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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重新印发新昌县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预...

2021-06-03 新昌县 收藏
朗读

新政办发〔2018〕11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

现将修订后的《新昌县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等6个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新昌县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事故分级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领导机构

2.2  日常办事机构

2.3  现场处置机构

3  运行机制

3.1  预警和预防

3.2  应急处置

3.3  后期处置

4  应急保障

4.1  人力保障

4.2  通讯保障

4.3  物资保障

4.4  技术保障

4.5  医疗保障

4.6  治安保障

5  监督管理

5.1  宣传和培训

5.2  预案演练

5.3  奖励和责任

6  附 则

6.1  预案管理

6.2  解释部门

6.3  实施时间

新昌县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县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机制,提高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降低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可能危及周边区域公共安全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道路交通事故。

(1)事故后果已经或可能导致2人以上死亡的;

(2)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可能导致严重后果的;

(3)境内路段因暴雨、浓雾、冰雪、塌方等恶劣天气和地质灾害及其它灾害连续引发交通事故的;

(4)其他可能引发严重后果急需联合处置的道路交通事故。

1.4 工作原则

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应当贯彻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的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安全、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处置专业队伍的培训和装备器材的配备,增强应急处置人员的自我防范意识和防护能力。

(2)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后果的严重程度、所需动用的资源以及影响范围等因素,分级设定和启动相应预案,组织响应、结束及善后等工作。

(3)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落实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各项措施,建立应对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快速反应机制,做到常备不懈,快速反应,处置得当。

1.5  事故分级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及道路交通事故严重程度、涉及范围等,划分为特别重大交通事故(Ⅰ级)、重大交通事故(Ⅱ级)、较大交通事故(Ⅲ级)和一般交通事故(Ⅳ级)四级。

(1)特别重大交通事故(Ⅰ级):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交通事故(Ⅱ级):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交通事故(Ⅲ级):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交通事故(Ⅳ级):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县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领导机构、办事机构、应急处置工作组组成。

2.1 领导机构

2.1.1 县应急指挥部组成

县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总指挥,由县府办分管副主任、县公安局分管副局长、县安监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成员为县委宣传部(县新闻办)、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建设局、县环保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卫计局、县消防大队、事故发生地乡镇(街道)等单位负责人。

2.1.2 县应急指挥部职责

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一次死亡2人以上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1)启动(结束)预案应急响应,作出重大处置决策。

(2)指挥各部门之间的协同作战。

(3)划定事故现场警戒范围,实施必要的交通管制及其它强制性措施,防止次生事故发生。

(4)组织各种物资装备的供应,检查督促事故处置任务的完成。

(5)对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评价和总结。

(6)重大问题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和市公安局请示、报告。

2.1.3 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县委宣传部(县新闻办):指导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新闻报道,拟定对外宣传口径,负责协调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新闻报道工作,必要时组织新闻发布会,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加强网上舆论的管理和引导。

(2)县安监局:负责对事故处置的具体指导和协调,组织有关专家参加事故处置,会同县公安局等部门对事故责任进行倒查,追究责任人相关责任。

(3)县公安局:负责接警、现场处置、现场警戒勘查、组织救援、疏导交通、疏散群众、调查取证、控制交通肇事者、实施交通管制、事故原因调查和认定、损害赔偿调解、事故责任倒查和向上级报告情况等。

(4)县交通运输局:负责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公路、水路交通保障工作,负责事故现场道路的抢险抢修,提供运输车辆,疏运事故现场人员及物资。

(5)县发改局:协调安排排险物资器具与人员。

(6)县建设局:负责事故现场的城镇道路、路灯、供水、煤气等公用设施的抢险抢修,确保道路畅通。

(7)县卫计局:负责伤员的医疗救护和医疗卫生保障工作,组织力量进行现场急救,并指导现场救护及防疫工作,确保“绿色通道”畅通无阻。

(8)县消防大队:负责事故现场灭火,破拆变形事故车辆,排除载运易然、易爆、剧毒、易腐蚀等危险化学品车辆因事故造成的险情。

(9)县环保局:负责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处置及其污染程度监测,指导对危险化学品扩散、蔓延的控制工作。

(10)县气象局:预警和发布可能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恶劣天气;及时提供事故现场以及周边范围的天气情况。

(11)县民政局:协助做好死伤家属及伤者本人的安抚、赔偿工作,及时运送遇难尸体,妥善处理死者后事。

(12)县外事办、侨办:负责协调处理事故中伤亡的涉外人员的有关善后处理工作。

(13)县教体局:负责协调处理事故中伤亡的学生的有关善后处理工作。

(14)保险公司:负责因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车辆损失等财产的理赔工作。

(15)县纪委监委:负责对各有关部门履行监督职能,及时查处违反本预案的行为,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违纪责任。

