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新政发〔2019〕28号
新昌县人民政府于2018年5月30日作出《关于对岙桥里旧城区改建项目征收范围内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附:《岙桥里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新政发〔2018〕33号),对岙桥里旧城区改建范围内房屋实施征收,被列入征收范围的你户被征收人在上述《岙桥里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搬迁期限内,经现场征收工作人员多次与被征收人协商仍未达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新昌县人民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法对你户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房屋征收部门:新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址:新昌县南明街道鼓山中路7号。
法定代表人金泽昀,职务局长。
被征收人:
吕连君,男,1958年11月1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4195811110012),住所地:新昌县南明街道湖头桥19-3号。
被征收房屋地址:新昌县南明街道湖头桥19—3号。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于2019年3月8日报请本机关,要求依法对被征收人座落于新昌县南明街道湖头桥19—3号房屋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经审查,因新昌县南明街道岙桥里旧城区改建需要,本机关于2018年5月30日作出《关于对岙桥里旧城区改建项目征收范围内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附:《岙桥里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新政发〔2018〕33号),新昌县南明街道湖头桥19—3号房屋位于本次征收红线范围以内,系被征收房屋。该房屋未办理相关权证,经测绘建筑面积为293.93平方米。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为2018年8月10日前。在签约期限内房屋征收工作人员曾与被征收人多次协商,因被征收人不同意签订协议,故未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成补偿协议。签约期限届满后,本机关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方案告知书送达被征收人,告知被征收人可以在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方案告知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补偿方式作出选择,逾期不选择补偿方式的,补偿方式由补偿决定确定。在告知的期限内,被征收人未对补偿方式作出选择。
根据浙江和诚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新昌分公司出具的估价报告,被征收人房屋的评估价值为人民币2438173元,房屋装修价值98311元及附属物价值16879元。现房屋征收部门以被征收人未在《关于对岙桥里旧城区改建项目征收范围内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附:《岙桥里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新政发〔2018〕33号)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达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为由,于2019年3月8日向本机关提出申请要求依法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