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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象山县财政局象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

朗读

各有关单位:

  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适时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精神,为更好贯彻《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使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更加科学、合理,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要求,经县政府同意,调整我县现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行业分类

  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见附件1)。

  二、关于行业基准费率

  一类行业的基准费率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二类行业的基准费率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4%;三类行业的基准费率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7%;四类行业的基准费率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9%;五类行业的基准费率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1%;六类行业的基准费率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3%;七类行业的基准费率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6%;八类行业的基准费率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9%o

  行业基准费率根据工伤发生率、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等情况,报请县政府批准后,可适时调整。

  三、关于费率浮动档次

  一类行业费率分为三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向上浮动至120%、150%。二类至八类行业费率分为五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见附件2)。

  四、关于费率浮动办法

  工伤保险费率每年度浮动一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支收比例、工伤发生率(发生工伤人次数与参保人数之比,下同)、安全生产管理及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进行年度工伤费率浮动,具体浮动办法为:

  (一)一类行业用人单位,根据年度工伤保险费支收比例(用人单位基金支付总额占其缴费总额的比例,下同)按以下标准浮动次年度费率:

  1.支收比例为120%以下的,费率不变;

  2.支收比例为120%(含)以上不到150%的,上浮一档;

  3.支收比例为150%(含)以上的,上浮二档。

  (二)二类至八类行业用人单位,根据年度工伤保险费支收比例按以下标准浮动次年度费率:

  1.支收比例不到50%的,下浮二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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