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有关单位:
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适时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精神,为更好贯彻《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使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更加科学、合理,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要求,经县政府同意,调整我县现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行业分类
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见附件1)。
二、关于行业基准费率
一类行业的基准费率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二类行业的基准费率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4%;三类行业的基准费率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7%;四类行业的基准费率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9%;五类行业的基准费率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1%;六类行业的基准费率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3%;七类行业的基准费率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6%;八类行业的基准费率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9%o
行业基准费率根据工伤发生率、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等情况,报请县政府批准后,可适时调整。
三、关于费率浮动档次
一类行业费率分为三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向上浮动至120%、150%。二类至八类行业费率分为五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见附件2)。
四、关于费率浮动办法
工伤保险费率每年度浮动一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支收比例、工伤发生率(发生工伤人次数与参保人数之比,下同)、安全生产管理及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进行年度工伤费率浮动,具体浮动办法为:
(一)一类行业用人单位,根据年度工伤保险费支收比例(用人单位基金支付总额占其缴费总额的比例,下同)按以下标准浮动次年度费率:
1.支收比例为120%以下的,费率不变;
2.支收比例为120%(含)以上不到150%的,上浮一档;
3.支收比例为150%(含)以上的,上浮二档。
(二)二类至八类行业用人单位,根据年度工伤保险费支收比例按以下标准浮动次年度费率:
1.支收比例不到50%的,下浮二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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