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新政办发〔2018〕12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
《新昌县东梅区块土地征收补偿方案》已经县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新昌县东梅区块土地征收补偿方案
为确保东梅区块开发建设顺利实施,维护公共利益,保障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土地征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新昌县征收集体土地办法》(县政府第28号令)与《新昌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新昌县征地区片综合价的通知》(新政发〔2017〕80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区块建设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土地征收范围:以规划建设用地红线为准。地块四址为东至36省道控制线,南至东宅村,西至梅林山村,北至钦寸水库库区控制线。其他用地征收范围根据实际需要由新昌县东梅区块开发建设领导小组确定。
二、新昌县大市聚镇东梅区块项目拟征收土地房屋搬迁范围通告发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红线控制范围内抢种新种的花木、果树、茶叶等多年生经济作物,一律不予补偿;搭建抢建的建筑物及房屋装修、建坟、开挖水塘鱼塘、挖土、取土烧砖、取沙取石及安装埋设管道、线路等,一律不予补偿。
三、新昌县东梅区块开发建设领导小组为本区块政策处理工作的领导协调机构,负责重大事项决策,部门协调及疑难问题处置等工作;新昌县大市聚镇人民政府为东梅区块土地征收工作实施主体单位(以下简称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土地征收、房屋搬迁、坟墓迁移、线杆迁移、清表交地等政策处理和具体事务工作;新昌工业园区管委会为征收使用方,负责按期落实补偿资金,征收政策的调研和制定等工作。
四、项目建设涉及电力、通信、广播、有线电视等线杆和线路设施迁移的,由其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按规划和施工进度,负责做好迁移工作。县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各司其职,通力协作,确保东梅区块开发建设顺利实施。
五、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和补助办法
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按《新昌县征收集体土地办法》(县政府第28号令)与《新昌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新昌县征地区片综合价的通知》(新政发〔2017〕80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1.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分为耕地类和林地(未利用)二类,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和土地分类以专业测绘机构勘察测绘为准。
2.耕地类(包括水田、旱地、园地、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为水田4.5万元/亩(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林地(未利用地)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2.3万元/亩(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
3.地上青苗、经济作物、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原则上按新政发〔2017〕80号文件规定执行。
(1)对水田不种多年生经济作物的奖励每亩1200元,对旱地不种多年生经济作物的奖励每亩800元。
(2)花木苗木补偿,分为收购补偿与迁移补助两种方式,收购补偿按评估价的65%补助青苗费,在规定期限内领取青苗费的,奖励评估价的5%。收购补偿处置的花木,兑现后花木产权归征收使用方所有,从资金兑现到村之日起执行;迁移补助处置的花木,在规定期限内迁移的,按评估价的40%补助迁移费。
(3)套种多年生经济作物的,主要以多年生经济作物为主体,扣除相应套种多年生经济作物的面积计算兑现。
(4)青苗评估补偿工作流程参照《新昌县大明市区块青苗评估补偿管理实施办法》(新政办发〔2016〕148号)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