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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办发〔2015〕8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
《新昌县安全生产职责规定》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新昌县安全生产职责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明确和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形成“党政齐抓共管、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工作格局。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对安全生产工作要亲力亲为、亲自抓,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同志承担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的领导责任,党委、政府其他领导班子成员按照职责分工承担分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责任。
第三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共同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意见,认真研究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体系,组织对落实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三)根据国家和省、市、县的相关要求,制定相关安全生产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组织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严防事故发生。
(五)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管理档案,督促有关责任单位制定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措施,并组织落实或督促有关单位实施。
(六)开展安全生产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全民安全意识。
(七)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
(八)严格按照规定报告事故情况,协助或参与有关事故的查处工作。
(九)负责将县委、县政府及县安委会下达的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工作计划逐一分解,并层层落实。
(十)负责所属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及时开展本部门本行业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及时上报安全生产信息。
(十一)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做好相关安全监管工作。
(十二)负有行政许可职权的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的项目应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批。
(十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机制,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及经费。
(十四)负责本系统大型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十五)参与研究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
(十六)及时开展本部门本行业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及时上报安全生产信息。
(十七)完成县委、县政府及县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四条 县府办
(一)协调安全生产方面有争议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二)组织、协调处理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和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第五条 县纪委(监察局)
(一)负责对各级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情况实施监察,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进行责任追究或作出其他处理建议。
(二)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会同有关部门对事故责任追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县委组织部
(一)将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履行情况纳入各级干部考察提拔的内容。
(二)负责将安全发展纳入各级领导干部教育培训的内容。
第七条 县委宣传部
(一)将安全生产宣传作为实施社会宣传教育的重要内容,纳入社会宣传的年度规划和长远规划。
(二)组织、指导新闻单位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安全生产公益宣传活动。
(三)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协调有关新闻单位刊登(播)全县安全生产重大事项公告和通报。
(四)指导新闻媒体对各级各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和企事业单位落实主体责任的情况实施舆论监督。
(五)及时发布安全生产突发事件有关信息,协调新闻媒体及时准确报道安全生产突发事件,把握舆论导向,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维护党和政府的形象及社会稳定。
第八条 县农办
(一)负责农村休闲旅游、农家乐安全监督管理。
(二)负责农村拆旧、污水处理等美丽乡村建设安全监督管理。
第九条 县编委办
(一)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市有关安全生产行政管理体制、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建设和编制保障。
(二)组织协调县级各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纳入“三定”方案。
第十条 县发改局
(一)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相应的产业政策。
(二)在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设计审查、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将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审核的重要内容。
(三)负责全县重点建设工程和政府性投资项目安全生产的督促、指导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检查。
(四)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五)负责对不符合有关矿区总体规划等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六)积极安排全县安全生产重大工程项目,强化政府投资对安全生产投入的引导和带动作用,探索建立政府、企业和社会共同承担的安全生产长效投入机制。
第十一条 县经信局
(一)督促指导工业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在工业发展规划、政策法规、标准规范和技术改造方面统筹考虑安全生产,加强产业结构升级和布局调整,严格行业准入管理,淘汰落后工艺和产能。
(二)在改建、扩建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时将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审核的重要内容。
(三)政策、资金支持有关企业重大安全技术改造项目、安全领域重大信息化项目,促进先进、成熟的工艺技术和设备推广应用,促进企业本质安全水平不断提高。
(四)负责民爆器材、火力发电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五)负责对不符合有关矿山工业发展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等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第十二条 县教体局
(一)负责本系统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各类学校(含幼儿园、民办学校、社会教育培训机构)的校园安全、校车安全和实验用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的安全管理,指导各类学校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落实防范安全事故的措施。
(二)将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育内容,指导各类学校开展安全教育活动,组织消防安全、紧急逃生等应急演练,普及安全知识。
(三)负责学生校外集体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管理。
(四)负责县属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体育赛事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县科技局
(一)积极实施“科技兴安”战略,将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纳入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普及安全生产科学知识,在全县推广应用安全生产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技术、新成果。