2.2 日常办事机构

2.2.1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成

县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公安局,负责全县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的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县公安局分管副局长兼任。日常事务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负责办理。

2.2.2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县应急指挥部的各项指令,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2)及时收集、分析相关信息和工作情况,向县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和应急处置具体措施。

(3)及时总结和推广各地处置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经验。

(4)督导、检查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5)督促相关单位根据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性质,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6)完成县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3  现场处置机构

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县应急指挥部应根据交通事故严重程度、涉及范围和救援行动的需要,派出县指挥部部分领导、专家和应急处置队伍赶赴现场,设立现场指挥部。参与现场应急处置行动的相关部门和单位,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实施现场应急处置和救援行动。

2.3.1  现场指挥部组成

(1)发生特别重大、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县指挥部负责设立现场指挥部,由县指挥部领导和事发地乡镇(街道)主要领导等组成,指挥长由指挥部总指挥指派。

(2)发生较大道路交通事故,以事发地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为主,设立现场指挥部,县指挥部办公室派出工作组参与和指导现场应急处置行动。

(3)发生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由事发地镇乡(街道)交通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负责设立现场指挥部,县指挥部办公室视情派出工作组,协助指导现场应急处置行动。

现场指挥部应当设置于交通事故现场附近。

2.3.2  现场指挥部主要职责

(1)制定具体行动方案,及时掌握现场的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处置方案和力量,做出决策。

(2)统一指挥协调各部门之间协同作战,组织各种物资装备的供应,检查督促处置任务的完成。

(3)保持与县指挥部的通信联络,及时报告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施救行动进展等情况,组织实施现场应急处置和善后处理工作。

(4)负责现场处置工作全过程的调查评估工作。

2.3.3  现场行动组

现场指挥部统一调配现场应急处置力量,根据现场灭火实际需要,建立若干行动组,对交通事故应急处置行动进行分工和落实:

(1)现场处置组:由县公安局牵头,根据事故情况划定现场警戒区域,进行现场警戒,疏散无关人员,疏导交通,指挥抢救车辆有序停放,维护事故现场秩序;做好现场勘查、拍照和摄像,提取和固定痕迹物证,查清事故当事人身份,控制交通肇事者,寻找目击证人等调查取证工作;现场处置完毕的交通恢复工作。

(2)抢险救援组:由县应急办牵头,负责组织救援人员进行救生排险,抢救伤员,搜寻解救遇险和被困人员,消除潜在危险,防止火灾、爆炸等次生灾害发生,协助公路部门及时对事故现场道路的抢险抢修,保障救援物资及疏运事故现场人员车辆顺利畅通,协助环保部门对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进行处置,并控制危险化学品的扩散和蔓延。

(3)医疗救护组:由县卫计局牵头,及时组织急救人员,启动交通事故伤员抢救绿色通道,全力抢救伤员,努力把人员伤亡降到最低限度。

(4)新闻宣传组:由县委宣传部牵头,负责协调有关部门适时组织新闻发布,加强舆论引导;积极做好媒体记者的登记接待和服务引导工作;加强对媒体报道情况和网上舆情的收集整理、分析研判及引导,协调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5)善后工作组:由县政府牵头,协调公安、民政、卫生、财政(救助基金)、保险等部门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做好尸体停放、检验、认领、火化等处置工作;做好事故伤员及其他乘客、人员的安置工作;做好事故死伤者家属的接待和安抚工作;做好现场遗留物品的清理、登记及认领工作;协助保险部门依法做好交通事故伤者抢救费用支付及伤亡人员财产理赔工作。

指挥部根据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需要,必要时协调驻新部队参与救援。

3  运行机制

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运行机制为预防预警(事先)、应急处置(事中)、后期处置(事后)三个方面。具体包括信息监控、信息报告、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应急指挥、现场施救、安全防护、应急结束、后期处置等环节。

3.1预防和预警

加强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预警预防机制建设,建立畅通的信息报送渠道,严格重要信息报告制度,完善快速应急信息系统。

3.1.1 信息监控

各职能部门要整合道路交通检测、监控技术装备资源,完善道路交通事故监测预警平台,实现公安、交通运输、气象、卫计等部门间的信息互通,逐步形成完善的预警工作机制。对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隐患和苗头,要进行全面评估,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解决。

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要加强对道路交通事故多发地段和交通违法行为的整治力度,努力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从源头上防止事故发生。

3.1.2 信息报告

县公安局要按照“迅速、准确”的要求,做好重特大的信息报送工作,确保信息畅通。

3.1.3 应急响应

县公安局接到报案后,在第一时间内开启交通事故伤员抢救“绿色通道”,尽最大努力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如判定事故已经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严重社会危害时,应立即向县委、县政府和市公安局报告并通知安监、卫生、消防、环保等相关部门,立即派员赶赴现场参与救援处置。

