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机关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更好地发挥失业保险预防失业、促进就业作用,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浙人社发发〔2015〕30号)和《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86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申报对象
对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的企业,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定岗位补贴(以下简称“稳岗补贴”)。
二、基本条件
各类企业申请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按月足额缴纳社保费,无欠缴纪录;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绍兴市上年末城镇登记失业率(2014年市城镇登记失业率为2.76%)。裁员人数是指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数,不含职工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和自然减员(退休、死亡、入伍、升学等)人数。企业裁员率是指企业裁员人数与在职职工总人数之比。
三、补贴标准和资金使用
稳岗补贴标准为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稳岗补贴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
四、申报及审核程序
符合条件的企业同一年度内书面申请一次稳定岗位补贴,当年(指自然年度,即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补贴次年申请,逾期不予追补。
(一)企业在次年4--6月向所在地镇乡(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填写《新昌县企业稳定岗位补贴申请表》(附件1),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一份):
1.企业上年度1月份至12月份工资清单;
2.企业上年度电子缴税付款凭证;
3.社保月缴费结算单;
4.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申报年度无社保欠缴相关证明;
5.企业自然减员及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人员等相关证明材料。
6.营业执照、经办人员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县就业管理服务处负责对所在地企业稳岗补贴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审核,县财政局负责资金核拨。
(三)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确定补贴企业名单和补贴数额,并在人力社保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的,由财政局核拨资金。
(四)2014年符合条件的所有企业,须在2015年 12月 15日前提出申请。
五、其 他
( 一)《新昌县企业稳定岗位补贴申请表》(附件1)可通过县人力社保网下载(网址:http://www.xcrlsb.gov.cn/)。
(二)申报补贴企业必须为在职职工缴纳失业保险,如有职工缴纳了其他险种社保费,而无失业保险缴纳,则该企业不得申请补贴;在见习岗位的实习生除外,但须提供实习生的学籍证明。
(三)稳岗补贴资金拨付到位后,企业填写《新昌县企业稳岗补贴使用情况表》(附件2)并加盖单位公章,并及时将补贴使用情况报送至县就业管理服务处。
(四)企业已享受社保费减征或社保费补贴的,稳岗补贴不重复享受。
附件:1. 新昌县企业稳定岗位补贴申请表
2. 新昌县企业稳岗补贴使用情况表
新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新 昌 县 财 政 局
附件下载:194号新昌稳岗补贴附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