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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象山县科技计划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印发,请遵照执行。
象山县科学技术局
象山 县 财 政 局
2022 年8月1日
象山县科技计划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规范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财政科技投入的使用绩效,持续增强县域创新能力,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根据我县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科技计划总体安排,在一定时期内由相关单位承担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科技服务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 项目管理实行合同制。由科技局新立项的科技项目均应签订项目合同书,并明确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科技计划项目管理遵循职责清晰、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监管有力、绩效导向的原则,以进一步优化科技资源配置,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形成充满活力的科技管理和运行机制为目标。
第五条 根据项目管理需要,县科技局可委托有条件的相关单位承担有关事务性工作。委托方和受托方须签订合同或协议,明确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 计划体系
第六条 县科技计划体系由科技创新环境与条件平台、高新技术研发与产业化、农业与社会发展计划构成。
(一)科技创新环境与条件平台计划,是指为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产业孵化、人才培育等提供服务的科技环境、基础设施与条件建设计划。
(二)高新技术研发与产业化计划,是指以企业为主体,联合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等科研推广机构,组织开展科技攻关、产品开发、创新创业、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应用示范,加快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运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科技计划。
(三)农业与社会发展计划,是指围绕农业农村、人口健康、环境生态、公共安全、防灾减灾、城市建设与城镇化等民生领域,开展科技攻关、综合性研究、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与集成示范,提高科技支撑乡村振兴与服务社会发展能力的科技计划。
第七条 县科技计划围绕全县产业转型发展需求,设立重大科技专项(项目)、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
重大科技专项(项目)是指围绕某一重点领域,解决“卡脖子”关键技术,集中开展重大关键共性技术攻关、核心技术攻关、重大战略产品开发、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重大科技工程建设的科技计划项目。对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支撑引领作用的科技专项计划,由相互关联的若干子课题组成。
重点项目是指围绕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关键共性技术问题开展科技攻关、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示范,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较强支撑引领作用的科技计划项目。
一般项目是指对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有促进作用与创新性,在实施过程中经费投入较大的技术研发、推广应用科技计划项目。
第八条 县科技局根据全县科技创新需求和重点任务,适时设立、调整相关科技计划。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九条 项目立项一般包括以下程序:项目征集与发布指南、项目申报与受理(包括形式审查)、专家评审(评估)、职能科室初审和科室联合审查、集体审定、签订合同。
第十条 县科技局根据科技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总体计划,编制项目申报指南,明确重点支持领域、项目申报的具体要求及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项目承担单位须是在我县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软科学研究项目可以是社会团体等);
(二)项目承担单位应具有项目实施的基础条件、完成项目所必备的人才条件和技术装备,以及健全的科研管理、财务管理与知识产权管理等制度;
(三)项目负责人在相关技术领域具有一定学术地位或技术优势,具有完成项目所需要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应用导向的项目,申报单位应以企业为主体,鼓励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联合申报;
(五)申报企业应有研发经费投入(R&D经费支出),投入比例应达到相关项目申报要求;
(六)项目责任人和承担单位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排名前两位的项目承担人同时承担在研项目一般不得超过2项。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科技计划项目申请表;
(二)科技计划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与高校、科研院所等科研机构合作的项目需提供科技合作合同(协议);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采取网上申报为主的形式,由县科技局委托县生产力促进中心(创新创业服务中心)统一受理。
第十四条 申报的项目由县生产力促进中心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后,由县科技局组织相关专家或委托有关中介机构进行评审(评估)。
第十五条 评审(评估)采取网上评审、会议评审、函件评审等形式进行。
每个项目必须有5位及以上技术专家对项目的先进性、可行性、经费预算等指标进行评估。
第十六条 项目立项实行专家评审、现场评估与行政决策相结合的方式。按照形式审查、专家评审(评估)、职能科室初审和科室联合审查、局长办公会议审定的“三审一决策”的程序进行。
专家评审(评估)主要对项目的创新性、技术方案的可行性、承担能力、经费预算的合理性以及市场前景等进行评价,占总得分的30%;职能科室初审与相关科室联合审查,主要对项目现场及财务条件基础进行评估,占总得分的40%;局长办公会议审定是在听取职能科室项目立项建议的基础上进行评分(评估),占总得分的30%,综合后作出项目立项决策。
第十七条 县科技局根据项目立项的“三审一决策”程序,确定立项项目,下达项目立项文件(其中与科技经费一并下达的项目经县财政局会签),并予以公开。
第十八条 科技计划项目实行信息化管理。批准立项的项目,在下达立项文件后,由县科技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网上签订科技项目合同书。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凭项目合同书(任务书)、验收(结题)材料(包括后补助项目),经科技局相关科室审核、备案后办理拨款手续。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管理采取由科技局、财政局,项目归口单位和项目承担单位分级管理的方式。
第二十一条 县科技局在项目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下拨科技经费;
(二)监督检查项目合同的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
(三)协调和处理项目执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四)组织或委托相关机构对项目进行中期检查、项目验收及绩效评价。
第二十二条 县财政局在项目管理中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年度财政科技经费预算的安排;
(二)负责财政科技经费的绩效评价;
(三)监督财政科技经费的使用。
第二十三条 项目归口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项目的实施,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完成合同书规定的任务;
(二)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报告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协助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协助监督项目经费使用。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实行项目单位负责制,会同项目责任人编制课题资金预算,负责项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自筹经费足额到位。科技项目经费纳入项目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记账,专款专用;
(二)根据项目合同书完成各项目标任务;
(三)接受县科技局、财政局及项目归口单位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按规定要求如实提交项目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报告;
(四)及时报告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重大事项,填报各类科技计划统计报表;
(五)及时进行验收(结题),编制报告科技项目经费使用决算和项目绩效情况,及时申请、取得知识产权等相关科技成果。
第二十五条 项目执行期间,如项目责任人调整、关键技术方案变更和遭遇不可抗力因素等,项目需要调整、终止或撤消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提交项目调整、终止或撤消的书面报告,及时报送县科技局。县科技局根据情况及时提出意见,并书面通知项目承担单位及归口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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