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2016年9月,省公安厅制定出台了《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案件快速办理工作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在全省全面推行行政案件快速办理机制。今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公安部新修订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全面吸收了我省的相关做法,在办案程序中增加了“快速办理”一节。鉴于2016年省厅出台的规定属于试行文件,需要根据贯彻执行情况及时作出修改完善,同时部程序规定关于快速办理适用范围等部分内容与省厅规定有所不同,需要对规定作出相应调整,以保持与上位规定的一致。在充分调研论证基础上,从提升办案效率与规范执法行为并重的思路进行修改。
本次修改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根据部程序规定内容作出调整。
(一)修改快速办理的定义及适用范围。(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
(二)明确询问时全程录音录像的,可不再制作询问笔录。(第七条第一款第(四)项)
(三)增加快速办理案件的基本取证要求。(第九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