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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2021-06-03 新昌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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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我县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多渠道解决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9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准入、配租、退出、维修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开公平、规范管理”的工作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向符合规定条件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人才租赁住房及其他政策支持性住房统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供应体系。

第五条 县政府统筹全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对涉及全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协调和监督。

县建设局是本县公共租赁住房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开展建设、保障工作。

县发改、财政、国土、质监、消防、气象、民政、人力社保、公安、市场监管、税务、住房公积金、人民银行银监、监察、统计、审计等相关部门及各乡镇(街道)应各司其职,协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建设管理

 

第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通过投融资等方式筹集的资金;

(二)经政府批准可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仅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使用);

(三)出租公共租赁住房及配套设施回收的资金;

(四)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中长期债券等方式筹集的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的资金;

(五)社会捐赠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资金。

第七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资金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贷款、维护、管理和投资补助,不足部分由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列支。

企业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应优先用于归还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和管理支出。

第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应予以税收优惠支持,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营性服务收费按最低收费标准收取。

第九条  根据住房保障规划,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县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住房保障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保证供应。

第十条  在商品住宅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其建设用地以招拍挂方式供应;独立选址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其建设用地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住房困难职工较多的单位,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的前提下,经县政府批准,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可以利用自用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筹集渠道主要包括:

(一)政府或企业投资新建、改建、配建和收购;

(二)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拆迁安置房等按有关规定调剂转换的;

(三)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的。

第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并完善小区内外市政配套设施建设。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以满足基本居住需求为原则,符合安全卫生标准和节能环保简装饰的要求,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三条  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的配套基础设施、公共建筑应当与对应住宅项目的配套基础设施、公共建筑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同步建设并同期交付、共同使用。独立选址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建筑规模不超过项目地上建筑物总建筑面积的10%。

第十四条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非成套住房。成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

第十五条  成幢公共租赁住房原则上按幢办理产权登记。严禁改变公共租赁住房性质,变相出售或违规使用。

 

第三章  准入管理

 

第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方式分为发放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两种形式

第十  公共租赁住房主要面向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和创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引进人才等群体。根据保障需求和房源建设情况,分类、分期制定受理条件,确定保障对象,实行梯度保障。

第十  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保障分为四个类型

一类保障家庭:申请家庭系持有《新昌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救助证》的非农户籍家庭;

二类保障家庭:申请家庭人均年收入在同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40%及以下的非农户籍家庭;

三类保障家庭:申请家庭人均年收入在同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60%及以下的非农户籍家庭;

四类保障家庭:申请家庭人均年收入在同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80%及以下的家庭。

(一)供应对象的收入标准、住房困难等具体申请条件按期实行动态调整,由建设局会同财政局、人力社保局等部门确定,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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