县政府是预警响应、先期处置的第一组织责任单位,全面负责全县范围内重特大恶性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县公安局是预警的第一响应队伍。各相关部门和事故发生地镇(乡)政府、街道要积极按照县政府要求做好预警响应、先期处置工作。

(1)应对一般交通事故,启动一般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县级交通事故应急预案视情启动。

(2)应对较大交通事故,启动县级交通事故应急预案,有关一般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必须启动。

(3)应对特别重大、重大交通事故,或涉及跨地区或超出县政府应急处置能力,需要联合相关地区共同实施救援和处置的较大交通事故,启动跨区域交通事故应急预案,有关县级、一般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必须启动。特别重大、重大交通事故发生后,县指挥部应迅速协调各方力量全力参与应急处置。

3.2 应急处置

县应急指挥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及时、有效地开展应急处置。各应急处置队伍应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迅速实施应急处置工作,全力控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发展态势,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

各成员单位接到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处置命令后,立即派出有关人员赶赴现场,按照预案和处置规程,协同配合,共同实施应急处置行动。

3.2.1现场施救

各应急处置队伍快速、果断地进行现场施救,全力控制事故态势,防止事故扩大。

(1)在医疗救治人员到达现场之前,事先到达事故现场的应急处置力量应当按照救护操作规程,对事故伤员进行现场分类检伤,对伤情危险者开展现场急救。公安部门要积极协助医疗急救部门运送伤员,必要时可以征用过往车辆。

(2)公安交警部门赶赴现场后,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分流车辆、疏导交通,保护现场痕迹物证,固定相关证据。

(3)消防部门负责破拆车辆,解救因车辆颠覆、变形被困于车内的人员。

(4)公安部门其他警力负责做好现场治安秩序维护和人员疏散工作。

(5)遇有车辆坠河等事故,事故发生地政府负责调集专业人员、工具进行营救、打捞。

(6)卫计局负责组织开展对事故伤亡人员的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防疫工作。

3.2.2  安全防护

(1)自身防护。参加现场应急处置的人员,必须加强个人安全防护。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采取各种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进出事故现场的管理程序。

(2)现场防护。现场指挥部根据应事故具体情况,明确群众安全防护的必要措施,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的范围、方式、程序并组织实施,协调卫生部门组织医疗防疫与疾病控制。公安部门负责设置事故现场警戒,实施交通管制,疏散现场无关人员,防止事故扩大和蔓延,造成其他人员伤害。

3.2.3恢复交通

现场施救完毕后,应及时清理现场,修复受损交通设施,恢复正常交通秩序。对一时难以排出的隐患,应及时采取改道分流等措施恢复道路交通。

3.2.4信息发布

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后,按照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工作的有关要求,做好现场采访和新闻发布工作。信息发布及新闻报道应坚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原则。

指挥部会同有关部门及时采取授权发布、接受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发布信息,组织报道。

3.2.5应急结束

在各项应急处置行动结束、应急工作实施完毕、事故影响消除后,由指挥部宣布应急期结束。应急期结束后,各有关单位必须及时补充物资和器材,重新回到应急准备状态。

3.3 后期处置

3.3.1善后工作

由县政府牵头,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人社局、县总工会、县民政局、县环保局、保险公司以及事故发生地乡镇(街等相关部门参加,组成善后处置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处置现场清理、物资和劳务征用、人员安置和赔偿、葬丧抚恤、污染物收集处理等善后工作。

3.3.2事故处理

县公安局应及时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做出事故责任认定,依法追究交通肇事者法律责任。会同县安监局成立事故责任调查组,对事故责任进行倒查,必要时可邀请县人民检察院参与。

3.3.3社会救助

伤亡人员较多,肇事车主和保险公司均无力解决的,由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或赔付。

3.3.4保险理赔

保险机构要依据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按照救援优先、特事特办原则,先行垫付伤者抢救治疗费和死者葬丧费,积极开展赔付工作。

3.3.5总结备案

及时总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和教训,为改进应急管理、完善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体系提供借鉴。

4  应急保障

4.1人力保障

各成员单位要准备充足的力量投入应急处置行动,同时要积极引入社会救援力量参与应急处置工作,选择信誉好、装备精良、施救能力强的单位作为救援联动单位,一旦发生重特大恶性道路交通事故,能够迅速赶赴现场进行施救,及时恢复道路交通并救援受困人员。

4.2通讯保障

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协调有关部门,建立稳定、可靠、便捷、保密的通讯手段,明确处置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参与部门、单位和有关人员的通讯联系方式,并建立备用方案和通讯录,确保处置行动能够快速有效展开。

