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DXCD00-2017-0002
新政发〔2017〕17号
为进一步提升我县城市品质,推进文明县城创建工作,实现文明城市的共创共享,根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从3月13日起对城区范围内有损城市市容市貌的行为进行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沿街店铺不得搭建各类影响市容的雨棚。
二、未经审批不得改变建筑物外立面、设置大中型户外广告固定设施。
三、不得在店外设置水龙头、水槽、水泥墩等障碍物。
四、不得在店外随意摆放拖把、扫帚、垃圾桶、煤饼炉、纸板等杂物。
五、沿街店铺空调外机安装应当高于2.5米。
六、不得在城市道路、公园绿地和其他公共场所的护栏、电杆、树木、路牌等公共设施上晾晒、吊挂衣物。
七、城区内非机动车必须在已划定的停车区域内规范停放。
八、不得在人行道进行洗车、修车、美容装潢等相关作业。
九、农户自产自销的各类农副产品一律进入农贸市场内或设定的疏导点经营。
十、不得进行其他有损城市市容市貌的行为。
十一、凡上述有损市容市貌行为的应自行改正。对拒绝、阻碍行政执法或谩骂、殴打执法人员,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住一座城,共爱一个家。新昌是我们共同的家园,创建文明县城,提升城市形象,我们责无旁贷。广大市民要万众一心,通力协作,共创文明,为美丽新昌建设共同努力。
新昌县人民政府
2017年3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主送: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
抄送:县委各部门,人大办、政协办,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各群团。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