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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申报2023年象山县科技计划项目的通知

朗读

各有关单位:

为“聚力一二五,走好共富路”、打造共同富裕样板县,实施科教兴县、人才强县、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高水平创新型县提供有力科技支撑,按照《象山县科技计划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象科〔2022〕7号)的要求,现将2023年县级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1. 项目申报单位须是在我县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软科学研究项目可以是社会团体等);

2. 项目申报单位应具有科技项目实施的基础条件、完成项目所必备的科技人才队伍和技术装备,有健全的科研管理、财务管理和知识产权管理等制度;

3. 项目负责人在相关技术领域具有一定学术地位或技术优势,具有完成项目所需要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项目责任人和申请承担单位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排名前两位的项目承担人同时承担在研科技项目一般不得超过3项。

4. 具有应用导向的项目,申报单位应以企业为主体,鼓励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联合申报;几方合作的科技项目,应以象山企事业单位为第一承担单位;

5. 申报企业应有研发经费投入(R&D经费支出),投入比例应达到相关项目申报要求;申报单位应按照项目需求进行预算编制,客观提出经费申请,自筹经费一般不低于项目总经费的50%(公益类项目可适当放宽);

6. 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

7. 申报重大科技专项(项目)的由县级部门及行业协会另行提出,与我局协商同意后正式申报;

8.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或通过资格审查:

(1)在县级财政专项资金审计、检查过程中发现重大违规行为的、近2年有相关行政处罚的,项目申报单位及项目负责人近2年有不端科研行为的;

(2)同一项目通过变换课题名称等方式进行多头申报的,已申报相关县级科技计划项目的;项目主要内容已由该单位单独或联合其他单位申报并已获得县级科技计划立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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