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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对下司巷旧城区改建项目征收范围内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
新政发〔2019〕49号
因下司巷旧城区改建项目需要,需对下司巷旧城区改建项目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下司巷旧城区改建项目征收范围确定后,南明街道办事处组织征询被征收人的改建意愿,同意改建率为95.16%,符合相关规定,可进行下司巷旧城区改建项目。该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经多方论证,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改完善向社会公布,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已作评估,征收补偿费用已足额到位、专户存储,补偿安置用房已筹措落实到位,房屋征收实施条件已具备。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下司巷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
一、征收目的:因下司巷旧城区改建项目需要,对下司巷旧城区改建项目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
二、征收范围:东至文体路,南至人民中路,西至规划红线,北至鼓山东路(详见下司巷房屋征收红线图)。征收房屋总建筑面积约7.8万平方米,征收总户数约516户(家)。
三、责任单位
房屋征收部门:新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新昌县南明街道办事处;
征收补偿资金筹措单位:新昌县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新昌县旅游集团有限公司;
安置用房责任单位:新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新昌县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新昌县南明街道办事处;
搬迁企业生产发展用地落实责任单位:新昌县高新技术园区管委会、新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四、实施时间:2019年8月13日至2020年3月31日为房屋征收实施期限;2019年12月6日至2019年12月15日为征收评估公示复核期;2020年1月15日前为签约期,其中2019年12月30日前可全额享受争先签约奖,2020年1月8日为享受争先签约的截止日期,2020年2月19日前为先搬迁期,2020年2月29日前为搬迁期。
五、征收补偿依据: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新昌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新政发〔2015〕17号)、《新昌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与奖励实施规定》(新政发〔2019〕16号)等相关法规政策的规定。
六、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因下司巷旧城区改建项目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在签约期限内达到签约比例百分之九十的,补偿协议生效;未达到上述签约比例的,补偿协议不生效,房屋征收决定效力终止。房屋征收决定效力终止的,县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书面告知被征收人。
七、征收补偿与搬迁义务: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按照《下司巷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及相关法规政策的规定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补偿协议生效后履行补偿义务;被征收人按照《下司巷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签约期限内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生效后履行搬迁义务。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八、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绍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九、征收现场办公地点:新昌县南明街道人民中路257号(建设银行新昌县支行东侧);联系电话:0575-86012555;监督举报电话:0575-86073075。
附件:下司巷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新昌县人民政府
2019年10 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主送: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
抄送:县委各部门,人大办、政协办,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各群团。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0月22日印发
附件
下司巷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规范下司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浙江省和新昌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相关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目的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需对下司巷区块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
二、征收范围
征收范围为:东至文体路,南至人民中路,西至规划红线,北至鼓山东路(详见下司巷房屋征收红线图)。
三、调查基本情况
该项目征收房屋总建筑面积约7.8万平方米,征收总户数约516户(家)(最终的户数以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份数为准)。
四、征收补偿依据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新昌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新政发〔2015〕17号)、《新昌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与奖励实施规定》(新政发〔2019〕16号)等相关法规政策的规定。
五、征询改建意愿
因下司巷旧城区改建项目需要征收房屋,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组织征询被征收人的改建意愿;百分之九十以上被征收人同意改建的,方可进行。
六、被征收房屋用途和面积的确定
被征收房屋的产权所有人、建筑面积、性质用途以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为确认依据,权证记载情况与不动产登记簿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未办理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则以其他合法有效凭证为确认依据。确切补偿面积以具有房地产测绘资质的房地产测绘机构测绘面积为准,但测绘复核面积小于权证面积的,除有证据证明权证面积确有错误外,按权证记载的房屋建筑面积进行补偿。
征收砖混结构个人住宅房屋,同一楼梯单元相同套型房屋因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改变或者申报登记不一致等原因造成房屋所有权证记载建筑面积不一致的,统一按最大套房屋建筑面积进行补偿(带阁楼的顶层房屋除外)。
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合法房屋,给予补偿。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对房屋合法性、用途性质不明确或有疑问的,由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本着秉承历史、尊重事实的原则,以权属联合认定小组集体讨论形式予以认定。
七、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不能协商选定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确定,或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随机确定。
参加投票确定或者随机确定的候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少于三家。投票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应当有过半数的被征收人参加,投票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获得参加投票的被征收人的过半数选票。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被选定或者确定后,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作为委托人与其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
八、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的确定
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标准容积率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
被征收人合法占用土地面积未达到标准容积率的,多余部分的土地,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相关规定评估后确定的评估价值予以补偿。标准容积率为:住宅用房1.5,工业用房1.2,办公、商业及其他用房1.5。
九、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救济途径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复核评估不收取费用。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十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十、征收住宅房屋的补偿安置
征收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行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被征收人只能选择一种补偿安置方式。
(一)货币补偿方式。
1.被征收房屋及其装修、附属物的价值由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临时安置补偿费。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按补偿标准给付临时安置补偿费。补偿标准: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2元,计发12个月。
3.货币补偿补助。
(1)住宅房屋(含车棚、车库、地下室)按评估比准价乘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作为基数,给予20%的奖励。被征收人自房屋征收红线通告之日(房屋征收决定未作出或效力终止的除外)或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生效之日起24个月内,在本县行政区域内购买新建商品住宅房屋或二手住宅房用于安置的,按以上基数再给予10%的购房奖励(二次交易房价格一律按县政府公布的《二手住宅房区域中心价》计算);但实际购买资金少于基数的,按实际购房资金的10%奖励。重新购房奖励的操作程序按照《新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货币安置10%重新购房奖励相关规定的通知》(新建〔2017〕197号)。
(2)非成套独有个人住宅房屋,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未达到规定容积率的,多余部分的土地,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相关规定评估后确定的评估价值予以补偿,并按上述多余部分土地评估价值的20%给予奖励。
(二)产权调换方式。
1.住宅房屋安置房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