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乡镇、街道,县级机关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工程招标代理服务项目招投标活动,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浙政发〔2014〕3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关于市区工程招标代理(咨询)服务项目招标文件范本的实施意见》(绍市公管办〔2014〕20号)及《关于调整市区工程招标代理(咨询)服务项目招标文件范本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绍市公管办〔2015〕 35号),决定对我县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服务实施招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有投资和国有资金占主导,拟签订服务合同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上或建安估算价在3000万元及以上的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服务项目应统一进入新昌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公开招标。
(二)进入新昌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的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服务项目的招标文件原则上采用范本。
(三)进入新昌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的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服务招标项目,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服务费根据招标人要求自行确定,但不得高于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和浙价服〔2009〕84号文件收费标准的70%。
(四)不得拆分同一项目的招标代理和造价咨询项目;因经批准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项等情况,确需将造价咨询单独招标的,应不超过基数的70%作为造价咨询投标报价基准价;施工阶段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项目的,应按具体工作内容确定咨询部分的基准价计算标准。
(五)严格资格条件设置。对代理机构的资质要求原则上按照代理机构资质相对应的承接业务范围确定。
本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实施。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附件:新昌县工程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服务项目招标文件范本
新昌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6月30日
附件下载:11号附件(招标代理范本2016附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