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绍兴市 > 新昌县 > 正文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新昌县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的通知

2021-06-03 新昌县 收藏
朗读

新政办发〔201573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切实加强社会保险监督工作,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保障广大参保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成立新昌县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现将组成人员名单通知如下:

 任:王仲林  副县长

副主任:梁军锋  县府办副主任

        孙晓维  县委组织部副部长、县人力社保局局长         

 员:

        (一)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

        俞镕翔  县公安局副局长

        周少卿  县财政局副局长

        董红妃  县人力社保局副局长

        梁永红  县卫计局副局长

        潘国芳  县审计局副局长

        杨大炯  县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二)县人大代表

        刘跃进  县十五届人大代表、县人大财经工委主任

       (三)县政协委员

       潘渌淳  九届县政协常委、县政协委员工委主任

      (四)民主党派代表

       吕惠钰  民建基层委副主任、国家统计局新昌城          

               调队队长

       俞国荣  民建会员、信安达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所长

      (五)参保单位代表

       张德范  新柴控股集团党委书记

       崔欣荣  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梁林美  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新昌制药厂

               总会计师

           万丰集团监事会主席

       葛亚芳  中财管道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农商银行副行长

      (六)参保职工代表

       求伯苗  达利丝绸有限公司

           五洲新春集团

       吕正勋  三花集团有限公司退休职工

       (七)工会代表

      石旭锋  新昌县总工会权益部部长

       (八) 专家代表

       陈国仁  新希望律师事务所主任

       吕银祥  县人民医院院长

  新昌县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人力社保局,董红妃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以上人员如有变动,由所在单位接任领导自然更替。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6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县委各部门,人大办、政协办,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各群团。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630日印发

 

 

附件:监督委员会(简称监委会,下同)主要职责、监委会办公室主要职责、监委会委员的权利与义务 

一、监督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掌握、分析社会保险基金的征缴、收支、管理情况,对社会保险工作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

  (二)组织召开监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对社会保险基金的征缴、收支、管理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等;

  (三)根据需要,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年度审计和专项审计,审计结果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四)发现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中存在问题的,有权提出改正和处理建议。

  (五)承办县级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监督委员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拟订社会保险监委会管理制度,组织落实监委会的各项决定,草拟监委会工作计划和报告;拟订监委会会议议题;

  (二)组织审阅提交监委会审议的相关材料,听取社会公众对社会保险工作的监督意见;向监委会提出社会保险工作中重大问题的处理建议;

(三)组织监委会委员开展社会保险监督工作的学习、宣传活动及培训工作;

(四)负责统筹协调监委会委员的推选(含委派、自荐)、增补和退出工作;负责各成员单位和监委会成员的联系及重大事项的通报工作;

(五)承办监委会的日常工作。

三、监督委员会委员的权利与义务:

督委员会委员的权利:

(一)参与监委会组织的会议和各项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通过审阅文件、实地观察、与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及其他相关群体进行面谈等,对社会保险工作进行实地调研和考察,发现问题,及时向监委会反映并提出整改意见;

(三)关注和听取公共舆论对社会保险工作的建议和批评,并向监委会反映;

(四)对监委会重要工作决定或决议行使表决权;

监督委员会委员义务:

(一)出席监委会的会议,参加监委会各项活动,履行监督职责;

(二)接受监委会的领导,执行监委会的决定;

(三)保守秘密,遵守社会保险监督工作纪律,积极维护监委会的社会公信力;

(四)及时收集、反映社会保险工作中的问题;

(五)完成监委会交办的工作。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绍兴市 > 新昌县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xinchangxian/20210603/239184.html

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打开微信扫一扫左边的二维码或者微信公众号搜索"宁波政策",关注我们,将不定期推送相关宁波政策信息。

站点关键词

         
  • 宁波政策 宁波政策企业服务平台 宁波政策平台 宁波政策服务平台 宁波房贷政策 社保新政策 二胎政策 形势与政策论文 养老保险新政策 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 养老金新政策 形势与政策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宁波补贴政策 宁波落户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 宁波限售政策 宁波人才政策 宁波公积金政策 宁波贷款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2017 宁波企业政策 宁波医保政策 宁波二套房政策 宁波买房政策 宁波拆迁政策 宁波创业政策 宁波上牌政策 宁波养老政策 宁波房产政策 宁波退休政策 宁波限贷政策 宁波中考加分政策 宁波税收优惠政策 宁波购车政策 宁波公积金贷款政策 宁波高考政策 宁波买车政策 宁波退税政策 宁波光伏政策 宁波市限购政策 宁波电商政策 宁波人才引进政策 宁波招商政策 宁波租赁政策 宁波象山政策 宁波会展政策 宁波民宿政策 宁波楼市政策 宁波市落户政 宁波楼盘政策 宁波梅山税收优惠政策 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