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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7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2021-06-03 新昌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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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XCD00-2016-0003

新政发〔201645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

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新昌实际,现就我县2017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目标任务

2017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各乡镇(街道)的统筹率为98%以上。

二、参保对象

本县户籍的城乡居民、县外户籍与本县户籍结婚的城乡居民、县外户籍在本县的宗教教职人员,除已参加本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异地基本医疗保障的人员外,均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对象。

三、筹资标准

2017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均筹资标准为1000元,其中各级财政补助700元,参保人员个人缴费300元。对持有《新昌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救济证》或《新昌县困难家庭救助证》家庭中的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在二级及以上的人员、《浙江省抚恤优待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重点优抚对象等人员,个人缴费部分由县财政承担。乡镇(街道)参保信息更新上报后,由县财政统一划入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专用账户。对其它上级政府和县委县府规定可以申请保费补助的人员,且不重属于上述减免对象的,可由主管部门依据政策规定补助资金的列支渠道,给予个人参保费补助。

四、中途参保及缴费

中途参保的人员种类、办理时限、医疗待遇起始时间等政策不变,但其缴纳个人保费实行区别对待。参保对象在政策规定的时间内办理中途参保的,缴纳全年个人缴费部分,超过规定时间办理中途参保的,个人缴纳全额筹资标准即财政补贴部分由个人承担。

五、基本医疗待遇

1.门诊医疗费报销:参保人员在县内各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医疗费用,必须在就医时实时刷卡报销。

门诊的年度起付标准为50元,一个医保年度累计基金报销限额为500元。参保居民与辖区基层医疗机构的全科医生签约服务的,年度门诊报销限额提高到600元。

在基层医疗机构就诊的普通门诊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居民医保基金报销50%,其中,中药饮片及中医诊疗项目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居民医保基金报销55%;参保居民与辖区基层医疗机构的全科医生签约服务的,在基层卫生医疗机构门诊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报销55%

参保人员在县内二、三级医院的普通门诊费报销10%。

2.住院医疗费报销:参保人员住院的起付标准为三级医疗机构 1000元,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800元,基层卫生院400元。同一个医保年度多次住院的,第二次起付标准以入住医疗机构起付标准的50%计算,第三次及以上起付标准以入住医疗机构起付标准的25%计算。住院期间发生转院的,起付标准按一次计算。从低级别医院转往高级别医院时,起付标准按高级别医院计算;从高级别医院转往低级别医院时,起付标准不再调整。住院跨医保年度的,起付标准、报销比例等均以出院结算日为准。

参保人员在县内定点基层卫生院住院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居民医保基金报销80%;直接在县内其它医疗机构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居民医保基金报销70%;由基层卫生院转至县内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住院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报75%;对省、市级医院治疗后需转回县内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居民医保基金报销75%。

计划内孕产妇如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平产、剖腹产住院每例分别报销1000元、1500元。伴有严重并发症的分娩费用按项目报销。农村孕产妇分娩补助款按相关文件执行。

3.特殊病种门诊费的报销:特殊病种门诊每年的起付标准为400元,报销政策参照住院。

4.住院转院规定:参保人员可选择在县内就近的医疗机构住院,原则上先到有条件的诊治基层卫生院住院,因疾病需要或医疗条件限制,基层卫生院可将病人转到县内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住院。卫计部门应明确不需转院疾病清单。县内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确实无法诊治的疾病应及时转县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其符合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自理25%后,再按规定报销75%;参保居民临时外出突发疾病(以急诊证明或疾病诊断为准)或长期居住在县外(以暂住证为准),在当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其医药费用到城乡居民结报窗口报销的,先由个人自理25%后,再按规定报销75%;在上述规定情形外住院的其符合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自理40%后,再按规定报销75%。

参保人员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20万元。

参保人员的大病保险待遇按全市统一的大病保险政策执行。

六、统筹期限

引导城乡居民与相关合作银行签订代扣代缴协议,倡导用社会保障卡(市民卡)和通过手机APP平台缴纳个人保费。各乡镇(街道)要积极宣传,及时通知居民到签订协议的银行缴存足够的现金,以便银行能顺利扣缴个人保费。

2017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个人参保现金收缴时间原则上截止于20161220。各乡镇(街道)应及时将参保人员的信息在征缴网上进行调整,并将参保人员的个人缴费金额及时上缴到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收入户。

七、实施时间

本通知城乡居民医疗待遇自201711日起执行,原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新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6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新政发﹝201530号)同时废止。

 

新昌县人民政府      

2016117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县委各部门,人大办、政协办,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各群团。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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