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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滨东路至S219省道接线工程房屋搬迁补偿及安置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
《江滨东路至S219省道接线工程房屋搬迁补偿及安置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予以贯彻落实。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新昌县江滨东路至S219省道接线工程房屋搬迁补偿及安置方案
为确保新昌县江滨东路至S219省道接线工程的顺利实施,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财产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土地征收和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新昌县征收集体土地办法》(县政府第28号令)和《新昌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与奖励实施规定的通知》(新政发〔2019〕16号)、《新昌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新政发〔2016〕20号、新政发〔2017〕30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新昌县新民片东环路道路、桥梁工程建设项目房屋搬迁补偿及安置方案》(下称《方案》)。具体如下:
一、搬迁目的:新昌县江滨东路至S219省道接线工程的需要。
二、搬迁范围:以规划红线为准(详见《江滨东路至S219省道接线工程房屋搬迁红线范围》)。
三、实施主体:南明街道办事处负责江滨东路至S219省道接线工程房屋搬迁红线房屋搬迁的组织实施(以下简称实施单位),承担房屋拆除补偿的具体事务工作。新昌县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搬迁使用方,负责按期落实提供补偿资金、搬迁政策的调研和制定,落实规划选址、土地报批等工作。
四、实施时间:以实施单位公告为准。
五、被搬迁房屋所有人权利的行使:鉴于农村房屋权属的特殊性,由户主代表户内所有成员行使被搬迁房屋所有人的权利和义务。户主因故不能行使权利和义务的,应书面委托授权户内其他成员或其他自然人行使。
六、评估机构选定:在县评估机构选库范围内,由实施单位与被搬迁房屋所有人协商确定。
七、被搬迁房屋价值评估的确定:搬迁房屋价值的评估时点由实施单位确定,被搬迁房屋及其装修、附属物和设施等补偿,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八、测绘评估要求:受委托的房屋测绘、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独立开展测绘、评估工作,并将测绘、评估以及其他调查情况在搬迁范围内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公示期间,实施单位须安排测绘、评估和搬迁事务工作人员到固定场所解释,接受咨询服务。对确属错误的,及时予以修正答复。经公示无异议的内容,作为补偿安置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