
高新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
《新昌县高新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3月22日
新昌县高新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和《关于进一步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若干意见》(新委〔2012〕6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县产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昌县高新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科技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
第三条 科技孵化器以企业孵化工作场地和配套设施为依托,为科技人员和处于初创阶段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必要的资源、服务和政策扶持,以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成功率,培育科技型企业和企业家。
第二章 扶持对象和入驻条件
第四条 科技孵化器的主要服务对象是拥有高新技术成果并正在或打算实施转化的创业人才,高新技术产业领域初创阶段的中小企业。
第五条 入驻科技孵化器的企业和项目,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属于国家科技部等部门颁布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中规定的技术领域,或者对我县产业提升、结构调整优化、现代农业发展有明显推动作用的技术成果转化和产品研究开发;
2.注册成立2年内或注册资金小于500万元的科技型企业,大中型企业拟培育独立企业的新项目,具有开发优势、开发实力、自我发展能力并拥有可转化为产品的技术成果的创业人才;
3.企业负责人或创办人熟悉所从事的产业、产品的研究开发,有一定经营管理能力,具有较强的开拓创新意识;
4.企业具有合法营业执照,企业或投资项目产权清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管理运行规范。企业研发人员占职工总数的1/3以上,研发经费投入有保障;
5.材料、产品、生产过程均符合安全和环保要求。
对带项目、技术及新产品来新创业的高层次人才,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三章 入驻孵化的程序和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