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新政办发〔2019〕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用地供后监管的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用地供后监管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整合我县存量建设用地资源,切实提高建设用地节约集约用地水平,促进经济转型升级,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3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明确建设项目用地供后监管对象、职责
(一)监管对象。
1.已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但未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时间开工建设的土地。
2.已动工建设但未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时间全部竣工验收的土地。
(二)监管职责。
属地乡镇街道(园区)为建设项目用地供后监管第一责任人,负责建立项目工程进度动态管理制度和项目跟踪管理台帐,督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按约定投资建设。国土局为建设项目用地供后监管的牵头部门,负责土地出让合同履约管理及闲置土地调查、认定和处置。发改、经信、财政、建设、环保、消防、电力、水务等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全程参与建设项目用地管理,确保建设项目顺利实施。
为督促项目按时开竣工,土地受让方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之前先与地块所在乡镇街道(园区)签订监管协议,对建设项目的开竣工日期等情况进行约定。
二、加强建设项目开竣工管理
(一)明确时限,合理设定开竣工、违约责任。
1.开工标准。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后,需挖深基坑的项目,基坑开挖完毕(涉及分期建设的地块,以一期建设开工为准)。
2.竣工标准。完成用地范围内全部建筑物及配套道路、绿化等建设,并取得建设部门颁发的《浙江省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竣工日期以用地单位依法取得建设项目(最后一期)规划核实确认书之日向前推30日。
3.违约责任。受让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开(竣)工的,均应给付违约金。本意见下发之日起,所有逾期开(竣)工建设项目的违约金,根据合同总价款或划拨价款的金额按每日0.1‰计收违约金。
如涉及重点工业项目、县级招商项目、政府投资项目等情况较为复杂的项目,提交县规划国土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包括是否同意延期开竣工、违约责任的减免等事项)。
因政府、政府有关部门或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导致的未按期开竣工的,经县政府批准可重新约定开工、竣工期限,不予追究用地单位的违约责任。
4.合理约定开竣工时间。原则上,受让人应于土地成交之日起1年内开工建设,工业用地开工建设后2年内竣工、经营性用地开工建设后3年内竣工。若有特殊原因,各乡镇(街道)、园区等单位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和项目的实际情况,在提交土地出让时提出合理的开竣工日期设定意见,再由国土部门审核后报县政府批准。对于确定后的开、竣工时间应由国土部门在《出让合同》中载明。
(二)明确程序,规范建设项目延期开竣工审批。
(1)申请。不能按期开工建设或通过竣工验收,受让人应提前30日向地块所在地乡镇街道(或园区)提出延期开工、竣工的申请,填写《新昌县建设项目用地开工延期审批表》(附表1)、《新昌县建设项目用地竣工延期审批表》(附表2),同时提供申请延期的相关证明。
(2)审批。地块所在乡镇街道(或园区)对受让人的申请应及时进行审查核实,查明未能按期开竣工是否存在政府性因素,并根据审查核实情况在相关《审批表》上签署审查意见并附详细的情况说明,明确消除政府性因素的计划、措施报县国土局审核。县国土局对乡镇街道(或园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如因政府性原因导致未能按期开(竣)工的,由其签署审核意见后,上报县政府审批。对该类延期开(竣)工,受让人无须缴纳违约金。原则上只能延期1次,延期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
如因用地单位自身原因造成未按期开(竣)工,但未涉嫌闲置土地的,由地块所在乡镇街道(或园区)签署审核意见后,上报县政府审批。对该类未按期开(竣)工情形,应由用地单位出具书面承诺,明确开(竣)工日期,并暂按承诺日期先行计缴违约金(应缴纳的违约金=土地出让总价款×合同约定的每日违约金标准×(已违约天数+按用地单位书面承诺的开(竣)工日期计算的预期违约天数))。用地单位按规定预缴违约金并经县政府同意延期的,实际应缴金额待土地复核验收后再行核算。违约金由属地乡镇街道(或园区)会同县国土局计算预收并缴入财政专户(附表3)。批准开工时间延期的,其竣工时间也做相应顺延,顺延竣工的不追究违约责任。
(3)变更。经批准后,出让人应与受让人签订延期开(竣)工日期的《出让合同补充协议》。
(三)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
1.此文件发布之前已出让(或划拨)的建设用地地块(房地产等经营性项目用地除外),已超过合同约定的开(竣)工日期或已批准同意的延建日期的,受让人可以向出让人提出一次开(竣)工延期申请,经县政府同意延期的,不再追究违约责任,但延长时间从文件发布之日起算,最长不得超过1年(含)。批准开工时间延期的,其竣工时间也做相应顺延,顺延竣工的不追究违约责任。
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新出让(或划拨)的建设用地地块严格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及监管协议的约定进行相关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