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绍兴市 > 新昌县 > 正文

新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对新昌县人民路西延工程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

2021-06-03 新昌县 收藏
朗读

新政房征决〔20161

 

有关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拓展城市发展空间,完善城市基础设施,改善城市交通现状,促进区域开发,根据新昌县人民路西延工程建设等公共利益的需要,东至大佛城东首围墙,南至规划红线,西至磕下路,北至规划红线(详见人民路西延工程房屋征收红线图),上述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被列入征收范围。该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经多方论证,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改完善后向社会公布,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已作评估,征收补偿费用已足额到位、专户存储,补偿安置用房已筹措落实,房屋征收实施条件已具备。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规政策的规定,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新昌县人民路西延工程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

一、征收目的:新昌县人民路西延工程建设需要。

二、征收范围:新昌县人民路西延工程所涉及房屋征收范围为东至大佛城东首围墙,南至规划红线,西至磕下路,北至规划红线(详见人民路西延工程房屋征收红线图)。

三、房屋征收部门:新昌县房屋征收办公室;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新昌县南明街道办事处。

四、实施时间:201652520161030为房屋征收实施期限,2016622日前为征收评估公示复核期,2016825日前为签约搬迁期,其中201671为争先签约起始日期,2016713为争先签约截止日期,2016815日前为先签约搬迁期。

五、征收补偿依据: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新昌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新政发〔201517号)、《新昌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与奖励实施规定》(新政办发〔201591号)等相关法规政策的规定。

六、征收补偿与搬迁义务: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按照《新昌县人民路西延工程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及相关法规政策的规定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履行补偿义务;被征收人按照《新昌县人民路西延工程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与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签约搬迁期限内订立补偿协议,并履行搬迁义务。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七、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绍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绍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新昌县人民路西延工程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新昌县人民政府     

2016525

 

附件

 

新昌县人民路西延工程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规范新昌县人民路西延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浙江省和新昌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相关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目的 

  因建设新昌县人民路西延工程,需对相关国有土地上房屋依法征收,符合公共利益需要。

  二、征收范围 

  新昌县人民路西延工程所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为东至大佛城东首围墙,南至规划红线,西至磕下路,北至规划红线(详见人民路西延工程房屋征收红线图)。 

  三、调查基本情况 

该项目涉及总户数134户(家),其中住宅118户、非住宅3户、企业13家;涉及房屋总建筑面积约4.2万平方米,其中住宅约1.53万平方米、非住宅约203平方米、企业约2.6万平方米 

四、征收补偿依据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新昌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新政发〔201517号)、《新昌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与奖励实施规定》(新政办发〔201591号)等相关法规政策的规定。 

五、被征收房屋用途和面积的确定 

被征收房屋的产权所有人、建筑面积、性质用途以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为确认依据,权证记载情况与不动产登记簿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与土地使用权证,则以其他合法有效凭证为确认依据。确切补偿面积以具有房地产测绘资质的房地产测绘机构测绘面积为准,但测绘复核面积小于权证面积的,按权证记载的房屋建筑面积进行补偿。

征收砖混结构个人住宅房屋,同一楼梯单元相同套型房屋因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改变或者申报登记不一致等原因造成房屋所有权证记载建筑面积不一致的,统一按最大套房屋建筑面积进行补偿(带阁楼的顶层房屋除外)。

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合法房屋,给予补偿。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对房屋合法性和性质用途不明确或有疑问的,由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本着秉承历史、尊重事实的原则,以协调领导小组形式予以认定。

六、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十日内仍不能协商选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从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确定,或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随机确定。

参加投票确定或者随机确定的候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少于三家。投票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应当有过半数的被征收人参加,投票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获得参加投票的被征收人的过半数选票。

投票确定或者随机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公证费用列入房屋征收成本。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被选定或者确定后,由房屋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与其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

七、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

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标准容积率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

被征收人合法占用土地面积超过标准容积率部分,可按评估价值给予单独补偿。设定标准容积率为:住宅用房1.5,工业用房1.2,办公、商业及其他用房1.5

八、征收住宅房屋的补偿安置

征收住宅房屋,其补偿实行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二种方式。

(一)货币补偿方式

1.被征收房屋及其装修、附属物的价值由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临时安置补偿费

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按补偿标准给付临时安置补偿费。按被征收住房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2元标准给予12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偿费。 

3.货币补偿补助

1)住宅房屋(含车棚、车库)按评估比准价乘以被征收人房屋建筑面积作为基数,给予15%的奖励。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生效之日起12个月内,在本县行政区域内购买商品住宅房屋(非二次交易),凭合法规范的购房合同和购房付款凭证,可按以上基数再给予10%的购房奖励,但实际购买资金少于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值的,按契税证记载的购房资金的10%奖励。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包括装修、附属物、超容积率部分土地价值和其他补偿补助、奖励。