4.3物资保障

财政部门应及时拨付专项资金用于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施救及受伤人员的抢救治疗工作,为事故善后处理提供经费保障。公安、消防等部门要配足相应的通讯器材、现场照明车、勘查车、吊车、清障车等应急救援装备,切实提高重特大恶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科技含量。

4.4技术保障

成立县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专家组,明确联系方式,为应急处置决策提供支持。组织开展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救援等技术研究,不断提高处置和救援工作水平。

4.5医疗保障

县卫计局要制定相应的应急准备措施、医疗卫生队伍和医疗卫生设备、物资调度等方案,确保救治及时,医药、器材充足。

4.6治安保障

县公安局必要时可以实施交通管制,对重特大恶性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外围的交通路口实施定向、定时封锁,严格控制进出现场的人员,避免出现以外人员伤亡或引起现场混乱。指挥事故现场内人员的撤离,保障车辆顺利通行,指引应急救援车辆进入现场,及时疏通堵塞路段。维护撤离区和人员安置区场所的社会治安,加强撤离区内和各封锁路口附近重要目标和财产的安全保护。

5  监督管理

5.1  宣传和培训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各类新闻媒体,广泛宣传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和道路交通事故的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努力营造群防群治的社会舆论氛围。

要建立常规性培训制度,加强对应急处置人员和救援人员的岗前培训,使其了解和掌握事故应急处置的工作原则、方法,熟悉处置程序。常规性培训一般每年进行1次。

5.2  预案演练

指挥部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合成演习和模拟演练,检验应急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县重特大恶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各个部门、各单位演练工作进行检查。

5.3 奖励和责任

5.3.1表彰奖励

对在应急抢险救援、指挥、信息报送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的;

(2)积极参与事故抢险,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免受损失或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处置工作提出重大建议且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5.3.2 责任追究

在重特大恶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规定制定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2)不及时报告事故真实情况,延误处置时机的;

(3)不服从命令和指挥,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处置资金或物资的;

(5)阻碍应急处置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应急处置工作行为的。

6  附 则

6.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公安局会同县级有关部门制订,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和修订本预案。

6.2 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公安局负责解释。

6.3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新昌县大型群众性文体活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目 录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指导思想

1.3  适用范围

1.4  处置原则

2  组织指挥

2.1  领导小组

2.2  办事机构

3  现场处置和组织分工

3.1  现场指挥部

3.2  职责分工

3.3  处置措施

4  工作要求

5  附 则

5.1  解释部门

5.2  实施时间

新昌县大型群众性文体活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依法妥善处置大型群众性文体活动事故,维护全县社会稳定和治安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处置大型群众性文体活动事故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1.2 指导思想

坚持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以维护社会稳定和治安秩序,确保大型活动安全顺利进行为目标,以防止发生伤亡和聚众打砸抢烧为重点,综合运用各职能部门多种手段,力争把事故控制于始发状态和尽可能小的局部范围内,尽最大努力确保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切实维护政治稳定和社会稳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大型群众性文体活动事故是指在大型体育比赛、文娱、商贸、庆典等活动中发生的严重影响活动正常进行、危及公共秩序及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的聚众滋事或者骚乱行为。

(1)因大型活动本身特性所引起的各类群体性治安事件,如:球迷闹事;歌迷追堵明星、冲击舞台;大型活动中的拥挤、哄抢、舞台坍塌等造成伤亡事件。

(2)因大型活动的外部因素引发群体性治安事件,如:上访群体冲击大型活动现场、拦截领导车辆;露天活动因天气突变引起骚乱等事件。

1.4 处置原则

(1)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集合有关主管部门处置的原则。大型群众性文体活动事故发生后,党政领导和主管部门领导要亲临现场,做好矛盾化解工作。公安机关要维护好现场秩序,保护现场工作人员的安全,正确判断事故发生是否具有暴力性质及暴力程度,有针对性地采取分类处置措施。

(2)防止矛盾激化原则。对参与群众性活动的群众,在事故发生后,要坚持可散不可聚、可解不可结、可顺不可激,以教育疏导为主,力争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或初始阶段。

(3)慎用警力和强制措施原则。要根据重大群体性事件的性质、起因和规模来决定是否使用、使用多少和如何使用警力,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来决定是否采取强制措施。要防止使用警力和强制措施不慎而激化矛盾,防止警力和强制措施使用不当使事态扩大。

(4)公安机关慎用武器警械原则。处置大型群众性文体活动事故现场的民警应当携带必要的警械装备,但一般情况不携带武器。现场外围备勤的民警可以根据需要配备武器。使用警械和武器,应当严格依照《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规定执行。使用催泪弹和武器须经现场指挥批准。

