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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昌县山塘综合整治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6-03 新昌县 收藏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园区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我县山塘综合整治工程建设管理,简化程序,保证工程建设、质量、进度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我局组织制订了《新昌县山塘综合整治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局。

 

 

 

 

              

新昌县水利水电局  

                                 20177月6日

 

 

 


新昌县山塘综合整治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县山塘整治工程的建设管理,简化程序,保障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县山塘整治工程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范围的总容积1-10万立方米和坝高15m以上的万方以下山塘综合整治项目(以下简称,整治工程)。

坝高15m以下的万方以下山塘整治工程参照本办法执行。

整治工程按照“先急后缓、除险为主”的原则,在水利建设项目储备库中择取;整治后对农村环境有较大改善的村等、村边、路边病险山塘可优先实施。

第三条 整治工程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质量监督制、合同管理制、财务审计制和工程验收等制度。

质量监督按新水电[2014]69号执行。

第四条 山塘主管部门、管理单位应切实加强山塘管理,按照《浙江省山塘运行管理规程》落实管理措施,并与整治工程同步实施;落实山塘管理人员和管护经费,确保山塘安全运行。

第二章 相关职责

第五条 新昌县水利水电局是整治工程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为:负责对全县山塘整治工程建设的组织、协调、指导;负责项目审查并批复;下达整治工程项目建设计划;对工程建设中的质量、安全、资金和招标管理等工作进行行业监管;落实项目管理的技术负责人(辖区水管站),协助建设单位负责现

 

场施工的技术管理及验收资料整理的指导;主持工程验收。

第六条 新昌县财政局负责整治工程的资金筹措、拨付、监督。

第七条 乡镇(街道)是整治工程的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对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进度、投资负总责,其主要职责为:落实本区域范围内的山塘整治建设计划,负责项目的报送、初步审查、招标投标等前期工作;组织工程建设;负责落实项目所在村的政策处理工作;组织验收、工程审计,办理移交手续等工作。

第八条 项目所有村是工程建设的受益单位,协助做好项目的申报、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工程验收及办理移交工作等;具体落实山塘加固所涉及土地的政策处理工作,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三章 前期工作

第九条 整治工程前期包括实施方案编制和施工图设计等。

第十条 申报整治的山塘,各乡镇(街道)应组织辖区内的水管站和山塘所有村等相关人员对拟实施山塘进行踏勘,查勘存在问题,列入当年度水利建设项目储备库新建项目。

整治工程渗漏处理一般根据现场检查情况确定,对于地基基础复杂、渗漏原因不明的山塘,可以视情进行地质勘探,为整治方案提供依据。

第十一条 整治工程需进行实施方案编制,实施方案编制由项目法人委托具有水利水电勘测设计丙级(含)以上资质的单位编制,主要章节内容为初步设计深度。实施方案编制应以《浙江省山塘综合整治技术导则》及《新昌县山塘坝内涵管改造等技术会议纪要》等有关技术规定结合现场踏勘情况确定整治内容,清

 

淤及塘岸工程不列入建设内容范围。实施方案由项目法人申报,新昌县水利水电局组织审查并审批,经审批的实施方案作为整治工程建设内容、设计单位编制施工图及投资控制依据。

第十二条 项目法人申报项目需向新昌县水利水电局提交以下文件和材料:

1.实施方案编制报告; 

2.项目安排征求意见表。

县水利水电局根据审批的实施方案下达年度项目实施计划,计划下达后原则上不得调整。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三条 整治工程招投标按照《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昌县小额工程建设项目简易发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新政办发〔20166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施工投标单位应具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三级(含)以上资质。中标单位应严格履行施工合同,精心组织施工,不得将工程转包或违规分包。

第十五条 整治工程实行建设监理制,监理单位必须具有水利部颁发的水利水电建设监理资质。山塘整治工程数量多,分布散,可结合实际按整个县域或乡镇多个水利项目联合委托监理的方式,落实监理单位。

第十六条 在工程实施中,各参建单位应切实加强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

1.项目法人在与各有关单位签订的合同中应有明确的质量、安全责任条款和工程质量目标。实行质量监督的整治工程,开工前由项目法人向水电局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科办理有关手续;在工

 

程建设过程中,接受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同时,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对工程重点部位进行第三方检测。

2.施工单位应规范施工管理,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措施和工程质量“三检制”,及时进行施工计量确定和施工质量评定。

3.监理单位要认真履行质量控制职责,对施工单位的质量评定资料必须通过平行抽检等方式认真复核;对重要分部(单元)工程或隐蔽工程实行旁站监理,提供施工现场的影像资料;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措施实行检查监督。

4.对原材料、中间产品及工程实体的检测要求:

①施工单位检测:因整治工程项目小,标准相对低,要求提供的原材料数据(见附件1)。中间产品试验项目应严格按照项目划分进行;套井回填试验指标要求10孔为一单元,5孔提供1组压实度质量指标检测报告,20孔提供一组渗透质量指标检测报告;灌浆试验指标要求10孔为一单元,每个单元提供一组渗透质量指标自报告;土方填筑(含迎背水坡坝坡填筑、溢洪道侧墙背、虹吸管管道粘土回填等部位)要严格控制铺土厚度和碾压质量,根据设计指标提供检测报告;砼、砂浆试块检验成果以单位工程为单位对不同等级强度分别进行统计评定,提供检验成果汇总表。

②监理平行检测:落实重要部位旁站监理的具体措施,建立相对独立的质量监督体系,重点加强检测,监理单位平行检测数量不少于施工单位自检数量的10%,不足1组的至少1组;需现场试验确定的渗透指标试验可将监理单位平行检测与第三方检测合并进行。监理检测试品严格禁止由施工单位代制、代送检测。为保证监理单位检测试样的真实性与代表性,对砼护坡预制块

 

及垫层等部位监理单位平行检测样品由业主及业主技术负责人进行见证取样(见附表2);监理单位试验样品未经见证取样,其试验结果不得作为工程计量、质量认定的依据。

③项目法人检测:套井回填、灌浆等施工是整治工程的关键部位,项目法人必须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第三方检测,检测费用由设计单位在实施方案编制中单列;厚度2米以上土方填筑、护坡预制块及垫层、溢洪道边墙及底板等必须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第三方检测;其他需抽检的项目视实际情况而定。

第十七条 整治工程内容原则上不予变更。在实施过程中如设计方案关系主体工程质量、安全,确需进行变更的,必须办理变更手续。

涉及大坝轴线位置重大调整、大坝防渗设计方案重大变更、泄水建筑效能形式改变、挡水与泄水建筑物基地处理方案改变等重大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组织参建各方及有关专家对重大设计变更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并向县水利水电局提出申请,申请包括重大设计变更申请书(文件格式)、重大设计变更设计说明及图纸。县水利水电局对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并批复。

一般变更由项目法人根据总投资控制的原则审批。

设计单位按照变更审批程序提供设计图纸,供施工单位组织实施。未经变更审批的图纸属无效图纸,不得进入工程计量与结算。

第十八条 为规范我县山塘验收资料,简化程序,由县水利水电局统一制定《新昌县山塘综合整治工程验收资料样本(试行)》供参建各方整理工程资料(见附件3)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必须建立整治工程施工现场标

 

识牌和安全台账制度,明确工程监督管理职责,明晰管理程序,

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目标的实现;山塘标识标牌树立按照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工程标识标牌标准(试行)》、《浙江省水利工程标识标牌设置指南(试行)》的通知(浙水科〔201613号)要求严格执行,可结合整治工程同步完成。

第二十条 对计划时间内未动工建设或建设内容未全部完成或不及时提供资料而无法组织完工验收等逾期未完成的项目,取消项目建设计划。项目实施单位负责解决先期投入的项目资金并落实该山塘的安全度汛措施,确保安全。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 整治工程资金管理严格按《新昌县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资金实行计划总投资(含重大设计变更后重新调整的计划投资)控制原则,超出部分由项目实施单位自行负责。

重大设计变更产生投资超过计划总投资的,由县水利水电局审批;经审批的重大设计变更,计划总投资作相应调整;变更增加的项目总投资不得超过年度预算安排。

工程动工后,拨付计划补助款的50%;项目通过完工验收并经审计部门审计,由项目法人提交财务资料,拨付剩余补助款。

第六章 工程验收

第二十二条 整治工程验收为分部工程验收、完工验收(如有捆绑招标,需进行合同工程验收)。

分部工程验收由监理单位组织,项目法人、项目技术负责人、

 

设计、施工单位有关技术人员参加并通过“分部工程验收签证”。

工程按设计内容全部完成、质量合格、验收资料按要求整理,项目法人初验合格,由项目法人向县水利水电局提交要求进行完工验收的报告。完工验收由县水利水电局主持,主持单位、项目法人、项目技术负责人、设计、监理、施工、质量监督、运行管理等单位代表及有关专家参加并通过“完工验收鉴定表”。

第二十三条 整治工程档案工作必须纳入建设管理工作的全过程。项目法人应加强工程资料的积累(包括建设前、中、后各阶段的影像资料),为今后运行管理提供基础依据。

第二十四条 项目验收后,要及时办理交接手续;项目受益村应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或完善各项工程管理措施,落实相应的人员和经费,加强建后管护,确保工程发挥预期效益。

第七章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新昌县水利水电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新昌2012年度山塘整治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新水电2012176号)、《新昌县万方以下山塘整治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新水电2014〕115号)、《新昌县重点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工程实施管理方案》同时废止。县水利水电局以前出台的有关山塘整治建设管理办法规定与本办法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新昌县水利水电局办公室                   20177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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