(三)积极支持科研机构和有关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推动安全生产科技进步。负责有关安全生产科研攻关和项目开发工作,并给予安全生产科研专项经费支持。
(四)负责所属企事业单位(科技孵化园)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县公安局
(一)负责道路交通、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根据全县道路交通和消防安全的形势,提出防范道路交通和火灾事故的措施和对策;组织、指导、监督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消防机构依法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负责组织查处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非法生产、销售、购买、储存、运输、邮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依法查处烟花爆竹道路运输、燃放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组织销毁、处置没收的烟花爆竹和生产经营单位弃置的废旧烟花爆竹。
(三)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指导、监督危险化学品、剧毒化学品从业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
(四)负责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购买、运输管理备案工作;负责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销售等情况的备案管理工作。
(五)负责放射性物品的公共安全监管工作。
(六)依法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进行安全许可,对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管理。
(七)依法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现场警戒、交通管制和有关人员的紧急疏散、撤离以及事故侦查。
第十五条 县民政局
(一)负责本系统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监督检查各类民政机构(敬老院、福利院等)、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
(三)受理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医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申请。
(四)参与有关事故善后处理、社会救济、安抚工作。
第十六条 县司法局
(一)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列入普法教育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宣传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二)指导、监督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采取各种形式为企事业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服务,对经济困难的公民依法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援助。
(三)参与有关事故善后处理、调解工作。
第十七条 县财政局
(一)负责全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专项资金编制、安排、使用的监督工作。
(二)负责督促乡镇(街道)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并列入乡镇(街道)年度预算。
(三)资金重点保障重大公共安全隐患整治、先进安全技术推广应用、安全生产标准化和信息化、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等工作。
第十八条 县人力社保局
(一)负责全县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综合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损害女工、未成年工劳动健康的行为,维护女工、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依法查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
(二)负责劳动合同实施情况监管工作,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签定劳动合同。
(三)负责职工工伤、伤残等级、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建立和完善与安全生产挂钩的工伤保险费制度,拟定工伤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工伤保险政策的情况,督促各类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保障职工工伤保险待遇。
(四)依据职业病诊断结果,做好职业病人的社会保障工作。
(五)将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列入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教育的重要内容和培训学习计划;将安全生产知识列入企事业单位从业人员(尤其是外来务工人员)劳动技能培训计划,组织开展相关培训。
(六)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领域各类专业技术人才、技能人才规划、培养、继续教育、考核、奖惩等相关政策。指导职业培训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督促职业培训机构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落实防范安全事故的措施。
(七)参与有关事故善后处理、调解工作。
第十九条 县国土局
(一)负责矿产资源开采、探矿的安全生产行业管理,在新设采矿权时,采取联合踏勘等措施,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严格审查安全生产条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批采矿权和探矿权。
(二)依法查处无证勘查、开采、超层越界等违法违规行为,对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依法收回采矿许可证。
(三)负责对无采矿许可证和超层越界开采、资源接近枯竭、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等的矿井关闭工作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四)负责督促采矿权人依法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和履行矿山生态环境和地质灾害预防和处理责任。
(五)负责地质灾害治理、土地整理项目的安全管理;负责矿业市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六)组织编制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救援预案;参与矿山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七)负责对其所属地质勘探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条 县环保局
(一)履行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污染防治的环境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负责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以及放射性同位素转让、贮存和废弃物处置的统一监管;按照有关规定查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违法行为,负责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协助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
(二)履行废弃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物处置环境安全的监督管理职责;负责调查由危险化学品引起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监督负责辐射、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与环境污染有关的生态破坏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可能引发污染情况的环境监测,提出控制、消除污染等应急处置建议。
(三)组织开展对全县企业的污染物处理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环境安全检查,对存在的环境安全隐患,提出限期整改要求;监督、指导企业健全环境应急制度,完善环境应急设施和应急物资。
(四)负责对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严重、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二十一条 县建设局(规划局、人防办、房管局)
(一)负责市政设施、园林绿化、环卫等城市公共事业及相关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
(二)负责城镇燃气日常供气和通气管线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城镇燃气地下输送管道设施安全整治,加强和规范城镇地面开挖作业安全管理。
(三)负责对玻璃幕墙安全防护工作的监督管理,督促各方责任主体认真履行责任和义务。
(四)负责全县人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的安全管理。