2)非成套独有私有住宅房屋,超过容积率部分合法土地,按土地市场评估价的20%给予奖励。

(二)产权调换方式 

1.安置房源 

1)住宅产权调换为现房安置,安置房源为人和景园、望园居。人和景园安置房套型面积有5种,分别为88.64平方米110.91平方米126.26平方米126.36平方米151.45平方米(详见安置房源图文资料);望园居安置房套型面积有4种,分别为98.48平方米131.5平方米145.51平方米149.76平方米(详见安置房源图文资料)。

2)安置住房价值评估:本项目安置住房价值由评估被征收房屋的同一家评估机构采取相同的方法、标准评估确定。

2.临时安置补偿费

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按补偿标准给付临时安置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从搬迁之月起到安置房交付后的6个月内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2元标准计发。 

3. 安置住房的确定 

凡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搬迁期内完成签约、腾空交付拆除并选择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按“公开房源、公证抽号”的规则落实安置住房(具体安置办法另行制定)。

公开房源:安置住房全部公开。

公证抽号:按公证抽号办法落实安置住房(公证抽号择房办法另行制定)。

4.产权调换补助

1)选择产权调换的,其产权调换房屋起始十年的物业管理费和首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房屋征收部门承担。

2)安置在毛坯住宅安置用房的,按毛坯住宅安置用房建筑面积现房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补助设施及装修费。

3)征收地上车库和地上自行车库,如安置在地下车库(车位)、地下自行车库的,按市场评估价的60%结算。

(三)住宅房屋搬迁补偿费 

因征收住宅房屋而搬迁的,按补偿标准给付搬迁补偿费。补偿标准为:以每户2000元为基数,再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标准计发。选择货币补偿的,计发一次;选择产权调换的,计发二次。

(四)奖励办法 

1.争先签约奖。

被征收人在争先签约期截止日之前签约的,按每户争先一天3000/天标准奖励,争先签约奖每户最高不超过30000元。

2.签约腾空奖。

对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0元标准奖励;对车库(车棚)按被征收车库(车棚)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0元标准奖励。

3.自行解决周转用房奖。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元标准奖励。

(五)特定对象的补偿补助

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其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每户低于最低补偿建筑面积标准的,给予适当补偿补助。该类被征收人的界定、补偿补助标准按《新昌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新政发〔201517号)文件规定执行。

(六)房屋用途改变的补助 

19904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前,已改变房屋用途并以改变后的用途延续使用的,可按改变后的房屋用途给予补偿;其中改变为商业用途的(仅指沿街或沿路一层进行商业经营的房屋),应当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199O4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后,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改变房屋用途的,仍按原房屋用途给予补偿;对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时仍从事商业经营并持有合法有效营业执照的,可按补助标准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补助标准为:以被征收房屋所在街(路)的类似商业房屋评估价与该房屋的法定用途评估价之差乘以经营场所建筑面积为补助基数。2002年前从事商业经营至今的,给予80%的补助;2002年至2007329期间从事商业经营至今的,给予70%的补助;20073302011120期间从事商业经营至今的,给予50%的补助;2011121始从事商业经营至今,且从事商业经营时间在一年以上的,给予30%的补助。

(七)住宅房屋装修保底补偿优惠措施

装修保底补偿以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为基数,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00元标准补偿。被征收人选择房屋装修保底补偿方式的,按保底补偿标准予以补偿;被征收人选择装修评估补偿方式的,按评估确定的价值补偿;房屋装修评估价值低于装修保底补偿标准的,按装修保底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九、征收非住宅房屋的补偿安置

征收商业房屋,其补偿实行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二种方式;征收办公、工业、仓储用房,其补偿只实行货币补偿方式。

(一)货币补偿方式 

1.被征收房屋及其装修、附属物的价值由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非住宅房屋一次性搬迁和临时安置补偿费

1)商业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补偿。

2)办公、仓储用房按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补偿。

3)工业用房按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3%补偿。

3.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1)商业、办公、仓储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补偿。

2)工业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9%补偿。

4.货币补偿补助

非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包括装修、附属物)的20%给予奖励。(针对安排发展用地的工业企业,工业企业房屋采用房地分开评估的,按房屋评估价和土地评估价总和的20%给予奖励。)

5.征收工业用房涉及到大型机械设备搬迁、损失及安装,根据企业实际、双方协商确定或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机构予以评估确定搬迁、损失及安装等补助。

(二)商业房屋产权调换方式

1.商业房屋安置房源 

1)商业房屋产权调换为现房安置,安置房源为人和景园。安置房套型面积有7种,分别为60.27平方米6654平方米、69.87平方米74.86平方米87.17平方米99.81平方米101.68平方米(详见安置房源图文资料)。

