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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5年对部分工业企业临时性下浮社会保险费缴费比例的通知

2021-06-03 新昌县 收藏
朗读
    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形势,促进实体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3部门关于2015年对部分工业企业临时性下浮社会保险费缴费比例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128号)文件精神,在确保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基金正常运行的前提下,2015年对部分工业企业临时性下浮社会保险费缴费比例(仅含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社会保险费缴费比例临时性下浮的对象

本次社会保险费缴费比例临时性下浮的对象是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方向,依法参保缴费、成长性较好的部分工业企业。

    二、社会保险费缴费比例临时性下浮的标准

本次社会保险费缴费比例临时性下浮的幅度,相当于符合享受政策条件的工业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1个月的额度,所属期为2015年11月份应申报、核定的正常应缴费款。正常应缴费款不包括以前月份补申报、补收补退的部分。若企业存在减征期间有涉及以前月份补收补退的情况则在汇算清缴期自行调整。对虚假提高当月缴费基数的,由地税部门进行缴费评估,一经查实取消减征待遇。

本次减征统一在2015年12月份集中操作。企业职工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不予减征。

    三、相关政策和业务操作的衔接处理

    (一)集中减征月份,工业企业参保职工按政策规定应享受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二)集中减征月份,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个人缴费额据实记录;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应由企业缴费划入部分仍按规定标准从结余基金中划入。

    (三)集中减征月份社会保险费的申报、核定、征缴程序不变,仍按现行办法操作。

 

 

 新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新  昌  县  财  政  局 

 

 

                新昌县地方税务局                            

                     2015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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