(5)依法果断处置原则。对大型群众性文体活动中发生的骚乱、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活动,要抓住时机,坚决依法果断处置,控制局势,尽快平息事态,防止事态的扩大蔓延。

(6)紧急抢险原则。对发生人员伤亡的群众性文体活动事故要迅速控制、隔离闹事区域,及时抢救伤员,确保群众生命安全,防止伤亡事件升级。

2  组织指挥

2.1  领导小组

成立新昌县大型群众性文体活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由县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县委办、县府办、县委政法委、县委宣传部、县公安局、县文广局、县教体局、县经信局、县卫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综合执法局、县供电局、事件发生起因地乡镇(街道)、县消防大队、县武警中队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组成,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大型群众性文体活动事故处置。

2.2  办事机构

新昌县大型群众性文体活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现场处置组、医疗卫生组、后勤保障组、善后处置组、舆论引导组。

(1)办公室。设在县公安局,由县公安局政委担任办公室主任,分管副局长担任副主任,成员由各相关科所队长组成。主要职责:及时向党委、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领导小组报告事故的情况和准备采取的重大措施;根据领导小组的决定发布有关紧急处置大型群众性文体活动事故的命令和通告;统一组织、调动、使用各警种警力和武器装备;根据领导小组的决策、指令和现场实际情况,决定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2)现场处置组。由县公安局牵头负责,事故发生地乡镇(街道)、文广局、教体局、经信局等相关部门、消防大队、武警中队参加。主要职责:负责现场教育疏导工作,力争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和初始阶段;组织实施现场处置工作。

(3)医疗卫生组。由县卫计局牵头负责,其下属有关单位参加。主要职责:组织急救队伍,对发生大型群众性文体活动事故中受伤人员及时抢救,提供所需药品和器材。

(4)后勤保障组。由县府办牵头负责,县供电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卫计局、事故发生地乡镇(街道)和活动主办单位等部门、单位参加。主要职责:负责后勤保障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讯、电力救护等应急器材器械和相关物资。

(5)善后处置组。由事故发生地乡镇(街道)牵头负责,县公安局、县文广局、县教体局、县经信局、县卫计局等单位参加。主要职责:尽快恢复社会治安秩序,对受伤人员及伤亡人员家属提供心理、医疗、基本生活条件等方面援助,做好政策引导工作。

(6)舆论引导组。由县委宣传部牵头负责,县公安局、县文广局、县教体局、县经信局等单位参加。主要职责:做好网上网下舆论引导工作,大型群众性文体活动事故的有关情况需要公共报道的,必须经县委、县政府审核同意并报上一级党委、政府批准,以适当的形式发布。

3  现场处置和组织分工

3.1  现场指挥部

成立现场处置指挥部:由县分管领导担任总指挥,县公安局分管副局长、事故发生地乡镇(街道)、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担任副指挥。

现场指挥部主要职责: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组织实施处置工作;可视情决定实施现场管制措施;紧急情况下,有权决定采取控制现场事态的一切有效措施。

3.2  职责分工

发生大型群众性文体活动事故,县各部门、相关乡镇(街道),务必按照以下职责和任务分工实施:

(1)情况信息工作。由相关乡镇(街道)、县公安局及活动主办单位负责。要派专人进入现场了解情况,会同活动主办单位,掌握第一手资料,为指挥部决策当好参谋,做好上情下达,下情上报。

(2)现场疏导工作。由相关乡镇(街道)、县公安局及活动主办单位负责。要第一时间摸清引发事故因素的来龙去脉,做好教育疏导工作,力争将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和初始阶段。

(3)现场取证勘查工作。由县公安局负责。要以公秘相结合方式,采用录音、照相、摄像等手段全力以赴做好现场取证、勘查工作,要按照相关要求,明确分工、落实任务。

(4)现场处置工作。由县公安局负责,必要时协调综合执法局参加协助。具体工作如下:

①县公安局分管副局长组织警力以公开治安管理形式赴现场,维护好现场治安秩序,教育疏散事故现场群众,监视控制身处现场的劣迹人员,配合实施强制处置,适时抓获现行违法犯罪人员。

②根据现场指挥部命令,深入现场开展宣传教育疏导工作,并根据需要落实好高音喇叭宣传车和手提喇叭,适时发布有关警告和通告。

③县公安局作为处置工作的主力,担任强行拦截、隔离、驱散、强制平息事态的任务,应根据需要落实警棍、盾牌、催泪弹等非杀伤性器材。

④负责疏散现场行人、车辆,维护现场周围的交通秩序。必要时对现场实施封闭式交通管制,禁止无关车辆及人员通行。

(5)救援工作。由县卫计局、县消防大队负责。组织好医护、消防力量在现场备勤,现场出现需要救助、救治情况,及时提供救援。

(6)调查处理工作。由县公安局、县文广局、县教体局、县安监局等部门负责,及时查清事故性质和基本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3.3  处置措施

