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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昌县城镇危房治理改造工作实施意见(试...

2021-06-03 新昌县 收藏
朗读

新政办发〔201653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

《新昌县城镇危房治理改造工作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县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428       

 

(此件公开发布)

 

新昌县城镇危房治理改造工作实施意见(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县城镇危房治理改造工作,消除房屋使用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设部《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危旧住房治理改造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61号)等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适用于全县城镇危房排查巡查、安全鉴定、安全监管、治理改造等工作。

第三条 本意见所称的危房是指经专业机构检测房屋危险性评定为CD级的城镇房屋。

本意见所称的城镇房屋指国有土地上的商品住宅及公建、办公和商业等用途房屋。

第四条 城镇危房治理改造按照“业主主体、有责追偿、属地主导、政策支持”原则,通过业主、政府、社会共同努力,逐步消除城镇危房安全隐患,努力增进民生福祉,促进社会和谐。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县政府成立分管副县长为组长的城镇危房治理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建设局(以下简称“县危房改办”)。统筹协调全县城镇危房及其他相关重大问题的研究与决策、有关治理措施落实。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是房屋使用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也是危房治理的第一责任人。承担城镇房屋日常管理、维护、修缮责任,对因危房损害公共利益负责,切实担负起自查自改的主体责任。

第七条 各乡镇(街道)负责辖区内城镇危房的排查和监督治理。设立公开电话,受理房屋安全质量的群众投诉;建立城镇危房安全排查、治理和巡查等基础档案。

第八条 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镇危房治理改造工作。

(一)县建设局负责城镇危房治理改造政策的调研和制订;负责城镇危房治理改造行动专项规划的编制;负责城镇危房治理改造相关数据的统计和上报等工作。

(二)县建管局负责城镇危房治理改造的施工图审查,维修加固和拆除重建的业务指导、技术咨询和质量监管。

(三)县公安局负责城镇危房现场警戒、秩序维护和对涉及刑事犯罪相关责任人的打击处置。

(四)县财政局负责落实城镇危房治理改造中应由财政承担的资金保障。

(五)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城镇危房治理改造相关土地审批手续。

(六)县城管执法局在城镇危房治理改造工程中负责查处违章建筑、不合理装修等工作。

(七)县委宣传部、信访局、档案局、发改局、审计局、民政局、安监局、市场监管局、公积金中心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镇危房治理改造工作。

(八)县供电、水务、通信、燃气等单位做好危房治理改造工程相关管线迁移安装服务工作。

(九)县委政法委协调司法机关做好依法追责赔偿工作。

 

第四章 治理方式

 

第九条 城镇危房治理改造以国有土地上危险住宅房屋为主,实行先落实安全措施、后实施治理改造的方法,按照“轻重缓急、分步实施”的原则,分期有序推进。根据鉴定结果按照“一楼一策”原则落实治理措施:鉴定为C级的原则上作加固处理;鉴定为D级的原则上按拆除重建或货币回购处理。

(一)维修加固。危房作维修加固处理的,在不改变房屋现状的基础上,由发起人自行组织实施。

(二)拆除重建。危房整体拆除且所处位置条件允许原地重建的,按照原建筑规模由业主自行组织,经全体业主同意后实施,不得改变其原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层次、高度等指标。

(三)货币回购。危房所有权人全体提出要求政府回购或由乡镇(街道)组织房屋改造意愿调查结果全体同意的,可以按货币回购方式来实施。

第十条 城镇危房维修加固、拆除重建方案经所在乡镇(街道)认可,并接受乡镇(街道)监督实施。货币回购参照《新昌县国有土地上危旧房屋成片改造若干规定》(新政办发〔201592号)执行。

第十一条  涉及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及历史建筑的维修加固项目,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结合城镇危房治理改造,完善与其直接相关的道路、公共交通、通信、供电、给水、停车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努力做到配套基础设施与危房治理改造同步实施。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全体业主为城镇危房治理改造主体。业主代表可以发起城镇危房治理改造相关工作。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拥有楼幢产权10%以上或楼幢业主30%以上(按套计算)为该单位职工的,可由所在单位承担城镇危房治理改造发起工作。发起人代表全体业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申请城镇危房治理改造,并由全体业主按照建筑面积或按户承担相应义务。

