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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印章刻制治安管理工作规定(试行)》的通...

2021-06-03 新昌县 收藏
朗读

各市、县(市、区)公安局:

现将《浙江省印章刻制治安管理工作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工作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治安管理总队。

???

浙江省公安厅?

2020年12月14日

浙江省印章刻制治安管理工作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印章刻制治安管理工作,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助力优化营商环境,根据《浙江省印章刻制治安管理办法》《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规定》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管辖区域内的印章刻制治安管理工作。

第三条 印章刻制经营单位负责本单位的治安管理工作,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为治安责任人。

第二章从业单位审批及备案

第四条从事公章刻制经营业务的,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可以选择一般程序或者告知承诺审批方式向经营地县级公安机关申请特种行业许可证。

第五条申请特种行业许可证的,经营场所应当符合下列治安安全条件:

(一)设有单独的公章刻制间以及存放成品公章的保管库房;不具备设置单独保管库房条件的,应当在公章刻制间内配备存放成品公章的保险柜;

(二)安装、配备符合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采集、上传公章备案信息要求的摄像头、打印机、扫描仪或者高拍仪等设施设备。

第六条申请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浙江省特种行业许可申请登记表;

(二)营业执照;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件;

(四)标明经营场所主要功能区、安全防范设施设备分布的平面示意图及相关说明。

采用告知承诺审批方式的,需另行提供两份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字盖章的承诺书。

第七条 对于准予许可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为公章刻制经营单位开通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账户。

第八条 公章刻制经营单位可以在准予许可的公安机关管辖区域内增设营业网点。新增营业网点的治安条件应当符合本规定第五条规定。

经公安机关现场检查符合条件的,在原特种行业许可证副本中注明营业网点的经营地址,并加盖公安机关规范名称章;不符合条件的,不得从事公章刻制经营业务。

第九条 特种行业许可证正本应当悬挂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副本放置在经营场所内。

增设的营业网点应当放置加盖公安机关规范名称章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第十条 公章刻制经营单位改变字号名称、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应当自营业执照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凭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件及特种行业许可证,向准予许可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换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在原经营区域内变更经营地址的,经营场所应当符合本规定第五条规定。

变更经营地址不在原经营区域内的,应当向原准予许可的公安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并按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申请特种行业许可证。

第十一条 公章刻制经营单位的特种行业许可证被吊销、注销的,公安机关应当收回特种行业许可证,并注销该经营单位的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账户。

第十二条 从事私章刻制经营业务的,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或者自营业执照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经营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浙江省私章刻制业备案登记表;

(二)营业执照;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件。

第十三条 委托他人申请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或者私章刻制业备案的,需同时提供受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和委托书。

第十四条 申请人可通过现场、邮寄、网上等形式申请特种行业许可证或者提交私章刻制业备案资料。

通过网上提交申请,本规定第六条、第十二条所列材料及相关表单信息可以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共享信息查询核实的,申请人可不提供或者填写。

第十五条 采用一般程序审批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决定。采用告知承诺审批方式审批的,应当场作出决定。

申请私章刻制业备案的,应当当场受理办结。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在门户网站、行政审批中心公布或者放置印章刻制行政许可、备案相关的资料和表单,方便申请人知悉、下载、获取。

第三章 公章刻制及备案

第十七条 需要刻制公章的单位或者机构,应当在注册地市级行政区域内的公章刻制经营单位刻制。

私章刻制经营单位不得承接公章刻制经营业务。

第十八条 单位或者机构办理刻制或者领取公章的人员应当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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