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新政发〔2016〕2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
当前,我国已步入全面两孩阶段,为正确引导广大公民依法生育,确保正常生育态势,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省市《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政策的意见》等文件精神,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决定调整和明确我县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具体如下:
一、对政策调整前的独生子女计划生育家庭
指符合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时期计划生育政策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家庭。
1.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享受对象为本县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人口,具体资格条件及扶助标准按省文件规定执行。
2.独生子女奖励费。享受对象为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计划生育家庭。从发证之年起至子女满14周岁止,每年发放不低于120元的奖励费,奖励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各负担一半,一方系下岗职工或无业居民的,另一方单位应全额负担。
3.城镇计划生育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补助。享受对象为退休的城镇计划生育独生子女父母。对象退休时一次性补助1000元,男女所在单位各负担50%,如一方无固定单位则由另一方全额补助。
4.独生子女入托补助。享受对象为《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持证家庭入托的独生子女。子女入托时所需费用按规定予以报销,父母系双职工的由所在单位各报销一半;一方为下岗职工、无业居民的,由另一方单位全报;农村有条件的可参照执行。
5.计生奖学金制度。享受对象为父母双方均系农村居民或无业居民、下岗职工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持证家庭的独生子女(及农村双女儿户子女),其高考成绩名列全县文、理科前3名并被普通高校正式录取的,给予5000元奖励金。
6.农村居民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在审批宅基地、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红等利益分配时,独生子女按照两人计算。农村承包土地和山林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独生子女家庭。农村扶贫应当把贫困的独生子女户和女儿户作为重点对象。
二、对政策调整前的“双农独女户”计生家庭
“双农独女户”特指在国家提倡一孩生育时期,夫妻双方均系农村户籍的,符合当时计划生育政策只生育一个女孩的家庭。
1.女方在1982年1月1日前出生,且已按规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对象,继续享受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连续5年补助每户每年500元、“双农独女”中考加分及其他放弃再生育的相关优惠待遇;
2.女方在1982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且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对象,自2017年1月1日起不再享受上述相关优惠政策。
三、对政策调整前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
符合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时期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或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等计划生育特殊家庭。
1.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享受特别扶助标准的对象为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资格条件及扶助标准按省文件规定执行。其中,女方年满49周岁未满60周岁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中夫妻一方或双方经民政部门评估认定为失能、失智生活不能自理的,其特别扶助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700元。
2.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给予扶助,三级对象每人每月200元;二级对象每人每月400元;一级对象每人每月600元。
3.计划生育公益救助制度。对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等特殊困难的计划生育家庭以发放救助金、补助养老缴费等方式视情给予帮助。具体救助标准参照《新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昌县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新政发〔2014〕30号)文件执行。其中,独生子女死亡的父母以个体工商户身份(含自谋职业者)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政府对其个人缴费部分给予每月300元的补贴。独生子女死亡家庭2016年1月1日后依法收养子女的,按户给予一次性5万元补助。
4.独生子女死亡的父母一方或双方符合托养条件的残疾人,如果本人有意愿,由县残联优先纳入重度残疾人托(安)养服务,并安排残疾人托养机构予以接收和照料。
5.独生子女死亡的父母一方或双方失能、失智等生活不能自理、或70周岁及以上的,如果本人有意愿,由县民政局指定公办养老机构予以安排和接收。
6.独生子女死亡的父母住院就医、转诊可凭村(居)、社区出具的证明享受医疗“绿色通道”,优先享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责任医生签约服务,签约服务费用由当地财政承担。具体办法由县卫生计生局制定。
7.独生子女死亡的父母亡故后,符合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人员条件的,县民政局应当根据有关殡葬管理规定为其办理丧葬事宜。
8.独生子女死亡家庭中无监护人的孤寡独居对象,经本人同意,由村委会(社区居委会)作为监护人,主要履行该对象入住养老院、医疗手术等监护人职责。
四、其他优惠政策
1.优生促进工程“七免三补”政策。本县户籍人口享受免费婚检、孕检、遗传基因筛查、叶酸补助、病残儿鉴定、残疾儿康复训练补助、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等优惠措施,具体措施参照《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人口计生局等五部门关于完善新昌县优生促进工程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12〕159号)文件执行。
2.生育保险待遇。符合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职工,在实施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生育或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手术时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列入生育保险支付。
四、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与以前有关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新昌县人民政府
2016年5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县委各部门,人大办、政协办,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各群团。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3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