第十四条 发起人向所在乡镇(街道)提交危房治理改造书面申请。乡镇(街道)应对申请内容进行审核,再督促其按要求确定治理改造方案,并监督实施。在必要时,乡镇(街道)可以直接对辖区内的危房按要求制定治理改造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城镇危房治理改造在确定方案、组织实施后,由乡镇(街道)报县危房改办备案。乡镇(街道)对维修加固、拆除重建的项目应监督业主做好施工质量、安全等工作;对货币回购的项目应及时组织评估,确定回购总价并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 维修加固、拆除重建的项目验收由各乡镇(街道)按相关规定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房屋方可交付使用。

 

第六章 资金筹集

 

第十七条 业主按治理方案承担相应的费用,可按规定使用房改房维修基金、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和个人公积金(住房补贴),可申请使用公积金贷款。

(一)维修加固。危房治理改造实施维修加固的,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自行承担的费用原则上不得少于治理改造项目的建筑安装工程造价部分,各乡镇(街道)可酌情给予适当补助,最高不得超过治理改造总费用的50%,具体补助办法由乡镇(街道)自行制订。

(二)拆除重建。危房实施整体拆除原地重建的,费用由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自行承担。政府不提供周转用房,按被改造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2元标准给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期限为12个月。

(三)货币回购。危房实施货币回购参照新政办发〔201592号文件规定执行,资金在新昌县国有土地上危旧房屋成片改造资金中支出,具体由县房屋征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县财政设立城镇危房治理改造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解危应急、治理改造项目补助等。维修加固与拆除重建临时安置的补助资金根据实际情况列入当年乡镇(街道)财政预算,并由县财政直接拨付至乡镇(街道)。

第十九条 城镇危房治理改造项目免收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房屋所有权登记费和土地使用权登记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涉及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一律减半,涉及的水电、燃气等管线铺设、表箱拆装移位等项目按成本价一次性收取。

 

第七章  常态管理

 

  第二十条 完善排查巡查制度。

(一)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经常对自己的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做好日常维护工作,并建立完善房屋修缮纪录,保全设计施工资料。

(二)乡镇(街道)应建立排查巡查制度,落实专人检查、专人监管、专人负责的排查巡查机制,成立房屋安全管理员、片区监管员、乡镇(街道)负责人三级监管网络,实行房屋常态化、网格化巡查和大排查相结合的监管。遇台风、雨雪等灾害性天气,应组织应急专项排查,发现异常及时采取措施。

(三)乡镇(街道)建立完善房屋基本信息档案,档案包括老旧房大排查和日常巡查记录、信访投诉和检查监管等台账资料。

  第二十一条  规范安全鉴定工作。

(一)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原则上由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自行委托专业的房屋质量安全检测鉴定机构实施,乡镇(街道)在排查中发现疑似危房的,应督促业主及时鉴定,对情况较严重或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危房,也可直接委托专业检测鉴定机构鉴定。检测鉴定机构须经县建管局备案,并接受管理。

(二)房屋质量安全检测费用由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自行承担。

  (三)乡镇(街道)建立完善属于CD级危房的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包括检测数据、分析情况、信访投诉、检查监管、治理改造等资料,实行常态化、规范化跟踪管理。

第二十二条 城镇危房应急处置制度按《新昌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执行。当城镇危房出现突发状况需采取应急处置的,按照“需撤必撤、能快尽快、平稳有序”的原则,由当地乡镇(街道)组织人员紧急撤离和安全隔离;公安、消防及其他职能部门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对拒绝或阻挠撤离危房的,须采取强制措施对相关人员实施撤离,并完成现场警戒。

第二十三条  乡镇(街道)、有关部门以及物业服务企业发现业主或其他使用人有违法装修行为的,应予以劝阻、制止,制止无效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四条 各责任单位应按照一季一报的要求,同时根据上级部门报送要求及时将城镇危房治理改造情况汇总上报县危房改办。  

 

第八章 有责追偿

 

第二十五条 追偿的权利主体为经过鉴定确定存在质量问题应当拆除重建、维修加固的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是该房屋所有权人依法转让赔偿权利后的受让人。

第二十六条 追偿权利主体可以依法向房屋开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追偿。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国有土地上建设、人力社保、旅游、教体、卫计、水利、交通、文化、民政等行业主管部门所属危房的治理改造工作,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和产权单位负责,参照乡镇(街道)治理改造程序及标准落实。

第二十八条 集体土地上的危房治理改造工作由乡镇(街道)和国土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订相关政策。

第二十九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县建设局负责解释。

 

抄送:县委各部门,人大办、政协办,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各群团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4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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