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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2021-06-03 新昌县 收藏
朗读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老龄化需要,进一步完善我市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改善居住条件,方便居民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4〕13号)及省建设厅等9部门《关于开展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浙建〔2016〕6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遵循“业主自愿、自主实施,政府引导、各方支持,因地制宜、兼顾各方,试点先行、有序推进”原则。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经本单元、本幢或本小区房屋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书面同意且签订协议,并依法妥善处理好周边相邻关系。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的业主同意。加装电梯后,相邻住宅业主日常生活受到直接影响的,加装电梯的业主应当与相邻住宅业主协商解决。

二、适用条件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绍兴市范围内城镇国有土地上四层及以上(含架空层),未设置电梯的非单一产权的多层住宅,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加装电梯:

(一)未列入房屋征收范围和计划;

(二)具有合法的房屋权属证明;

(三)满足建筑物结构安全、消防安全和有关城市规划等规范、标准要求。

三、实施主体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可以以住宅小区、幢或单元为单位提出申请。以小区为单位申请加装电梯的,申请人为该小区业主委员会;以幢或单元为单位申请加装电梯的,申请人为该幢或单元业主。分单元加装电梯不影响本幢房屋其他单元结构安全和安全疏散的,可以以单元为单位申请。

申请人负责意见统一、工程报建、设备采购、工程实施、维护管理等相关工作。申请人可以推举业主代表作为实施主体负责上述工作,也可以书面委托电梯企业、具有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等作为实施主体代理上述工作。受托人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四、资金保障

(一)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所需建设资金及运行使用、维护管理资金等由业主自行承担,具体费用可根据业主所在楼层等因素协商,按一定分摊比例共同出资。业主可以申请使用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

(二)市区范围内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政府给予资金补助25万元/台,其中市政府给予各区政府10万元/台的一次性资金奖励,由市财政直接拨付区财政。各县(市)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的资金补助额度及方式,由各县(市)根据实际自行制定。涉及管线迁移所需费用,由区、县(市)政府和管线迁移单位各承担50%。

(三)因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具体办法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法制定。


五、组织实施

(一)制定方案。申请人应当依法委托原建筑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进行专项设计。专项设计方案应当符合日照、结构安全、消防安全、井道底坑质量、应急救援和电梯等相关标准、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

(二)签订协议。申请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业主应当就下列事项协商一致,并形成书面协议:

1.电梯使用单位(人)和管理责任人;

2.加装电梯工程费用的预算及其筹集方案;

3.电梯维护保养方式及运行、保养、维修、检验检测等费用分担方案;

4.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应当由业主协商确定的其他事项。

在协商的同时,申请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业主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屋建筑结构安全检测单位,对拟加装电梯的住宅楼结构进行安全性检测,由检测单位出具检测意见。经检测,不存在结构安全隐患的,方可申请加装电梯。

电梯的管理责任人依照《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予以确定。

(三)协议公示。上述方案、协议和业主签订的同意加装电梯书面意见由加装电梯房屋所在社区,在拟加装电梯所在物业管理区域单元楼道口、小区公示栏等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日。对公示情况,由申请人形成公示报告。

(四)协议备案。公示期间,无异议或因加装电梯可能受到影响的利害关系人无实名制书面反对意见的,由所在社区和街道(乡镇)盖章备案。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的,应实名书面向社区反映。所在社区应当组织调解,调解不成功的,社区不予备案。

(五)施工图审。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设计方案经所在社区和街道(乡镇)备案后,由申请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改建工程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经有资质的图审机构审查后,报所在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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