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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发〔2017〕22号
为加强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维护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的规定,结合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状况及其栖息繁衍规律,对我县的禁猎区、禁猎期和禁用猎捕工具、方法明确规定如下:
一、禁猎区:自然保护区(小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及县级以上湿地。
二、禁猎期:兽类野生动物每年4月1日至9月30日和农历十二月廿五至正月十五为禁猎期;鸟类、两栖类、爬行类野生动物全年禁止狩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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