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
为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持续实施“工业立县、生态兴县、创新强县”战略,努力实现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和《浙江省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办法》(省政府第343号令)等相关法规政策精神,经县政府研究,现就进一步提升工业项目用地效率提出如下意见。
一、优化工业项目用地管理
1.做好前期开发准备工作。坚持“土地征用跟着项目转、用地指标跟着项目走”原则,切实保障有效投资的用地需求。要加强农转用征收前的净地后备,抓实工业用地前期工作,尽早出具目标地块的规划设计方案,确保用地指标一下达即可办理农转用征收手续,经批准后即可公开出让,土地受让后即可动工建设。
2.严格规范行业准入机制。根据中央和省市有关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要求,明确工业用地公开出让准入条件。在工业用地准入行业设置时,原则上控制到一级类,如确有特殊情况需要限制至二级类的,需经园区(开发区)提出要求,并经县规划国土联席会议研究确定。园区(开发区)要严格依照确定的工业项目准入条件,建立项目筛选标准程序,通过信息收集、尽职调查、企业陈述、签订承诺等环节,规范有序做好项目各项准入资格审查工作。
3.建立健全工业项目用地会商制度。建立健全由地块所在园区(开发区)管委会牵头,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业项目“精准供地”答辩制度,确保选择优质企业、高新企业入园。企业通过精准供地答辩后,园区应与其签订投资意向协议(包括供地方式、起始地价、投资规模、经济效益等指标),并启动模拟审批制度,出具地块规划设计条件,指导企业开展地质勘探、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等相关前期工作。
4.实行“双合同”管理机制。建立土地出让合同与项目监管协议并举的“双合同”管理制度。新增工业用地挂牌(拍卖)成交后,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竞得人签订出让合同前,各园区(开发区)管委会或其指定机构应与土地竞得人签订工业项目用地监管协议,监管协议应明确开竣工期限、项目投产承诺期限及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容积率、亩均税收、单位排放增加值、单位能耗增加值等控制性指标,以及未达标的相关违约责任。
二、规范工业项目供地要求
5.实行“标准地”出让制度。除高新园区、经济开发区2个省级工业园区以外的区域原则上不再出让新增工业用地,除省发改委明确的“标准地”负面清单的项目外,全县新增工业用地一律按“标准地”进行出让。供地前必须明确投资强度、容积率、亩均税收等“标准地”控制指标,原则上不得低于浙江省新增工业项目“标准地”指导性指标,涉及重大招商项目的土地按照省重大产业项目申报标准设置控制指标。
6.明确工业用地土地出让起始价。考虑到征地区片价的调整和耕地占补平衡成本上升等因素,明确全县工业用地出让起始价为:高新园区、经济开发区(大明市区块、拔茅区块)原则上不低于43万元/亩,经济开发区沃州区块原则上不低于35万元/亩,其他区块原则上不低于30万元/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