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民办学校(民办教育机构):
民办教育是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推动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为深化民办教育改革,鼓励和引导民间力量进入教育领域,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意见》(浙政发〔2013〕47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5〕111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并经县政府同意,现就我县改革民办教育价格管理政策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积极的价格政策,支持和促进民办学校的发展。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由民办学校根据实际自主定价。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政策按照市场化方向确定,对民办学校举办学历教育的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民办学校按义务教育阶段学历教育不高于我县上年度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生均预算内教育事业费3倍、高中阶段学历教育不高于我县上年度高中阶段公办学校生均预算内教育事业费5倍的标准自主确定,报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并向社会公示后执行。各民办学校按规定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后,应及时报县教育体育局、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备案,民办技工学校还应同时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二、本通知自2016学年招收新生起试行。本通知未及事项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新昌县发展和改革局 新昌县教育体育局
新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新昌县财政局
2016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