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新政办发〔2017〕8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央1号文件和省市县农业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激发农业科技人员活力,推动农业“论文写在大地上”,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创新试点的通知》(农办科〔2017〕17号)和《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开展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创新试点的通知》(浙农科发〔2017〕12号)文件精神,决定开展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创新试点工作,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方案如下:
一、总体思路
以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改革创新的系列方针政策为遵循,以现代农业技术需求和农民服务需求为出发点,以体制机制创新为途径,破除制约农技推广服务质量和效率的主要障碍,巩固我县屡年农技推广体系改革成果和农技推广、动植物防疫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三位一体”的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体系。进一步强化农技推广等农业公共服务机构公益性职责,激发农技人员和社会化服务组织为农服务活动,着力构建体系全、机制活、功能强、服务优的“一主多元”农技推广服务体系,有效支撑我县农业现代化建设。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公益主导,发挥市场作用。坚持国家农技推广机构的公共性和公益性,巩固其在农技推广中的主体地位和主导作用,注重运用市场机制,引导各类主体开展服务,提升服务供给质量和效率。
——坚持整合资源,形成推广合力。整合农技推广、科研教学和生产经营主体科技资源,探索构建推广资源向县域下沉集聚新平台,形成产学研结合、省市县互动、公共服务和社会化服务融合的农技推广新合力。
——坚持创新机制,激发工作活力。通过政策创设、机制创新,在事关农技推广体系长远发展的瓶颈问题上大胆突破,在整体激发农技推广体系活力上大胆探索,充分调动农技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坚持因地制宜,力求取得实效。根据各地体系现状、产业特点、服务需求,选准突破口,精准发力,形成各具特色的试点成果,体现“论文写在大地上”的绩效导向。
三、改革重点
(一)健全“一主多元”服务体系。
探索推广资源有效聚集的新途径、农科教对接的新模式,引导各类经营主体积极参与农技推广服务。
1.继续深化责任农技制度,进一步完善主管部门、管理单位、服务对象三方共同考核制度,尤其要增加农业经营主体等服务对象满意度的权重,注重考评结果的运用,建立激励措施,以有效发挥国家农技推广机构公益性职能。
2.构建农科教、产学研一体化的农技推广服务联盟及平台。围绕我县特色主导产业发展,积极探索由政府与省内外涉农科研教学单位建立合作关系,借鉴湖州“1+1+N”等地做法和经验,着力构建水稻粮食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等农技推广联盟和平台。并围绕粮油、茶叶、水果、蔬菜、花卉苗木等主导产业,建立若干个由省、市、县(乡)、乡土专家组成的产业技术团队,链接农业经营主体,并落实必要的资金扶持。形成“一个主导(特色)产业、一个技术团队、一批示范基地(主体)”的农技推广应用新机制。
(二)创新激励机制。鼓励在编在岗科研人员携带科研项目、成果或技术到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农业企业、合作社等农业经营主体从事科技研究、科技开发和科技服务工作或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创办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
1.离岗创业创新的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简称离岗人员,下同)在离岗期限内,保留人事关系不变。
2.离岗创业创新的期限可由离岗人员和所在单位协商确定。离岗人员确因创业创新需要申请延期的,所在单位原则应当同意。离岗期限最长不超过6年,且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3.离岗人员享有所在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岗位等级晋升权利,其聘任岗位不占所在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4.所在单位停发离岗人员的工资、补贴、奖金等待遇,由财政保障部分应及时返还财政。离岗人员的档案工资(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的工资标准)根据国家和省统一规定的调资政策由所在单位负责做好相应的调整工作。
5.离岗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年度考核,如实报告创业创新情况。所在单位根据离岗人员业绩和相关企业意见确定考核结果,除受党纪政纪处分、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等情形以外,一般定为合格等次;创业创新业绩特别突出的,可确定为优秀等次,不占所在单位考核优秀指标。
6.离岗人员的社会保险费用(含职业年金,不含工伤保险)由所在单位负责缴纳,其中,单位缴费部分由所在单位承担,所需经费按原渠道列支;个人缴费部分均由个人承担,并向所在单位缴纳。缴费基数参照所在单位同类人员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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