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新政发〔2016〕30号
为有效预防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规定以及《G20峰会浙江森林消防安保工作方案》(浙森防指〔2016〕7号)精神,特发布林区禁火令:
一、即日起至9月10日止,在全县林地及距林地边缘100米范围内,禁止上坟燃放烟花爆竹、焚烧香纸、烧荒炼山、焚烧垃圾等一切野外用火。
二、森林、林地的经营(管护)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管护)范围内负有森林防火责任。
三、违反本禁火令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特别是党员干部违反本禁火令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在禁火期间,各乡镇(街道)、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宣传、巡逻和督查力度,强化野外用火管理和查处,尤其是对重点区域、重点地段、重点路口要派员严防严守。要做好应急保障准备,一旦发生森林火灾,要迅速组织专业力量,采取果断措施,科学扑救,坚决杜绝各类人员伤亡事故发生。
五、本禁火令适用于全县所有林区。森林火灾报警举报全天候值守,报警电话:110、86128760。
特此通告。
新昌县人民政府
2016年8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主送: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
抄送:县委各部门,人大办、政协办,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各群团。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