大型群众性文体活动事故处置措施主要有以下5种,处置工作由指挥机构根据事件发展和处置需要,灵活加以运用:

(1)现场管制措施。

处置大型群众性文体活动事故,可以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下列现场管制措施:

①封闭现场和相关地区,未经检查批准,任何人不得进入;

②设置警戒带,划定警戒区域;

③实行区域性交通管制;

④守护重点目标;

⑤查验现场人员身份证件,检查嫌疑人员随身携带的物品;

⑥未经现场指挥批准,任何人不得在事故现场进行录音、录像、拍照、采访、报道等活动。

(2)强制性措施。

处置大型群众性文体活动事故,可以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下列强制性措施:

①强行将闹事人员或进行煽动的人员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及时控制局面,确保大型活动正常进行;

②发布命令或通告,责令围观人员立即离开事故现场,责令主办单位暂停和停止大型活动,责令聚集的人员在限定时间内迅速疏散;

③对超过限定时间仍滞留现场的人员,可以使用必要的驱逐性或制服性警械强行驱散,但要尽量避免伤亡;

④对正在进行打砸抢烧的人员,应当立即制止并带离现场或者予以拘留;

⑤对非法携带的武器、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予以收缴,并依法处理有关责任人员。

(3)现场取证措施。

在处置大型群众性文体活动事故时,可以依法采取公开与秘密相结合的方式及时取证,为现场处置和事后依法处理提供证据。

(4)审查处理措施。

对被强行带离现场或者被拘留的人员,应当在24小时以内进行审查,及时依法处理。

对大型群众性文体活动事故中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外国人,应依照我国法律有关规定和国际惯例处理。需采取强制措施,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通知其所属国家驻华使馆、领事馆。

(5)现场清理措施。

在大型群众性文体活动事故处置过程中,应当及时救治受伤人员。事故平息后,立即清理现场,撤除路障,解除现场管制和交通管制,恢复正常社会秩序。

4  工作要求

(1)切实加强情报信息工作。严格大型群众性文体活动审批管理,公安部门要严格审查大型群众性文体活动的保卫方案,同时,密切注视掌握各种可能发生事故的苗头和动向。事发地派出所一旦接获事故情况报告,要在5分钟之内报告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迅速组织力量,10分钟内出警赶赴现场,事发地乡镇(街道)应迅速组织力量做好劝阻疏导工作。如劝导无效,即实施管制、疏散等相应的处警措施。事故平息后,要组织力量清理现场,恢复秩序。

(2)各参战的工作人员、公安民警必须严格执行本预案,严明纪律、服从指挥,绝不允许擅离职守或自行其事,对违反本预案规定,给工作造成影响的,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3)执勤队伍中,除指定人员外,其它公安民警一律不准携带杀伤性武器,未经指挥部或现场指挥最高负责人的批准,任何民警不得随意使用杀伤性武器。

(4)在处置过程中,参战人员要严格依法办事,切忌简单粗暴、感情用事。

5  附 则

5.1  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新昌县公安局负责解释,并根据情况及时进行修订。

5.2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新昌县重大火灾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目 录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组织指挥机构

2.2  日常办事机构

3  事故分级

3.1  特别重大火灾事故(Ⅰ级)

3.2  重大火灾事故(Ⅱ级)

3.3  较大火灾事故(Ⅲ级)

3.4  一般火灾事故(Ⅳ级)

4  监测预防

4.1  火点监测

4.2  火灾预防

4.3  隐患消除

5   应急响应

5.1  先期处置

5.2  分级响应机制

5.3  信息报送与处置

5.4  医疗卫生救护

5.5  应急救援人员安全防护

5.6  群众安全防护

5.7  跨区域增援

5.8  案件查处

5.9  信息发布

5.10  应急结束

5.11  后期处置

5.12  事故调查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保障

6.2  资金保障

6.3  力量和装备保障

6.4  技术保障

7  宣传、培训与演练

7.1  宣传

7.2  培训

7.3  演练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8.2  奖励与责任

8.3  管理与更新

8.4  解释部门

8.5  实施时间

新昌县重大火灾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县火灾事故应急处置机制,科学有效地调度救援力量,正确采用各种战术、技术,快速实施灭火救援行动,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新昌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新昌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需要联合相关部门共同实施救援和处置的较大以上火灾事故。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损失。在处置火灾事故时,始终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保障人民群众财产和公共设施的安全,把火灾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2.防消结合,以防为主。各级部门和消防部门要开展经常性的防火宣传教育,加强防火基础设施建设,整改、消除各类消防隐患,从源头上预防重大火灾的发生。

