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乡(街道)工贸办(科)、石浦经发局:
为扎实推进我县信息化与工业化的融合,加快工业结构优化,促进经济转型提升与创新发展。根据县委发〔2016〕2号、县委[2014]3号文件精神和要求,为规范扶持资金的有效使用,提高扶持资金使用的实效性,特制订《象山县工业企业信息化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请贯彻执行。
象山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象山县财政局
2016年7月15日
象山县工业企业信息化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推进企业制造过程自动化、工业产品智能化、企业管理现代化和商务交流网络化”的发展战略,鼓励企业加大信息化建设的投入,支持企业建设数字化车间和智能制造,提高企业信息应用水平,加快工业经济转型提升,促进我县工业经济稳健发展。根据《关于加快转型提升做实做强工业经济的若干意见》(县委[2014]3号)和《关于加快推进工业强县的若干意见》(县委发[2016]2号)文件精神,设立工业信息化建设扶持专项资金。为规范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绩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业信息化建设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被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县财政局列入实施计划的工业企业信息化建设和工业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以及数字化车间和智能制造示范工程等项目以及两化融合示范试点企业和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企业的补助;同一项目已获得市级以上重点信息化项目补助的按市有关文件精神,县财政给予配套补助,不再享受县级项目补助。
第三条 工业信息化建设项目专项扶持资金遵循“公开、公正、公平、择优引导,本地软件企业承建项目优先扶持的使用原则,扶持资金使用以项目专家评审小组考评结果为依据,以实效优、良、及格分类补助。
第二章 申报条件及补助标准
第四条 工业信息化建设项目和数字化车间或智能制造示范工程项目。
(一)申报条件
1、象山县行政区域内注册生产经营的,具备一定经济实力和创新能力的工业企业。
2、信息化建设项目软性投资额(软性投资的范围见附则第十二条)在20万元以上。
3、项目于当年的1-7月竣工。项目建设周期不超过二年。
4、未列入上级或其他项目补助计划。
(二)申报重点
1、经营管理信息化:企业资源计划(ERP)、客户关系管理(CRM)、办公自动化(OA)、人力资源管理(HRM)、安全生产管理系统(SPMS)、商业智能(BI)、业务流程管理系统(BPMS)等。
2、研发设计信息化:产品生命周期管理(PLM)、产品数据管理(PDM)、计算机辅助工艺规划(CAPP)、计算机辅助工程(CAE)、计算机辅助设计与制造(CAD/CAM)等。
3、制造过程与装备信息化:制造执行系统(MES)、柔性制造系统(FMS)、集散控制系统(DCS)、自动化立体仓库系统(AS/RS)等。
4、电子商务:供应链管理(SCM)、射频识别(RFID)等现代物流技术应用系统、门户层应用系统。
(三)补助范围和标准
1、补助范围:信息化项目或示范工程项目的软性投资实际财务支出数。实际财务支出数低于项目计划70%的不予补助,达到90%以上的,可视为全额完成,超过计划数1.1倍以上的部分不予补助
2、补助标准:对已列入县工业信息化建设计划的项目,根据专家组验收认定的实效类别优或良或及格,按软性投资财务数,对信息化项目分别给予30%、20%、10%的补助,最高限额为30万元,对列入数字化车间或智能制造示范工程项目计划的, 按软性投资财务数给予30%的补助,最高限额为50万元。(信息化实效验收办法另行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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