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新政办发〔2018〕15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
《新昌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予以贯彻落实。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新昌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实施程序,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加强政府投资事中事后监管,根据《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政府利用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安排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政府投资分为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和投资补助、转贷、贷款贴息等方式,本办法只适用于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主要包括:
(一)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城乡公用设施、人防工程等基础性项目;
(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公益性项目;
(三)促进中心镇、特色镇等乡镇发展的重要项目;
(四)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五)电子政务和信息化类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项目造价管理应当遵循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
第五条 县发改部门为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编制和下达、前期审批、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县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县工业园区和县级以上中心镇根据授权办理各自辖区内的项目审批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财务活动的监督管理。
审计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经信、教体、国土、环保、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卫计、公管办及其他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区域规划、专项规划和发展建设规划,由政府有关部门和项目单位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县发改部门组织咨询论证后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
列入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应当从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选取。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应当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计划安排和计划执行情况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第八条 县级各部门、乡镇及园区应于每年第三季度提出下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建议。县发改部门将汇总的政府投资项目,按照项目性质、功能、投资总额分类,会同县财政、国土部门经综合平衡财政资金、用地指标等建设要素后提出下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最终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及县委常委会议审议后下达当年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一经下达原则上不予调整。在执行过程中确需增减政府投资项目的、总投资超过计划10%(含)以上或不足计划70%的由发改局财政局审核后报县政府批准。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政府投资总额;
(二)具体项目名称、责任单位、建设规模和内容、建设期限、项目总投资、年底形象进度目标、年度投资额以及资金来源;
(三)政府投资项目的用地规模;
(四)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落实资金或明确资金来源,资金未落实或未明确的,不得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第十二条 县财政部门应当合理安排年度建设资金预算,并根据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和预算安排,按照预算级次、拨款程序、项目进度、投资比例拨付项目建设资金。
第三章 前期管理
第十三条 为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简化审批程序,对于采用购置形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包括建筑物及设备),仅编报和审批项目建议书;其他政府投资项目可合并编报、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不再单独审批项目建议书。其中:总投资2000万元以下或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直接合并编报和审批初步设计。需报上级部门审批的项目,仍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办理。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实行项目网上一口受理、网上办理、规范透明、限时办结,同时实行信息公开、协同监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县发改部门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前,应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咨询和论证,重大项目可委托符合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
政府投资项目涉及举债的,应当由县财政部门出具政府债务风险评估意见,未通过政府债务风险评估的县发改部门一律不得审批。
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影响重大的,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应当采取听证会、征询会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
第十六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
合并编报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估算、资金筹措以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初步分析,应当对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是否必要、合理、可行以及社会效益、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落实各项建设和运行保障条件。
第十七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前(仅审批初步设计的在初步设计批复前),规划建设部门应当出具规划选址意见书,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出具用地预审意见。项目业主凭赋码信息表办理规划选址意见书、土地预审等相关前期手续。无需出具规划选址意见书和用地预审意见的,须由建设局和国土局分别出具相关证明。
项目开工建设前,项目业主应当依法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或者履行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
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确定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及进行初步设计的依据。
第十八条 项目业主单位应按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估算投资,选择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规划设计方案报县规划部门审核,有条件的应当进行多方案论证比选。
第十九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项目业主单位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规划设计方案,编制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
初步设计应明确各单项工程或者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项目概算、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并达到国家规定的深度。
设计单位应严格按有关规范、规定和已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估算投资进行限额设计,不得漏项设计、有意压低概算或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及突破批准的建设规模和投资。
第二十条 项目概算由县发改部门负责审查,项目概算可委托符合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审核后确定。
第二十一条 委托评估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项目后评价所需经费,由县财政统筹安排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