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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昌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的通知

2021-06-03 新昌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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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发〔201620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

《新昌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予以贯彻落实。

 

新昌县人民政府        

2016412    

 

(此件公开发布)

 

 

新昌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

 

第一条  为了规范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参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文件精神,结合我县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实际,制订本意见。

第二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的,适用本意见。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新昌县房屋征收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策指导工作。

征收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建设活动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以下简称征收人),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事务工作(以下简称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从事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人员,应当经过业务培训。

第五条  房屋征收范围公布后,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第六条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布。

第七条  被征收房屋的产权所有人、建筑面积、性质用途以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为确认依据,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与土地使用权证,则以其他合法有效凭证为确认依据。确切补偿面积以具有房地产测绘资质的房地产测绘机构测绘面积为准,但测绘复核面积小于权证面积的,按权证记载的房屋建筑面积进行补偿。

第八条  对房屋合法性和用途性质不明确或有疑问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组织相关部门成立权属认定小组,本着尊重历史、尊重事实的原则进行认定。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原则上不予补偿。

第九条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根据调查登记情况,按有关规定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房屋征收事由和目的;

(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三)房屋征收范围和被征收房屋情况;

(四)征收补偿总费用测算;

(五)安置用地;

(六)补偿方式与标准;

(七)补助和奖励政策;

(八)过渡方式与过渡期限;

(九)搬迁、临时安置补偿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

(十)签约期限;

(十一)其他事项。

第十条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和房屋装修、附属物价值的补偿,由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评估机构的选定由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被征收人投票选定。

第十一条  评估机构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对被征收房屋、装修、附属物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公示期间应当安排人员进行现场说明解释,对被征收人反映确属错估和遗漏的部分予以修正。

第十二条  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行货币补偿与迁建安置两种方式。符合建房审批条件的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迁建安置,也可选择货币补偿方式。

征收村、组集体房屋按市场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对已经签订征地协议但尚未对地上房屋补偿的原村组集体房屋按双倍重置价给予货币补偿。

第十三条  符合建房审批条件的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迁建安置。

迁建安置应根据《新昌县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实施细则》,按建房审批标准安置,具体由村两委统一落实安置用地,由被征收人按规定的建筑设计要求自行建造住宅用房。集体土地上通过买卖所得的房屋不作迁建安置。

被征收房屋建筑占地在迁建安置用地标准以内的房屋,按重置价评估补偿;建筑占地大于迁建安置用地标准的房屋,按市场价评估补偿,征收范围内的房屋面积实行加权平均(即总建筑面积除以建筑占地面积),加权平均系数超过3.5部分建筑面积按重置价评估补偿(有合法审批手续的除外)。被征收人本人在征收范围外(指本行政村内)另有房屋的,其建筑占地面积可以折抵安置用地面积,其房屋不作补偿,应自行拆除。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补偿迁建安置户所在村适当的安置用地费用(配套费、土地办证费等),考虑到城乡用地费用的差别,补偿标准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确定,该款项由村统一结算并使用。

第十四条  因征收住宅房屋而搬迁的,按补偿标准给付搬迁补偿费。补偿标准为:以每户2000元为基数,再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标准计发。选择货币补偿的,计发一次;选择迁建安置的,计发二次。

第十五条  因征收住宅房屋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按补偿标准给付临时安置补偿费。选择货币补偿的,按12个月计发;选择迁建安置的,按其搬迁之月起到迁建安置用地放样之月后的12个月止。

在规定过渡期限内,临时安置补偿费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按月计算。补偿标准为:一类区域每平方米12元;二类区域每平方米10元;三类区域每平方米8元。区域划分参照《新昌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与奖励实施规定》明确的新昌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区域划分(附表)。

超过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期限未提供安置用地的,自逾期之月起双倍给付临时安置补偿费。

第十六条  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改变房屋用途的,仍按原房屋用途给予补偿;对房屋征收项目实施时仍从事商业经营并持有合法有效营业执照的,可按补助标准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补助标准为:以被征收房屋所在街(路)的类似商业房屋评估价与该房屋的法定用途评估价之差乘以经营场所建筑面积为补助基数。2002年前从事商业经营至今的,给予80%的补助;2002年至2007329期间从事商业经营至今的,给予70%的补助;20073302011120期间从事商业经营至今的,给予50%的补助;2011121始从事商业经营至今,且从事商业经营时间在一年以上的,给予30%的补助。

第十七条  为激励被征收人配合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给予一定的奖励和优惠措施。

(一)为激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实行以下货币补偿奖励:

1.住宅房屋按评估比准价乘以被征收人房屋建筑面积作为基数,给予15%的奖励。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生效之日起12个月内,在本县行政区域内购买商品住宅房屋的(非二次交易),凭购房协议并提供完整的付款凭证,完成交易登记手续后,按以上基数再给予10%的购房奖励,但实际购买资金少于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值的,按契税证记载的购房资金的10%奖励。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包括装修、附属物、超容积率部分土地价值和其他补偿补助、奖励。

2.村组集体房屋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包括装修、附属物)的20%给予奖励。

(二)为鼓励被征收人先签约先搬迁,对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先签约搬迁期内完成签约搬迁的,给予以下奖励:

1.争先签约奖。被征收人在先签约搬迁截止日之前争先签约的,可按不高于每户30000元奖励。

2.签约腾空奖。对村队集体房屋、私有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元标准奖励。

(三)住宅房屋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标准奖励。

(四)因私有房屋被征收,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房屋,并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五)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评估,按重置价评估补偿的不考虑成新因素,按市场价评估补偿的成新率可按90-100%标准计算。

(六)对被征收私有住宅房屋实行装修保底补偿优惠措施。装修保底补偿以被征收私有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为基数,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00元标准补偿。房屋装修评估价值低于装修保底补偿标准的,按装修保底补偿标准给予补偿。房屋装修评估价值高于装修保底补偿标准的按评估价值补偿。

第十八条  其它事项

(一)未尽事项参照新政发〔201517号、新政办发〔201591号文件执行。

(二)本实施意见公布后新实施的征收项目按此实施意见执行。

(三)本实施意见由新昌县房屋征收办公室负责解释。

 

抄送:县委各部门,人大办、政协办,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各群团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412

 


附件下载:20(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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