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有关单位:
为完善科技政策,进一步推进创业创新,现把《〈关于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 》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象山县科学技术局
象山 县 财 政 局
2017年6月8日
《关于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做好创新驱动工作,根据《中共象山县委象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意见》(县委发〔2016〕27号,以下简称《意见》)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制订实施细则如下。
一、关于实行对场外孵化、场外加速企业的扶持
1、科技孵化企业包括:入驻众创空间、县级孵化器(场外孵化)企业、加速器(场外加速)企业。
2、场外孵化、场外加速企业是指符合入驻县级孵化器或县级加速器资格(参照《关于印发象山县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象政办发﹝2014﹞126号)文件执行),但因生产场地的特殊需求无法在孵化器或加速器的有限场地内进行正常研发生产经营,需要外迁的孵化或加速企业。
3、对经县科技局、财政局认定的场外孵化、场外加速企业的租金,补助标准为每月10元/平方;不足10元/平方的按实补助。
二、关于支持企业自主创新
对列入国家、宁波市重大(重点)科技专项或单个项目的经费补助,按以下办法核算:1、对列入国家级项目的,县级补助经费=(该项目已投入研发费用-国家级已拨补助经费)×15%,最高不超过50万元;2、对列入市级项目的,县级补助经费=(该项目已投入研发费用-市级已拨补助经费)×10%,最高不超过30万元(精确到万元)。项目已投入的研发费用由县科技局和县财政局共同核准。
三、关于推进农业和社会发展科技创新能力提升
1、对列入国家级科技项目的,给予每个项目按国拨经费的50%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没有国家经费补助的项目按10万元补助。
2、对列入市级科技项目的,获取市级经费超过60万元(含)的,给予每个项目30万元补助;60-40万元(含)的,给予每个项目20万元补助;40-20万元(含)的,给予每个项目10万元补助;20-10万元(含)的,给予每个项目5万元补助;10万元以下的不作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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