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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放中小微企业录用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就业补助的实施细则

朗读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属各单位,各有关企业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促进我县经济转型升级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意见》(甬政办发〔2013〕194号)和《关于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有关问题的实施细则》(甬人社发〔2014〕37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强化就业援助和就业服务,现将中小微企业录用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就业补助实施细则明确如下:

  一、政策享受对象

  宁波生源毕业生、非宁波生源硕士以上研究生、与宁波签订人才智力项目合作框架协议高校本科及以上毕业生(国(境)外学历学位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成人教育、自考类毕业生不在此列,签约高校名单详见附件1)。

  二、申报条件

  由录用高校毕业生的中小微企业负责申报,并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毕业两年内首次就业(指在2013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被中小微企业录用),并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2.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满一年;

  3.办理就业登记、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必须为同一家企业。

  对符合申报条件,但已离职的毕业生申请一次性毕业生就业补贴,由原单位提出申请,如原单位注销,应提供工商局注销证明后由毕业生本人直接提出申请。

  三、申报标准

  专科学历3600元/人,本科及以上学历6000元/人。

  四、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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