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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昌县农村饮用水安全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6-03 新昌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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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

现将《新昌县农村饮用水安全运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31日    

 

新昌县农村饮用水安全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序推进农村饮用水达标提标工作,全面落实“三个责任”、“三项制度”,建立健全县级统管长效机制,实现农村饮用水标准化、专业化管理,确保农村饮用水安全运行,根据《浙江省农村饮用水达标提标行动计划(2018-2020年)》(浙政办发〔2018〕114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域范围内的所有农村饮用水工程,具体分为城市管网延伸工程、乡镇水厂、村级水站(包括联村水站、单村水站)三个类别。

第三条  成立县农村饮用水安全运行管理领导小组(见附件),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县农饮办”),办公室设在新昌县水利水电局,负责全县农村饮用水工程规划、考核、督查等工作。县水务集团为县级统管机构,下属农村饮用水管理单位负责全县农村饮用水工程运行管理。其中城市管网延伸工程由水务集团参照城市供水管理,乡镇水厂日常运行由各乡镇委托水务集团管理,村级水站的净化消毒工作由水务集团派员(或委托第三方)负责管理。属地乡镇(街道)负责落实乡镇水厂和村级水站的水源保护、制水设施及供水管网维修养护、水费收缴等工作。县卫生健康局(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乡镇水厂及村级水站的水质检测工作。县生态环境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县的水源保护工作。 县供电局负责指导落实农村饮用水工程运营用电保障工作,落实供水电价优惠政策。县税务局负责指导落实农村饮用水工程建设运营税收优惠政策。

第四条  设立全县农村饮用水安全管理专项资金,由县财政予以保障,主要用于村级水站的净化消毒、水质检测、宣传培训等工作。

 

第二章  供水管理

 

第五条  城市管网延伸工程的责任主体是县人民政府,乡镇水厂、村级水站的责任主体是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监管主体为县水利水电局和县卫生健康局,县生态环境局协同监管。

第六条  农村饮用水安全运行实行县级统管、镇村协管的管护模式。城市管网延伸工程的管护主体是县水务集团(村级二次及以上的增压泵站由各受益村运行养护);乡镇水厂的管护主体是乡镇所属的供水机构(其中厂内运行管理委托县水务集团实施);村级水站的管护主体是村民委员会(其中站内净化消毒工作由县水务集团组织实施),联村水站由涉及村组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进行管护。

各管护主体要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水源保护、日常巡查、制水设施及供水管网检修和养护、水费收缴等工作,建立管护日志,健全供水档案,确保设施的正常、安全运行。

第七条  乡镇(街道)应落实专人负责辖区内农村饮用水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指导、督促落实水厂(站)建档立卡、日常管护、素质培训、水费收缴、水源保护、问题整改等工作,配合做好水质检测工作。

第八条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督促指导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做好全县农村饮用水的水质检测工作,各管护主体应将水质检测结果及时向受益人口公布。

第九条  供水管理单位进行供水设施抢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给予支持和配合,不得阻挠或者干扰。

供水管理单位应当优先保证农村居民生活用水的供应,不得擅自停止供水。因工程施工和检修等原因确需临时停止供水时,应当在临时停止供水前24小时通知用户,并向乡镇(街道)报告;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需抢修时,应当尽早通知用户,报告当地乡镇(街道),并组织力量尽快恢复正常供水。

 

第三章  用水管理

 

第十条  农村饮用水应当实行有偿供水、计量收费,水价按照“补偿成本、合理受益、公平负担、优质优价”的原则确定。

(一)城市管网延伸工程水价根据新昌县城市供水相关规定执行。

(二)乡镇水厂的水价制定由所在地乡镇(街道)根据供水成本,召集受益村庄代表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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