(五)负责全县危房安全管理。
(六)负责本系统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七)负责将安全生产纳入城市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建设用地的定点和建设工程规划方案审定工作中;负责做好城市规划以及各项城市规划设计项目中安全设施的规划设计审查管理工作;负责对违反城市规划及改变房屋用途、擅自改变许可建设等行为的监督管理,做好职责范围内违法建筑的查处工作。
第二十二条 县交通运输局
(一)负责交通部门管辖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置和管理;负责公路、水路运输行业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水上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配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做好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
(二)负责全县重点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及本系统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及相关人员的资质管理和资格认定;督促运输企业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符合标准规范要求的车载监控终端。
(三)负责本系统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县水利局
(一)负责全县水利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
(二)负责全县水利建设工程质量、施工和运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县政府成立专门指挥部的除外)。
(三)归口管理全县河道、湖泊安全;组织指导全县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牵头负责河道采砂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对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负责。
(四)组织指导水库、大坝的安全监管和除险加固。
(五)负责全县渔业生产和渔船作业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六)组织、协调、监督全县防洪、防台、防汛工作及有关事故的报告、调处和应急救援工作。
第二十四条 县农业局
(一)负责全县农业生产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农业系统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收割机、农用车辆等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开展农机驾驶人员技术培训、安全教育和考核发证工作。
(三)负责全县农药、兽药经营使用环节的安全管理工作。
(四)负责监督、指导休闲观光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县林业局
(一)负责全县林业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
(二)负责监督、指导森林防火和火灾扑救工作。
(三)负责监督、指导休闲观光林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县文广局
(一)负责全县文化广电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
(二)负责文化市场、文化娱乐场所的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图书馆、影剧院、文化馆、网吧、歌舞厅以及音像市场的安全检查,指导、督促相关单位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
第二十七条 县卫计局
(一)负责全县卫计系统所属企事业单位(含民办医院)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指导、监督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安全检查,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做好医疗废弃物、放射性物品、制剂室使用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品、易制毒化学品、特殊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戒毒药品等)的安全处置管理工作。
(三)负责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抓好职业病诊断、鉴定和治疗相关工作。
(四)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的医疗救助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实施紧急处置、救护以及防疫处理。
(五)负责建立危险化学品事故紧急医学救援体系,开展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医疗救援业务培训。
第二十八条 县安监局
(一)承担县安委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承担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县级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
(三)依法监督检查工矿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查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四)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及汽油加油站的;带有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专门从事仓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以外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审批、颁发。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和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批及竣工验收以及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批。负责危险化学品试生产、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剧毒品和事故应急预案备案。
(五)负责工矿企业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和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实施职业病防治规划,落实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抓好矽尘、高毒物质等职业危害防范工作。
(六)负责发布全县安全生产信息,综合全县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和分析工作。及时通报安全生产事故及调查处理情况。
(七)组织、指导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和爆破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工作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
(八)拟订安全生产科技规划,组织、指导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示范工作。
(九)指导、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和监督企业应急预案编制和演习;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
(十)组织、协调一般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和办理结案工作,参与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监督查处后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十一)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县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承担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起草工作;组织实施国家、省颁布的安全生产法规、政策和标准。
第二十九条 县市场监管局
负责食品、药品生产、研制、经营单位和医疗单位制剂室使用特殊药品的安全监督管理;依法监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戒毒药品、放射性药品及特种药械;依法行使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职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履行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管理职责。
指导、督促全县各类交易市场加强安全管理,负责所属农批市场、商场的安全管理(兔毛衫市场、新昌商城、钟楼农贸市场、儒岙镇农贸市场、镜岭镇农贸市场)。
严把市场主体安全生产准入关,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必须办理前置审批的涉及公共安全的企业,或申请经营易燃、易爆、剧毒等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物品的,在未取得相关许可证或前置批文前,不得核准登记;配合安监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未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使用的行为。
