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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住房公积金服务工作举措的通知

2021-06-03 新昌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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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职工:

    为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最多跑一次”工作要求,优化工作流程,简化工作手续,更好方便群众办事,现就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住房公积金服务工作举措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已在新单位开户的缴存职工申请办理账户资金转移,取消转入、转出单位签章手续,改由缴存职工提出书面申请。其中,在同一归集点(新昌公积金中心)转移的,只需提供个人书面申请;在本市转移的,只需提供个人书面申请;由本市转移至其他地市的,提供本人身份证、转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开户证明及个人书面申请。委托代办业务的,须同时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及其承诺书。

    二、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同意以本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作为其月工资收入的,可免提供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三、纯公积金贷款按月转账提取业务办理,由原来申请人单位审核签章改为申请人携带身份证(夫妻双方需办理的加带结婚证)来柜台书面申请即可。组合贷款的住房公积金部分应还贷款,可凭借款职工本人意愿,允许申请办理按月转账提取手续(需携带还款卡折)。

    四、绍兴市以外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离开本市,申请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其身份证能够证明外地户籍情况的,可免提供户籍证明。

    本通知自3月15日起开始执行。

 

             

                           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新昌分中心

                                      2017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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