3.统一领导,协同作战。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尽职尽责,密切协作,协调有序地开展火灾扑救、人员救治和善后处理工作。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全县火灾事故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组织指挥机构、日常办事机构、现场处置机构组成。

2.1  组织指挥机构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火灾事故,涉及跨县或超出事发地县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较大火灾事故,需要联合相关部门共同实施救援和处置的,成立新昌县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应急救援行动。

2.1.1 县指挥部组成

总指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

副总指挥:县公安局、县消防大队、县安监局主要负责人。

成员:县公安局、县消防大队、县委宣传部、县经信局、县安监局、县纪委监委、县民政局、县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卫计局、县环保局、县气象局、县供电局、县电信局、县人武部、县武警中队负责人。

2.1.2 县指挥部职责

(1)统一指挥全县特别重大、重大火灾事故应急救援行动。

(2)负责启动本预案应急响应。

(3)组织指导全县较大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4)对救援行动作出决策,下达命令和执行监督。

(5)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救援,紧急指挥调度应急储备物资、交通工具及相关设施设备。

(6)向县政府报告事故和救援进展情况,必要时报请县政府请示绍兴市政府,要求启动绍兴市重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7)向公众、新闻媒体发布有关信息。

2.1.3 成员单位职责

(1)县公安局:负责组织事故现场警戒和人员疏散,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安全保护,依法严厉打击火灾事故中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现场秩序稳定;加强对现场及周边道路的交通管理,保障救援交通畅通。

(2)县消防大队:负责县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负责重大火灾事故报告,提出启动本预案建议;督促各街道、镇、单位制定完善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全县灭火救援演练;建立火灾事故救援专家组;组织火灾事故调查。

(3)县委宣传部:在县指挥部的领导下,负责火灾事故的舆论导控工作。

(4)县经信局:负责组织协调有关物资和能源的应急供应和保障工作。

(5)县安监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参与火灾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6)县纪委监委:组织各级监察部门对有关部门在处置火灾事故中履行职责、工作效能及救援资金、物资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纪行为。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并追究在重大火灾事故的防范、发生中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责有领导责任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的行政责任。

(7)县民政局:负责遇险人员的临时性生活安置,协助有关部门制定伤亡人员的抚恤和救济。

(8)县建设局:负责组织和协调火灾发生地供气部门及时调整管网压力,或关闭火灾发生地需要关闭的供气管道阀门。

(9)县交通运输局:负责保障应急物资和应急人员的道路运输工作。

(10)县卫计局:负责组织现场救护及转运伤员,并统计救治人员情况;必要时组织全县范围医疗专家进行会诊和技术指导,减少人员伤亡。

(11)县环保局:负责事故发生地及周边地区环境的监测和实时报告。对事故产生的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的处置提出建议,并协助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12)县气象局:负责为灭火救援提供气象资料和短临、短期天气预报,并对特殊火灾可能造成的大气化学污染扩散方向作预测,与环保部门联合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对可能因雷电引发的火灾进行鉴定。

(13)县供电局:协调相关地区电力部门采取断电、做好临时应急保障供电措施,为救援行动顺利进行提供电力保障。

(14)县电信局:根据重大火灾救援行动需要,协调相关电信运营企业做好现场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确保指挥畅通。

(15)县人武部、武警中队:当发生大面积火灾或危险化学品燃烧事故时,根据县指挥部的要求,组织、指挥所属预备役部队、民兵参与扑救和安全保卫工作。

其他县级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火灾事故应急救援行动需要,在县指挥部的组织、协调下,做好相关工作。

2.2 日常办事机构

县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为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县消防大队,负责综合协调和日常工作。主要职责为:

1.受理特别重大、重大火灾信息并立即上报县指挥部。

2.制定全县较大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演习方案。

3.统计分析本县较大火灾事故规律、特点,为修订、完善本预案提供科学依据。

4.向县指挥部提供启动本预案的建议,并做好预案启动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5.完成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3  现场处置机构

火灾事故发生后,县指挥部根据火灾事故严重程度、涉及范围和灭火行动的需要,派出县指挥部部分领导、专家和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现场,设立现场灭火指挥部。参与现场应急灭火行动的相关部门和单位,在现场灭火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实施现场应急处置和救援行动。

2.3.1 现场灭火指挥部组成

(1)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火灾事故,县指挥部负责设立现场灭火指挥部,由县指挥部领导和事发地乡镇(街道)主要领导等组成,指挥长由指挥部总指挥指派。

(2)发生较大火灾事故,以事发地县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为主,设立现场灭火指挥部,县指挥部办公室派出工作组参与和指导现场应急救援行动。

(3)发生一般火灾事故由事发地乡镇(街道)火灾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负责设立现场灭火指挥部,县指挥部办公室视情派出工作组,协助指导现场应急救援行动。

