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2019年10月8日,国务院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10月22日,李克强总理以国务院第722号令予以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颁布施行的第一部专门行政法规,是我国营商环境法治化建设的重大突破,为全世界优化营商提供中国经验。
一、背景及意义
营商环境是企业及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能涉及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我国营商环境明显改善,但也存在不少问题和短板,与国际先进水平相比仍有较大差距,必须在深化“放管服”改革上有更大突破、在优化营商环境上有更大进展,促进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持续迸发,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劲动力。《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认真总结近几年来我国优化营商环境的经验和做法,将其中实践证明行之有效市场主体、满意支持的改革举措用法规制度固化下来;重点针对我国营商环境的突出短板和市场主体反映强烈的痛点难点堵点问题,从完善体制机制的层面作出相应规定;对标国际先进水平,力求回应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价的主要指标体系,为相关领域优化营商环境提供目标指引;把握条例作为优化营商环境基础性行政法规定位,重点确定优化营商环境的基本制度规范,明确方向性要求,以概括性、统领性规定为主,不规定流程性内容,不创设具体行业、领域的管理制度。同时,《条例》具有开放性,为各地区、各部门探索创新优化营商环境的具体措施留出了充分空间。
二、主要内容及重大措施解读
《条例》共有7章72条。《条例》将营商环境界定为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能涉及的体制机制因素和条例,明确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原则。《条例》涵盖市场主体保护市场环境、政务服务、监管执法、法治保障等内容。《条例》出台从制度层面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和支撑,有利于增强社会各届特别是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对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识,有利于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详细研读《条例》的规定,亮点、创新点不胜枚举,比较突出的亮点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
一是创设了十余项全国性制度、标准、平台等统一标准。长期以来,各地、各行业相关制度、标准不一让市场主体无所适从,也成为制约营商环境优化、市场主体平等竞争的桎梏,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为改变这一现状虽然做了不少的努力,但收效有限。近年来,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的标准、统一的制度、统一的平台、统一的市场更是趋势所向。《条例》从总则到分则都对这一事项进行了全面细致的规定。总则第八条明确建立“以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满意度为导向的营商环境评价体系”,为优化营商环境奠定了基础;分则中就“全国统一的市场主体维权服务平台”、“统一企业登记业务规范”、“统一数据标准和平台服务接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统一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公示系统”、“全国统一、简明易行的监管规则和标准”、“统一建立的在线监管系统”等相关行业、专业方面都予以涉及。可以预见,随着对已经建立起来的制度、体系的进一步确认,随着新建立的制度、体系、平台、市场的落地生根,随着这些统一的标准和要求逐步磨合、成熟,一个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的营商环境将加速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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