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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用地供后监管的实施意...

2021-06-03 新昌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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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办发〔2019〕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用地供后监管的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用地供后监管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整合我县存量建设用地资源,切实提高建设用地节约集约用地水平,促进经济转型升级,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3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明确建设项目用地供后监管对象、职责

(一)监管对象。

1.已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但未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时间开工建设的土地。

2.已动工建设但未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时间全部竣工验收的土地。

(二)监管职责。

属地乡镇街道(园区)为建设项目用地供后监管第一责任人,负责建立项目工程进度动态管理制度和项目跟踪管理台帐,督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按约定投资建设。国土局为建设项目用地供后监管的牵头部门,负责土地出让合同履约管理及闲置土地调查、认定和处置。发改、经信、财政、建设、环保、消防、电力、水务等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全程参与建设项目用地管理,确保建设项目顺利实施。

为督促项目按时开竣工,土地受让方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之前先与地块所在乡镇街道(园区)签订监管协议,对建设项目的开竣工日期等情况进行约定。

二、加强建设项目开竣工管理

(一)明确时限,合理设定开竣工、违约责任。

1.开工标准。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后,需挖深基坑的项目,基坑开挖完毕(涉及分期建设的地块,以一期建设开工为准)。

2.竣工标准。完成用地范围内全部建筑物及配套道路、绿化等建设,并取得建设部门颁发的《浙江省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竣工日期以用地单位依法取得建设项目(最后一期)规划核实确认书之日向前推30日。

3.违约责任。受让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开(竣)工的,均应给付违约金。本意见下发之日起,所有逾期开(竣)工建设项目的违约金,根据合同总价款或划拨价款的金额按每日0.1‰计收违约金。

如涉及重点工业项目、县级招商项目、政府投资项目等情况较为复杂的项目,提交县规划国土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包括是否同意延期开竣工、违约责任的减免等事项)。

因政府、政府有关部门或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导致的未按期开竣工的,经县政府批准可重新约定开工、竣工期限,不予追究用地单位的违约责任。

4.合理约定开竣工时间。原则上,受让人应于土地成交之日起1年内开工建设,工业用地开工建设后2年内竣工、经营性用地开工建设后3年内竣工。若有特殊原因,各乡镇(街道)、园区等单位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和项目的实际情况,在提交土地出让时提出合理的开竣工日期设定意见,再由国土部门审核后报县政府批准。对于确定后的开、竣工时间应由国土部门在《出让合同》中载明。

(二)明确程序,规范建设项目延期开竣工审批。

1)申请。不能按期开工建设或通过竣工验收,受让人应提前30日向地块所在地乡镇街道(或园区)提出延期开工、竣工的申请,填写《新昌县建设项目用地开工延期审批表》(附表1)、《新昌县建设项目用地竣工延期审批表》(附表2),同时提供申请延期的相关证明。

2)审批。地块所在乡镇街道(或园区)对受让人的申请应及时进行审查核实,查明未能按期开竣工是否存在政府性因素,并根据审查核实情况在相关《审批表》上签署审查意见并附详细的情况说明,明确消除政府性因素的计划、措施报县国土局审核。县国土局对乡镇街道(或园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如因政府性原因导致未能按期开(竣)工的,由其签署审核意见后,上报县政府审批。对该类延期开(竣)工,受让人无须缴纳违约金。原则上只能延期1次,延期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

如因用地单位自身原因造成未按期开(竣)工,但未涉嫌闲置土地的,由地块所在乡镇街道(或园区)签署审核意见后,上报县政府审批。对该类未按期开(竣)工情形,应由用地单位出具书面承诺,明确开(竣)工日期,并暂按承诺日期先行计缴违约金(应缴纳的违约金=土地出让总价款×合同约定的每日违约金标准×(已违约天数+按用地单位书面承诺的开(竣)工日期计算的预期违约天数))。用地单位按规定预缴违约金并经县政府同意延期的,实际应缴金额待土地复核验收后再行核算。违约金由属地乡镇街道(或园区)会同县国土局计算预收并缴入财政专户(附表3)。批准开工时间延期的,其竣工时间也做相应顺延,顺延竣工的不追究违约责任。

3)变更。经批准后,出让人应与受让人签订延期开(竣)工日期的《出让合同补充协议》。

(三)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

1.此文件发布之前已出让(或划拨)的建设用地地块(房地产等经营性项目用地除外),已超过合同约定的开(竣)工日期或已批准同意的延建日期的,受让人可以向出让人提出一次开(竣)工延期申请,经县政府同意延期的,不再追究违约责任,但延长时间从文件发布之日起算,最长不得超过1年(含)。批准开工时间延期的,其竣工时间也做相应顺延,顺延竣工的不追究违约责任。

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新出让(或划拨)的建设用地地块严格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及监管协议的约定进行相关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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