2)商业安置用房评估比准价格:本项目商业安置用房价值由被征收房屋的同一家评估机构采取相同的方法、标准评估确定。

2.商业用房一次性搬迁和临时安置补偿费

商业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补偿。

3. 商业用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商业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补偿。

4. 商业安置用房的确定 

凡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搬迁期内完成签约、腾空交付拆除并选择产权调换的商业房屋被征收人,按“公开房源、公证抽号”的规则落实商业安置用房(具体安置办法另行制定)。

公开房源:商业安置用房全部公开。

公证抽号:按公证抽号办法落实商业安置用房(公证抽号择房办法另行制定)。

(三)奖励办法

1.争先签约奖。

被征收人在争先签约期截止日之前签约的,按每户每争先一天1500/天标准奖励,争先签约奖每户最高不超过15000元。

2.签约腾空奖。

对商业房屋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0元标准奖励。

3.为鼓励被征收人先签约先搬迁,对工业、办公、仓储房屋被征收人在先签约搬迁期内完成签约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0元标准奖励。

(四)商业房屋实行装修保底补偿优惠措施

装修保底补偿以被征收商业房屋建筑面积为基数,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00元标准补偿。被征收人选择房屋装修保底补偿方式的,按保底补偿标准予以补偿;被征收人选择装修评估补偿方式的,按评估确定的价值补偿;房屋装修评估价值低于装修保底补偿标准的,按装修保底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五)扶持措施

被征收工业企业合法占用国有土地面积在3亩(含3亩)以上的,确因生产发展需要并符合园区产业导向(节能环保、新兴信息产业、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业等),并具备协议出让条件的,视情安排生产发展重建用地。

具体供地方式:重建用地在原工业企业用地120%以内的,可凭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原房屋所有权证、原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相关合法有效凭证按评估协议出让方式定向供地,确因规划、地块利用等原因,其面积虽超过原用地面积20%但增加部分在一亩以内的,仍按评估价结算。被征收房屋按重置价值给予补偿,土地按市场评估价值给予补偿。房屋征收补偿费用与重建用地费用按分别结算方式处理。

十、房屋征收部门及其他相关责任单位 

房屋征收部门:新昌县房屋征收办公室(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新昌县南明街道办事处(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

征收补偿资金筹措单位:新昌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安置用房筹措单位:新昌县七星新区管委会、新昌县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搬迁企业生产发展用地落实责任单位:新昌县高新技术园区管委会、新昌县七星新区管委会。

十一、征收实施时间

征收期限、签约搬迁期与先签约搬迁期以县人民政府发布的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为准。

十二、其他规定

(一)因私有房屋被征收,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房屋,并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因私有房屋被征收,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并且不需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新换房屋免征契税;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二)为妥善解决因征收住宅房屋造成被征收人子女的入学困难问题,凡属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时户籍在册人员,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7年内需入学的(指小学和初中),被征收人可以选择征收地所在学区学校入学,也可以选择在安置地所在学区学校入学。

(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属多人的,且属共同共有的,共同共有的产权人存在产权纠纷的或对补偿款的分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由浙江省新昌县公证处对该类被征收房屋进行证据保全。证据保全后,被征收房屋先予拆除。共同共有的被征收人之间可以再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通过民事诉讼途径予以解决。

(四)本项目房屋征收范围内涉及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五)本征收补偿方案未尽房屋征收补偿事项,按照房屋征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绍兴市 > 新昌县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xinchangxian/20210603/238919.html

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打开微信扫一扫左边的二维码或者微信公众号搜索"宁波政策",关注我们,将不定期推送相关宁波政策信息。

站点关键词

         
  • 宁波政策 宁波政策企业服务平台 宁波政策平台 宁波政策服务平台 宁波房贷政策 社保新政策 二胎政策 形势与政策论文 养老保险新政策 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 养老金新政策 形势与政策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宁波补贴政策 宁波落户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 宁波限售政策 宁波人才政策 宁波公积金政策 宁波贷款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2017 宁波企业政策 宁波医保政策 宁波二套房政策 宁波买房政策 宁波拆迁政策 宁波创业政策 宁波上牌政策 宁波养老政策 宁波房产政策 宁波退休政策 宁波限贷政策 宁波中考加分政策 宁波税收优惠政策 宁波购车政策 宁波公积金贷款政策 宁波高考政策 宁波买车政策 宁波退税政策 宁波光伏政策 宁波市限购政策 宁波电商政策 宁波人才引进政策 宁波招商政策 宁波租赁政策 宁波象山政策 宁波会展政策 宁波民宿政策 宁波楼市政策 宁波市落户政 宁波楼盘政策 宁波梅山税收优惠政策 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