牵头组织对无照生产经营单位的查处,取缔和打击超出经营范围的行为,对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或未经安全生产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根据相关职能部门的通知责令其变更登记或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负责劳保用品流通环节的质量监督。
(六)负责食品药品安全事故、事件的报告、调查和处理。
第三十条 县城管执法局
负责城区广告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
负责城区违章建筑查处、拆除过程中的安全监管工作。
第三十一条 县质监局
依法对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实施安全监察,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医用氧舱等)、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并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范围内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考核和发证。
负责对全县各级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贯彻国家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技术规程的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全县特种设备专项检查整治工作;负责编制特种设备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三)负责对生产加工领域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烟花爆竹等涉及人身安全健康类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依法对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
第三十二条 县粮食局
负责全县粮食储备、流通的行业管理和安全教育培训;负责在新昌的各级储备粮油仓库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县商务局
(一)负责全县商贸和外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负责全县成品油仓储和经营资格的审核管理工作,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并承担管理责任。
第三十四条 县建管局
负责全县建筑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监督检查全县建筑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依法负责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资格监督检查,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工作。
负责全县房屋建筑工程施工与质量、在建房屋建筑施工高处悬挂和建筑施工机械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县供销社
(一)负责本系统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监督二手车交易、再生资源回收等特殊流通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十六条 县旅游局
负责全县旅游行业安全监督管理。
负责本系统所属企事业单位及全县景区(点)、星级旅游饭店、旅行社、旅游车辆、旅游船只、特种旅游项目设施、漂流安全的监督管理。
监督、指导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安全管理工作;负责旅游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演练及旅游安全事故的救援与处理。
第三十七条 县水务集团(长诏水管局)
(一)负责集团及所属各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负责县属污水处理厂及管网建设和运行安全;负责所辖管网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保证引、供水管网安全稳定运行和全县所辖范围的供水安全。
(三)负责长诏水库的大坝及周边附属建筑安全;负责长诏水库及配套电网运行安全;负责库区水源安全。
第三十八条 县钦寸水库建设指挥部
负责水库建设工程施工的安全监督管理。
负责入场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高新园区
负责入园企业建设项目未经综合验收前的安全生产管理;负责园区配套公共设施建设安全生产管理。
第四十条 新昌工业园区
负责入园企业建设项目未经综合验收前的安全生产管理;负责园区配套公共设施建设安全生产管理。
第四十一条 县气象局
负责对全县重大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工作,及时提出气象灾害防御措施。
负责全县防雷减灾公共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全县防雷装置的安全检查、监督;实施防雷检测、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许可以及从业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雷电灾害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统计工作。
负责系留氦气球(低空漂浮物)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县供电局
负责电力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负责本系统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负责全县电力线路、电力设施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维护所属电网运行安全和供电安全。
负责所属电网工程建设安全的监督管理。
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电力设施安全保护工作工作。
第四十三条 县总工会
对安全生产行使群众监督职权,积极发挥群众监督检查作用,对生产经营单位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
组织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技能竞赛活动。
依法参加生产安全、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反映劳动者职业健康方面的诉求,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第四十四条 团县委
加强安全生产宣传,组织广大共青团员和青年职工学习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提高防范事故的能力。
(二)积极动员企业组织开展“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创建、“安全生产青年标兵”评选等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活动,协助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四十五条 县妇联
积极动员企业女工学习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提高防范事故的能力。
依法帮助维护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中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六条 县交警大队
负责全县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及相关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负责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安全监督管理。
经常性开展道路交通法规宣传;牵头抓好道路交通隐患路段的整治。
配合做好有关事故应急救援现场警戒、交通管制及有关人员的紧急疏散撤离。
第四十七条 县消防大队
负责全县消防安全监督管理。
负责全县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和督查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公众聚集场所、“三合一”企业、“多合一”建筑、居住出租房等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依法督促、指导全县有关单位火灾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落实。
负责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和报告。
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和社会抢救救援。
第四十八条 其他事项
(一)各类商品交易市场的安全工作,由市场主办者的主管部门(单位)负责管理和监督检查。乡镇、街道、村自办的各类市场安全工作由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管理和监督检查。
(二)个体工商户的安全生产,由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行业主管部门与市场监管部门共同实施监督管理。
(三)重大活动的安全工作,由活动主办单位会同公安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检查。
(四)移民安置拆房、旧城改造拆迁、拆除违法建筑的安全工作,由牵头组织的部门或乡镇(街道)负责管理和监督检查。
抄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各群团。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