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新政办发〔2019〕3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各单位:
《新昌县人民政府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新昌县人民政府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实施办法
宪法宣誓是国家工作人员履行国家赋予职责的重要仪式。为激励和教育政府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依法履职尽责,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浙江省组织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实施办法》和《绍兴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实施办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宣誓人员范围
县政府任命的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县政府工作部门的副职,县政府派出机构、县政府其他部门和单位(以下统称“县府各部门”)的正、副职等国家工作人员,在任命后进行宪法宣誓。
二、宣誓誓词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
三、宣誓组织
县政府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宣誓,由县政府组织,县政府办公室会同县委组织部负责具体工作。宣誓仪式由县长或受县长委托的副县长监誓,由县府办主任或受县府办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
四、宣誓仪式的程序及形式
(一)宣誓仪式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主持人宣布宪法宣誓仪式开始;
2.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3.主持人宣读县政府任命文件;
4.宣誓人在监誓人监督下进行宪法宣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