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整合全市公共资源交易评标专家资源,实现全市评标专家资源共享,规范评审专家库的建设、管理和使用,保障公共资源交易评审活动的公平、公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绍兴市公共资源交易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及在本专家库专家的管理、使用和考核等活动。
第三条 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工作遵循全市“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的原则,各区、县(市)不再单独建设专家库。本市范围内的“政采云系统”专家库应实施长期共享,经书面申请后,应予以通过共享申请。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四条 市政务服务办牵头负责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制定专家库和专家的相关管理制度;负责专家系统的开发、建设和日常维护;牵头负责专家资格认定、入库、考核、解聘、处理和专家培训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区、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协助做好专家征集、初审、培训、考核等工作。
第六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协助做好专家系统的开发和日常维护、使用与管理,负责做好专家抽取工作。各区、县(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有关工作职责。
第三章 专家库的建设
第七条 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应通过“绍兴市公共资源交易评审专家系统”(以下简称“专家系统”)组织实施。统一专家库的评审专业应按统一标准设置,并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及时的调整。“政采云系统”专家库按系统的设置进行管理。
第八条 在库专家按照专家工作所在地(住所地),划分为市区(含越城区、柯桥区、上虞区)、诸暨市、嵊州市、新昌县、市外等五个分库(片区)。
第四章 专家的条件和聘任
第九条 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五年,同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同等专业技术水平或具有监理工程师、结构工程师、建造师、造价工程师等注册执业资格;各分库中专家数量较多的专业,应同时具有高级以上职称或同等专业技术水平或具有监理工程师、结构工程师、建造师、造价工程师等注册执业资格;
(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领域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未满 65 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进入统一专家库: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或因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受行政处罚的;
(三)曾被取消专家资格的;
(四)与招投标有关的监督管理部门人员,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任的人员;
(五)有其他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情形的。
第十一条 专家聘任程序:
(一)本人申请,或单位推荐;
(二)资格初审;
(三)资格复审;
(四)培训和考核;
(五)入库录用。专家聘期为二年,期满后根据专家的能力水平、考核情况等确定是否续聘。
第十二条 专家资格审查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专家入库申请表;
(二)本人身份证、学历及专业资格证书等资料(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三)个人研究或工作成就简况;
(四)其他必要的材料。
第十三条 专家资格审查和入库程序:申请入库的专家由市政务服务办组织初审、复审、培训后入库。各区、县(市)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做好初审合格的专家申报材料收集、核对,并统一报送市政务服务办。
第十四条 对符合多种评审专业聘任条件的专家,一般按其最擅长的专业予以聘任,且原则上不超过 2 个专业(按评标专业分类的一级目录计)。
第五章 专家的使用和申请
第十五条 依法必须招标、采购的项目,应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的办法组建评标委员会,并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抽取。上级有关部门对抽取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在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抽取专家,招标项目合同估算价在限额以上(含本数)的,必须在全库内不分地区随机抽取,不受地域限制;合同估算价限额以下的,以及因确认参加评标的专家临时请假需要补抽且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以在项目所在地及附近地区的专家片区内随机抽取。合同估算价限额为:施工(包括工程总承包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 3000 万元人民币;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 600 万元人民币;勘察、设计、监理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 200 万元人民币。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抽取专家办法今后另有调整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