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新政办发〔2015〕10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
为切实提高我县工业项目节约集约用地水平,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高效利用,加快转变我县经济发展方式,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工业用地履约管理
(一)完善工业项目履约保证金缴纳制度
新出让的工业用地,企业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须另行按每亩10万元的标准缴纳履约保证金,其中建设工期履约保证金为每亩8万元(每宗土地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投资强度履约保证金为每亩2万元。对不按期开竣工或达不到投资强度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达到规定要求通过复核验收后履约保证金不计息退还。不按规定缴纳履约保证金的,不予签订土地出让合同。
(二)完善工业项目履约保证金返还制度
工业项目按期开工建设的返还建设工期履约保证金的50%,完成基础工程(露出地面)的再返还建设工期履约保证金的20%,剩余的建设工期履约保证金在项目竣工之后返还;工业项目投资强度履约保证金待验收达到投资强度后返还。
(三)完善工业项目履约情况验收制度
建设工期履约情况由所在乡镇(街道)、园区负责验收,投资强度履约情况由县经信局负责验收。
二、建立工业用地回购制度
为积极应对宏观经济形势变化,进一步做好工业企业风险防范工作,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工业企业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可向所在乡镇(街道)、园区申请回购工业用地。
(一)回购程序
1.工业企业向所在乡镇(街道)、园区提出工业土地回购申请;
2.所在乡镇(街道)、园区对企业的用地情况进行审核;
3.所在乡镇(街道)、园区审核同意后,报县政府审批;
4.经县政府审批同意后,由所在乡镇(街道)、园区与企业签订协议。
(二)回购标准
1.必须为非闲置土地;
2.回购价计算按该工业用地成交地价加按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基准利率以土地出让金缴纳完毕之日为准),如企业有基础设施投入,则按实际建设成本结算但不计息,实际回购价待土地出让后经结算确定;
3.如该工业用地收回后重新出让的成交地价扣除有关税费后,低于原来的成交地价的差额部分由原企业承担,如企业购买土地时已享受奖励政策,则所有奖励资金必须全部收回。
三、健全批后土地联合监管与处置机制
1.用地单位应严格按照《出让合同》约定的开竣工时间及各项规划条件实施建设,所在乡镇(街道)、园区及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在项目准入、规划审查、税费征管、政策落实等方面,承担各自责任,进行联合监管。
2.新出让的工业用地须严格按出让合同约定建设,对未按出让合同约定建设的工业项目,土地闲置满1年但不满2年的,按照土地出让或土地划拨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满2年(含2年)的,依法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3.已出让的工业用地须加强督促按期开工建设;对政府原因造成未按期开工的项目,各乡镇(街道)、园区积极处理好有关问题,并签订补充协议限期企业开工建设。如再次超期按上述第2条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执行。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8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各群团。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8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