现场灭火指挥部应当设置于火灾事故现场附近。

2.3.2 现场灭火指挥部主要职责

(1)制定具体行动方案,及时掌握现场的变化情况,适时调整灭火救援方案和力量,做出决策,下达灭火指令。

(2)统一指挥协调各部门之间协同作战,组织各种物资装备的供应,检查督促灭火救援任务的完成。

(3)保持与县指挥部的通信联络,及时报告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灭火行动进展等情况,组织实施现场应急处置和善后处理工作。

(4)负责现场处置工作全过程的调查评估工作。

2.3.3 现场灭火行动组

现场灭火指挥部统一调配现场应急处置力量,根据现场灭火实际需要,建立若干行动组,对火灾事故应急救援行动进行分工和落实:

(1)救援行动组:负责为现场灭火指挥部提供战术依据,制定现场救援行动方案,指挥调动消防力和装备进行增援。该组由消防部门负责。

(2)医疗救护组:负责协调各医疗机构赶赴现场抢救伤员。该组由卫生部门负责。

(3)治安维稳组:负责进行现场治安维护,确保救援现场治安秩序稳定,该组由公安部门负责。

(4)后勤保障组:负责救援所需物资和装备的供应和运送,该组由经信部门牵头,交通、铁路等部门参与。

(5)环保监测组:负责事故发生地及周边地区环境的监测和实时报告。该组由环保部门牵头,气象部门参与。

(6)专家咨询组:负责指导战术方案的制定,为指挥部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对火灾性质、发展趋势进行判断和评估;决定消防力量行动的安全保障等。该组由消防部门牵头,县防雷管理机构参与。

(7)火灾原因调查组:依据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有关规定,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处理意见。该组由消防部门牵头,其他相关单位参与。

(8)宣传报道组:根据事件级别,在县指挥部的领导下,县两办信息科、新闻(网络)发言人、外宣办(新闻办)、新闻单位记者到现场或县公安局联勤指挥部,迅速拟定官方通稿,经县两办统稿后,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已掌握的事实类信息。必要时召开新闻发布会。

3  事故分级

根据火灾重大事故严重程度、涉及范围等,划分为特别重大火灾事故(Ⅰ级)、重大火灾事故(Ⅱ级)、较大火灾事故(Ⅲ级)和一般火灾事故(Ⅳ级)四级。

3.1  特别重大火灾事故(Ⅰ级)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火灾事故:

(1)造成6人以上死亡,或损失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

(2)重要建筑(设施)发生火灾,已经或可能造成巨大损失和影响的。

(3)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储备可燃或有毒物资的大型(专用)仓库、基地发生火灾,已经或可能造成巨大损失和影响的。

3.2  重大火灾事故(Ⅱ级)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火灾事故:

(1)造成2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或造成6人以上重伤的,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2)重要建筑(设施)发生火灾,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

3.3  较大火灾事故(Ⅲ级)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火灾事故:

(1)造成1人死亡,或重伤3—5人,或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2)重要建筑(设施)发生火灾,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损失和影响的。

(3)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中型企业,储备可燃或有毒物资的中型(专用)仓库、基地发生火灾,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损失和影响的。

3.4  一般火灾事故(Ⅳ级)

(1)造成2人以下重伤的或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2)重要建筑(设施)发生火灾,已经或可能造成一定损失和影响的。

(3)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企业,以及储备可燃或有毒物资(专用)仓库、基地发生火灾,已经或可能造成一定损失和影响的。

4  监测预防

4.1  火点监测

县公安局及消防大队必须建立严格的值班制度,保证24小时不间断值班,迅速、准确受理火灾报警,并及时发出相应指令。

任何人发现火灾时,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4.2  火灾预防

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由有关主管部门实施。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不断提高全县火灾防控能力。

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严格履行《消防法》赋予的消防安全职责及其他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积极预防火灾事故发生。

4.3  隐患消除

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加强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定期监督检查。公安消防机构发现火灾隐患,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采取措施,限期消除隐患。

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要自觉接受公安消防机构的消防监督检查。对公安消防机构提出的整改意见应当认真办理,及时消除隐患。

5  应急响应

5.1  先期处置

火灾事故发生后,县政府应立即按照本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指挥公安、消防、安监、卫计、环保等部门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尽可能控制火灾蔓延、扩大,严防次生灾害的发生,迅速抢救受伤和受困人员。

有关部门按规定,迅速、准确将火灾事故和先期处置情况逐级上报至县指挥部办公室。

5.2  分级响应机制

火灾事故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县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火灾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县公安局、有关部门根据情况给予协调支援。

(1)应对一般火灾事故,启动一般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县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视情启动。

(2)应对较大火灾事故,启动县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有关一般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必须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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