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一、起草背景
为加快我县建筑业转型升级,推进绿色建筑发展,提升建筑业综合实力,实现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更好地发挥建筑业在我县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89号)和《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企业转型升级加快推进建筑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绍政办发〔2019〕9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政策意见。
二、主要依据
本政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 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89 号)和《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企业转型升级加快推进建筑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绍政办发〔2019〕9 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
三、政策要点
1.加快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积极开展建筑产业现代化试点示范,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基地(企业),一次性分别予以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2.推进“联合体”投标模式。在房建、市政、公路、铁路、轨道交通、隧道、快速路等专业领域项目招标时,可设置“接受联合体投标”等条款内容,让县内符合要求的施工总承包资质企业,以股份合作或项目合作等方式对接央企、国企和民营企业,组建“联合体”,共同承建本县工程项目。
3.推进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管理。倡导政府性投资工程项目带头实行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管理模式,相关经费允许在工程项目预算中列支;鼓励发展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管理企业,在企业注册、资质申报、财政政策上给予支持和帮助。
4.鼓励企业行业争先。对当年获国家、浙江省、绍兴市“建筑强企”、“龙头、骨干企业”、“领跑企业”等政府性荣誉称号的企业,一次性分别予以100 万元、50 万元、20 万元的奖励。
5.扶持企业挂牌上市。鼓励建筑业企业通过跨地区跨行业收购、兼并、重组等形式整合资源,进一步优化企业经营模式,积极参与到对资本要求高的融投资建造项目中。对建筑业企业实现境内上市的,一次性予以300 万元的奖励;境外上市的,一次性予以100 万元的奖励;新三板挂牌的,一次性予以80 万元的奖励。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成长板挂牌的,一次性予以30 万元的奖励。
6.鼓励企业多做贡献。建筑业企业当年度营业收入在0.5(含)-1.5亿元之间并同比增长20%及以上,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奖励;在1.5(含)-3.5亿元之间并同比增长20%及以上,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奖励;在3.5(含)-5.5亿元之间并同比增长20%及以上,一次性给予15万元的奖励;在5.5(含)-7.5亿元之间并同比增长20%及以上,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奖励;在7.5(含)亿元以上并同比增长20%及以上,一次性给予25万元的奖励。
7.对当年建筑业企业施工总承包资质晋升为特级的,奖励200万元;晋升为一级的,奖励100万元;晋升为二级的,奖励30万元。当年专业承包资质晋升为一级的,奖励15万元;晋升为二级的,奖励5万元。当年勘察设计、监理、工程咨询企业晋升甲级的,奖励10万元;晋升乙级的,奖励5万元。
8.招商引资至新昌注册施工总承包资质二级及以上建筑业企业,从注册当年起六年内,每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第一年至第三年给予企业地方经济发展贡献50%的奖励,第四年至第六年给予企业地方经济发展贡献30%的奖励。施工总承包资质特级的建筑业企业,可实行一企一策。公司承诺十年不迁出新昌,如违反应当退回所有奖补资金。通过重组、合并、分立等方式引进建筑企业(施工总承包资质二级及以上)产生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